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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作为公司关键核心要素,其重要性日益显现。人力资本是“资本”,承认并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具有现实可行性。当前,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确认人力资本出资时,应着力解决好人力资本出资的产权安排、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人力资本价值的度量以及对传统财务范式的创新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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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眼于人力资本出资适格性中最为关键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可能性,从人力资本出资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出发,提出了完善人力资本出资的制度框架,尝试从人力资本评估制度、人力资本验资制度和人力资本有限责任承担制度等方面进行人力资本出资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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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力资本出资是当代立法的必然趋势。人力资本由于其特殊性,在出资过程当中很难对其准确评估,确定其价值。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本评估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而建立有效的评估制度应从评估方法、评估主体和评估监督三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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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力资本出资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学上可以将凝聚在人身上的知识、体力、技能等人格要素作资本看待 ,但限于公司资本的固有特征 ,不能将这些人本身的构成要素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否则将不可避免在逻辑上和实务上陷于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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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出人力资本是否可以用作出资的问题,分析了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必然性,并通过现物出资和人力资本出资的适格性比较,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的成熟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允许人力资本出资是公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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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也是资本的一种,相较于物力资本,它不仅具有更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而且也更为稀缺.并且,人力资本其实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通过转让人力资本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同样可以实现人力资本转让的目的.人力资本同时也是可以合理估值的,通过股东之间的自由协商博弈,就能得到相对合理的人力资本价格.人力资本出资确实带来了新的风险,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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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本出资的经济学分析(一)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的思想肇端于17世纪70年代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学界普遍采纳的是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提出的概念,即人力资本是凝结在人体中的能够使价值增值的知识,体力和技能的总和。与物质资本相比,人力资本具有以下特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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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股东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股东间的信用关系和股东的稳定对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规定都比较严格。本文结合其他国家及地区公司法的规定,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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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俗语。从收费的起因角度划分,有政府、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因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按照非盈利原则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行政性与事业性收费,也有一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因普通的商品或者服务等交易关系而发生的“收取价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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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红静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1,(9Z):233-234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形式做了拓展性规定,允许金钱之外的非货币财产满足货币评估作价和可转让性条件即可出资,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实务中多有争议。本文重点对无形产权、用益物权、股权、债权等现物出资形式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对债权出资进行立法规制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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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不断出现.既有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务出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股权出资问题、债权出资的问题.在公司登记中,只要股东的出资到位,资本结构清晰,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履行到位,都应该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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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本质是没有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了公司股权。基于虚假出资行为,股东主要承担三个方面的民事责任。股东内部之间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责任;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按约出资的股东则应区分其主观态度决定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行使代位权追究股东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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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国家允许在企业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非货币资产 ,如房产、各种车辆、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商标等 ,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在新公司成立的规定期限内将权属关系转移到新公司名下 ,以保证同一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全公司资本 ,工商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管力度 ,将公司是否办理了原非货币投资物权属过户手续作为工商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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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的形成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本文主要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个层面探讨了人力资本形成的过程,并通过对人力资本形成过程的探讨,分析当今社会环境及社会制度在人力资本的形成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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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出资已逐渐为我国公司制实践所认可,但如何完成商誉出资的交付,出资人应当承担哪些义务,商誉资本在公司资本中可占多大比例等问题,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以及各地商誉出资实践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把握商誉的本质特征,从而使商誉出资能起到应有的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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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革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5,(4):131+148
通过从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签订的报酬契约入手,分析了人力资本会计的对象,进而分别阐述了报酬契约中的固定收入、与业绩相关的报酬以及股份支付报酬的计量原则及方法。人力资本会计应改变原有的人力资源会计从成本、价值的研究角度,应将人力资本与企业之间的特别契约即双方签订的报酬契约作为人力资本会计的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由于人力资本报酬获取方式不同,应该允许采用多种计量方法来描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应该是同时采用多种计量属性,扬长避短,从而使提供的会计信息符合质量要求,从而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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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涉及到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以及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公司法解释(三)》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合同效力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为解决隐名出资的实践问题提供了依据,但在出资义务的履行以及认定合同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时间标准等方面仍未明确,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