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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说法,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劳务用于对外投资、向员工发放自产产品、向股东发放实物股利、以实物形式对外捐赠、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广告、赞助等。这些特殊的业务在税法上被称为视同销售业务,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处理(本文不考虑营业税视同应税行为),而从会计角度上看,视同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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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我国流转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前者主要作为中央税进行征收,后者则作为地方税征收。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两种特殊经营行为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往往成为税收征管的难点。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衔接问题,在实施流转税制过程中就显得极为迫切。一、两种特殊经营行为的区分确切地说,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兼营销售行为则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指兼营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指兼有不同税目的营业税应税行为;三是指兼营增值税应税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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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企业生产销售免税产品因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往往被忽视.成为税收管理的“盲区”.免税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并不都是免税的.部分产品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在不同时期其征免范围不同。加之企业的生产经营形势也会经常发生变化.免税企业生产部分应税产品也较为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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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市场竞争,企业往往可能遇到或发生一些特殊的应税销售行为.但有些企业因规模较小等原因所限.会计核算不健全和核算水平高低所制.在较为特殊和复杂的业务中.往往容易疏忽、误解或发生误算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计算不正确影响账务处理结果。为此,笔采取简要的归纳、举例或计算形式.对下列六种特殊销售方式下(假定收入都符合确认条件).涉及增值税销售确定或账务处理.加以概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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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筹划逐渐被纳税人关注.但在整个增值税筹划过程中,税基的筹划更加被重视.选择不同的税基企业缴纳的税款多少也会有差异.而增值税税基的筹划主要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方面进行筹划.销项税额又从销售方武、销售价格、结算方式三方面进行筹划.进项税额从进货渠道、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采购结算方式三方面进项筹划,通过筹划使企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的减少支出利润更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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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特殊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提供建筑业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实际工作中,这种特殊的销售行为由于涉及建筑业劳务,核算较为复杂,本文对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不同情形进行了详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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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缴纳不同税种金额的差异性。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借鉴管理会计本量利分析中的盈亏临界点分析原理.探讨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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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所说的兼营行为或称兼曹活动.即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提供的非应税劳务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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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税官: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粮食业务,收购粮食后对外销售。听说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可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时,被告知我公司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请问我公司销售粮食是否免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免征,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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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意义混合销售行为是税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即营业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并且所涉及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是为了完成同一项经济业务而发生的,二者在业务链条上处于前后接力式的一条龙式服务,存在着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由于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混合着两类性质不同的经营项目(一类是货物,一类是劳务),而且这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属于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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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增值税是最重要的流转税,与企业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销售企业对销售活动中针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非常必要。对于一般销售企业来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概括起来就是在遵守税法前提下,合理分割业务选择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纳税,在经营中用好用足税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增值税的税基并规范核算来选择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筹划(一)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筹划《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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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线平台的迅猛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数字化加速转型,但同时也引发了包括增值税政策适用在内的诸多挑战.通过研究《欧盟增值税指令》和欧州法院的判例法,以及分析个人数据与在线平台运行之间的关系可以推断出,个人数据是在线平台提供访问服务构成的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供应,且与消费者是否向在线平台支付金钱形式的对价无关.在实践中,使用客观价值方法来确定在线服务供应的应税金额存在实际困难,而使用直接联系标准解决易货交易问题,会导致增值税税基在本质上得到扩张.因此,建议当前不要将在线平台访问服务的供应视为一项应税交易.此外,对于商家为获得消费者数据而向平台付款的情形,因其不符合直接联系标准,也不应被视为服务对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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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按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应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对征税收入按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再分为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为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发生的相关支出都应允许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会虚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才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国家产业政策。至于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研究开发,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产生的影响,应通过规范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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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资料某公司是一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6月8日,该公司销售一批粮食,价款113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该公司的办税人员李先生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困惑,问:“我公司是一家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在粮食经营上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免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当地的税务部门要求将免税的销项税额计入政府补助核算,是否正确?”实务中,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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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法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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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保证国家税收角度出发,列明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之所以“视同”销售:一是为了确定纳税义务人(如代销业务);二是为了确定销售额(如企业自产自用),便于征税。视同销售是否都要通过销售收入帐户核算,笔者认为,要依情况而定。第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例1〕某国有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产品的成本70,000元,计税价格为75,000元。假如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企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