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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已有广汇能源、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筑、康美药业、兴业银行七家上市公司发布优先股发行预案,总募集金额高达2410亿元人民币。从七家上市公司的发行预案中看出,他们的优先股产品设计方案高度相似,其中最重要的都是采用了非公开发行的模式。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试点阶段,上证50指数成分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采取非公开和公开发行两种模式。公开发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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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经》2005,(10)
政策《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正式出台9月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共修改了151处,涉及45条。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明确上市公司股改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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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应该知道的优先股
自2013年11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中国公司通过优先股融资的大潮风起云涌,2014年电力行业、银行业等的许多大型上市公司相继出台了优先股融资方案,对于优先股进行了解和研判,对资产管理者和广大投资人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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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于《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条,一股均理解为: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而公司章程如果自主作出变更性规定:“公司股权只能在股东之间转让”,那么“公司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由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受让”。以上表述,直观上涉及到公司章程是否可以限定股权受让的对象、进而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但从深层次来看,这却关系到了公司章程条文与《公司法》规范不尽一致的意思自治的合法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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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特征,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公众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难以真正地发挥作用,无法对大股东做出的决策施加实质性的影响,沉重打击了公众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即是为了解决这种不平衡而进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创新。对类别股东表决制,应吸收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制度精华,在《公司法》中对类别股东表决制进行完善,建立统一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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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洪 《中国产业经济动态》2005,(20):30-34
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提高企业效率和活力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改变企业形态和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形态指企业法律性质的变化,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改变国有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如将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范的国有企业改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等。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包括出售部分或全部国有股权。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性质的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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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正萍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6,(10)
股份制改革为何收效不显顾正萍近来,有相当多的企业股份制改革效果不明显,有的只是换名字换牌子,看不出多少好处,笔者对此进行了广泛调查,其原因主要有五条:一、股东有股无权有些股份制企业,只是有一个股份制名,而实还是国有集体企业的运行办法,企业股份制改革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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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司重大事项分类表决制度。《规定》明确了五种情况需要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 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会除现场会议外,还应该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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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联合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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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对国有股流通模式的探索 目前关于国有股流通模式的设想,不下于几十种,但总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5种:1.改国有股为优先股。2.设立专门的国有股流通市场。3.国有股转B股。4.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允许上市公司国有股进行柜台交易。5.国有股与个人股并轨直接上市挂牌交易。 模式1的优点在于:由于优先股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没有投票权,阻断了政府部门直接插手企业的途径,从而减少行政干预,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而且,由于优先股的股利分配是固定、优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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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人合性、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股权和经营权的重合性等方面的特点,其矛盾主要发生在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因此,新《公司法》加大了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力度,但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我们应强化公司章程对小股东的保护,加大对股东会议的监督,加大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从而充分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调动起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积极性,使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得以稳定、健康和持续地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