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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顺 《中国商界:上半月》2023,(5):12-13
<正>“脱欧”以来英国一直谋求修订数字法案英国数据保护法案由来。2017年英国出台的《数据保护法案》(DataProtectionBill,DPB)脱胎于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DPA)。DPB法案旨在配合2018年欧盟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Regulation,GDP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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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23)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生效标志着欧盟层面外资审查制度的形成,是欧盟外资政策与规则日趋保守的表现。该条例从实体上与程序上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搭建了信息共享和协调意见的平台。随着中国对欧投资的不断攀升,中国企业赴欧将面临更加严格和广泛的外资审查,对此,我国一方面应该加强《外商投资法》与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也应提高本国高科技企业的应对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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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3,(4):43-44
<正> 欧盟委员会近日公布条例,规定欧盟对中国内地及香港等第三国家及地区实施的2003年及2004年纺织品进口配额,该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生效。欧盟此次公布的第2344/2003号条例,附属于第3030/93号条例(即对第三国家若干纺织品进口实施的共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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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欧盟发布了新的《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该条例可以说是西方国家在规制专利权滥用方面的最新成果,而我国随着的《反垄断法》的即将生效,制定规制专利权滥用的许可指南已经排上日程。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一些最新的做法,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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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作为一项更透明、更全面的数据隐私保护法案,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跨境数据隐私保护法,在数据遗忘权、数据保护职能、行政罚款与法律域外效力方面进行较大变革。受此影响,中欧数字经济合作面临企业跨境合作利润显著降低、企业数据应用风险加大、数据主权归属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为应对欧盟数据隐私新规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应推进《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应用、设立行业自律机制、积极申请加入区域性隐私规则体系、搭建多方安全计算与区块链新技术架构、完善企业应对规则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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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商业评论》2014,(11):16-17
5月25日,《里斯本条约》生效后的首次欧洲议会选举初步结果显示,中右翼的欧洲人民党和中左翼的欧洲社会党合计赢得全部751个议席中的398席,两大党团占据欧洲议会过半议席的格局未变。然而,以"反欧盟、反欧元、反移民"为政治纲领的法国极右翼政党国民阵线和英国"反欧"政党英国独立党分别成为本国得票率最高的政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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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1,(5)
<正> 欧盟与墨西哥2月27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联席理事会会议上决定,使双方业已实施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全面生效。欧盟—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于去年3月签署,10月生效,但双方在部分贸易领域中仍有分歧。2月27日召开的首次欧盟—墨西哥联席理事会会议使这一协定最终划上了完美的句号。根据这份自由贸易区“全球协定”,双方在服务、政府采购、投资和知识产权方面的自由贸易将已于3月1日生效。欧盟委员会在一项声明中表示,双方当天的决定标志着欧盟与墨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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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规避规则的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盟理事会第3283/94号反倾销条例(下称新条例)已于1995年1月1日实施。该条例第13条就是专门针对反规避问题而制定的。同欧盟2423/88号条例(下称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所确定的反规避规则更具体,更严格,但远非完美无缺。 范围 欧盟新条例同旧条例明显不同。新条例第13条除了包括旧条例第13条第10款所列明的通过在欧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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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8,(2)
<正>欧盟新法律打击商家不良行为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自2007年12月1 2日起在全欧盟范围内生效,这部法律旨在维护欧盟消费者的权益。并打击商家的不良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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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于1971年批准了普遍关税优惠制度,并于当年7月1日起,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与半制成品给予优惠关税.2003年10月欧洲委员会又通过了对普惠制修订的第2331/2003号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取消对我国乳、蛋制品和天然蜂蜜、塑料和家电、橡胶制品、纸制品、玩具、钟表、光学仪器、乐器、服装、鞋帽及轻工制品等关税优惠.到目前,中国能继续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只剩下活动物、植物产品(油籽、工业及医用植物除外)、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制品、农产品、纺织品(服装制品除外)、贵金属及首饰、交通工具及其设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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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对数据进行权利化的明文立法规范,关于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重点仍集中于个人数据保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即个人数据交易的合规体系构建。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数据交易的法律规制多以隐私及个人信息为保护对象。针对大数据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来看,目前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是全球最有代表性的两种模式。而针对数据交易中的经济利益的保护问题,各国目前都没有专门性的立法出台,但欧盟与美国在数据流通领域通过指令或判例对数据交易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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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22,(1):31-41
我国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将"可识别性"确立为个人信息的识别标准,并在个人信息的规制方面借鉴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直接识别个人信息与间接识别个人信息一体适用了较高标准。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作出明确阐释,从而给相关立法的适用带来了较大障碍,其成因在于法院相关认知能力的不足、既有信息处理秩序的限制与我国传统价值观念的制约。今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从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两个层面,对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识别与规制机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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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隐私权,欧盟制定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保护个人数据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是其两大目标。为了符合GDPR的要求,非欧盟企业客观上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撤出欧盟市场,要么将数据本地化,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实际上,数据本地化构成了贸易壁垒,违反了《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和17条。为了促进数字贸易,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和《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的新型区域贸易协定禁止数据中心本地化设置。为此,欧盟应设法消除任何数据本地化要求的可能性,同时应设法完善GDPR下的充分性决定机制。GDPR客观上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为了因应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中国应引导与推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改进,加速构建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有序流动和保护公共利益相协调的新型数字贸易规则;借鉴欧盟与美国缔结的《隐私盾协议》,与欧盟开展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双边协议谈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