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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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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金融监管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分业监管体制下的混业经营问题 从广义来看,金融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在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业主导型经营模式的形势下,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分业经营。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原则和精神是在1995年召开的全国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分别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下各自从事法定业务范围内的经营,除规定的一定限度的交叉经营外,法律禁止金融混业经营。这种分业经营模式对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已不合时宜,客观上要求金融业走混业经营之路,尤其是银行业经营的全能化。[第一段]  相似文献   

3.
国际银行业务发展的潮流银行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即从传统存贷款业务向证券、投资、保险业务渗透成为全能银行,是当今世界金融领域发展的一大趋势。从各国实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看,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为综合型银行模式,是指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卢森堡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全能银行模式,它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外设立若干个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如美国、英国和日本等。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前,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普遍实行混合经营政…  相似文献   

4.
银行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即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业务向证券,投资,保险业务渗透成为全能银行,是当今世界金融领域发展的一大趋势。所以,现阶段银行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约束条件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霖叶 《特区经济》2005,(11):335-336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兼并与收购、保险代理等,也就是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金融业务于一身。混业经营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一个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混业程度最为彻底;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公司内部成立各子公司,分别独立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各子公司间设立“防火墙”,严防各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效率和风险的平衡统一。分业经营则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内以及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实行相互分离的经营体制。  相似文献   

6.
施亚  戴丽霞  毛宇健 《特区经济》2004,(10):165-166
<正> 一、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的两种不同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是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开经营,它们的核心业务各不相同,互不交叉,它们的机构分开设立,互不隶属,相互独立。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基础上还经营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实行分业经营模式。这一立法规定在当时适应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其管理模式的实施对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行为、稳定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在1997-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中,起到了回避风险保  相似文献   

7.
孙略 《北方经济》2011,(11):90-91
一、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概念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从狭义上,是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  相似文献   

8.
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是相对于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来说的。所谓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只经营传统的货币兑换、保管、收付和汇兑以及存放款业务,而不经营证券等投资业务。而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除经营传统的货币兑换、保管、收付和汇兑以及存放款业务外,还经营证券等投资业务。  相似文献   

9.
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新动向。1986年,英国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集团;1998年4月,日本实施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限制,废除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  相似文献   

10.
高毅 《辽宁经济》2001,(8):29-29
纵观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证券业与银行业经历了一个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一个曲折过程,早地80年代中期证券市场出现之前,间接融资一直是我国的主要融资渠道,相应地银行业的发展也远远早于证券业。在证券市场出现的初期,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自然承担了证券中介业务的角色,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家证券营业部就是由中行上海分行静安营业部投资成立的。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扩张和证券经营业务的快速膨胀,信托投资公司也成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力量,在证券经营机构的主管部门由1983年以前的财政部过渡到1988年以后的中国银行,再到1992年以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模式的转变过程中,证券业与银行业也选择了由混业经营走向分业经营这样一个相应的模式。在1995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并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这部法规奠定了我国金融业务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之所以作出了此种选择。主要是基于以下的现实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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