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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这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属于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应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企业已申报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申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拟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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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日起,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中,规定了“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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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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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规定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有效解决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缴纳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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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建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两头征税现象,于2010年1月下发了《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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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萍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9):49-50
<正>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析如下。一、《办法》确定的主要内容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为: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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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三因素指标”中每一因素指标的具体问题分析
(一)收入指标
1.收入指标的核算与陈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消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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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通知》),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反响和激烈的争论。其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并不是新要求,《个人所得税法》对此早就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在1995年下发《关于印发研、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规定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五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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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以下一律简称1号文)。1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给纳税企业带来了一道丰盛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套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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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简称“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对79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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