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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7 毫秒
1.
《上海保险》2007,(10):61-62
摘自《保险知识漫画宣传丛书》三、保险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关系1、《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通俗的说法,代理人就是保险公司的代表,通过他们忠诚的专业服务和纽带作用,把保险的温暖带给千2家、保万户险。代理从业人员必须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3》、后保上险岗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营销服务部,对保险营…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贵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本文试图对此制度做如下分析,以使新保险法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符合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曹斯蔚 《海南金融》2023,(10):67-75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目前保险公司营销主渠道,也为全社会提供了大量低门槛就业岗位。但“金字塔”式的专属保险代理人制度对基层保险代理人的利益保护不完全,成为影响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原因。我国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陷入“独代”难真正“独立”的发展困境,利益分配中最为关键的佣金分成比例并未厘清,业务量严重萎缩的不佳行情造成模式转型缺乏内在动力,传统专属保险代理人又占据了大量市场空间,行业低下的规范性和诚信水平更使得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无法迅速塑造良好声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专属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之间还存在着功能重叠、定位模糊的问题。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需要科学谋划、健全路径、有效推进。  相似文献   

4.
2021年1月1日,《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生效.这意味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终于"破冰",同时,也标志着2021年将成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元年. 《通知》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以解决保险代理人队伍长期存在的大进大出、素质参差不齐、保险专业服务能力不足、...  相似文献   

5.
聂奇 《上海保险》2021,(2):12-17
一、问题提出背景在一个保险关系发生之时,会产生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等责任,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得并不是很完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的自身素养有待提高,由此导致的保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2020年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出台便是基于此背景。个人保险代理人体系自1992年被引入中国大陆保险市场.  相似文献   

6.
论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由于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保险个人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现实中的保险个人代理人既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个人代理人,也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处于“边缘人”的尴尬境地。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个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对个人代理人实行有效的监管,完善其独立责任。  相似文献   

7.
一、《保险法》与《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中关于寿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缺陷 (一)《保险法》关于寿险营销员管理体制规定的缺陷。在个人代理制下,寿险营销员就是保险个人代理人的一种,所以《保险法》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的规定就同时对作为个人代理人的寿险营销员适用。  相似文献   

8.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相似文献   

9.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的提出,有效回应了我国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在实践中的性质争议。为避免重蹈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之覆辙,在强调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性”的基础上,应立足于其商主体身份,构建“扁平化”的组织形式,并以“营利保护”为理念重构制度内容。“再组织化”后,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构建应坚持“主体中心论”,重点围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体系完善、代理权限公开、佣金权利保护三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0.
蔡晓卫 《上海保险》2003,(10):21-23
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  相似文献   

11.
谈谈自愿保险张国海刘展《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谈谈自愿保险以上条文的公平互利...  相似文献   

12.
关于保险代理人代填投保单由投保人签名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与英国Newsholme判例的规定大致相同,即采取以签名判断投保人存在过失的“一刀切”方式.而后者自确立以来引发了不少损害投保人利益的问题,在近年英国保险法改革中逐渐得到修正.我国保险法完善应借鉴英国作法,要求法院结合具体案件采取“合理注意”的灵活判断标准,防止发生类似Newsholme案的不公结果.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如果造成保险事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致,  相似文献   

14.
保险代理具有一般民事代理不具有的特质,如保险代理人资格的法定、保险代理行为具有的推定与概括效力、表见代理规则的广泛适用、强行性规范的干预十分明显、代理行为中意思表示独立的限制等.保险代理行为的重要性要求法律对诸如签约阶段的保险代理行为、保险费收缴阶段的代理行为及保险理赔阶段的保险代理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并对有过错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事实代理行为、恶意串通行为及纯属以保险代理人个人名义的投保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归责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基于此,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及相关法律作出修改,厘定保险代理法律关系,合理分配保险人、代理人、第三人的合同义务,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李凌 《上海保险》2003,(2):20-20,25
今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连日来我们已通过各种媒体看到了新的《保险法》在履行入世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诸多可喜修订。比如,规定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条款和费率报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改变了原先的颇有传统计划经济色彩的做法,把定价权交给了企业,交给了市场;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部分人身险业务的规定,令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迈出了一大步;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某些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保险责任,充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等等。  相似文献   

16.
孙慧芝 《上海保险》2011,(4):21-22,27
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相似文献   

17.
王正峰 《上海保险》2009,(10):30-30,38
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这一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索赔时效”。  相似文献   

18.
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19.
盛春青 《上海保险》2006,(11):28-30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设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认定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对近因原则并未予以比较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及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的处理。相比较,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英国则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明文确立了近因原则,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之后,近因原…  相似文献   

20.
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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