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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是商标执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不容易把握的问题,因为由商标的近似而产生的混淆误认,通常是针对部分消费者而言,就执法者来说,对混淆误认的判断也难免带有主观色彩。在商标申请审查阶段,主管机关做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易造成混淆的结论,多是基于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推定,是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的基本准则,结合多年的专业经验,以及模拟相关消费者在认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对商标的识别能力而得出的。然而因审查人员自身条件的差别、商标的多样性以及审查标准的笼统性,又较难避免审查上的不一致和矛盾现象,其后果不仅影响到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科学地制定和把握审查标准,是商标主管机关目前首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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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之后,在英国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会被商标审查官在审查阶段基于有冲突的在先商标而驳回。在审查过程中,当审查官发现与新申请冲突的在先商标(包括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申请商标),会向商标申请人发送在先商标查询报告,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商标注册程序,如果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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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祥威有限公司1994年4月23日在净化制剂、兽药、农药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图形商标注册(见图形二)。经过审查,国家商标局于1995年9月7日对”祥威”公司的图形商标给予初审公告,然而这个图形商标于1995年12月6日被德国克诺尔公司提出异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异议商标之图形(图形一)与构成被异议商标之图形(图形二)皆为由弧线构成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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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工作中,制定了《商标审查准则》,并且自1993年底实行了商标审查书制度。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实行,为商标审查部门与申请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使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在“准予注册”与“驳回申请”之间有了一个修正、解释、争辩的机会,使商标审查增了人文关怀的色彩,是保护商标申请人权利的又一举措。但是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不尽如人的地方,象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放弃或删除商标的条款时,有的审查人员要求申请人删除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部分,有的则要求放弃其专用权,有的要求申请人在两者之间选择,这些均是原《商标审查意见书》所允许的。这种选择实际造成了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客观效果则是商标确权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又如:由于与在先权冲突或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原《商标审查意见书》允许申请人对其申请商标的冲突部分予以修正。这样,实际限制了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独创性,而“独创性”恰是商标“识别性”的重要体现。瑞有,对有些商标的修正,不仅改变了商标申请人垢最初愿望,改变了享有专用权的客体,还扩大了其保护范围,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如:某厂在其商品上申报的“五果”商标,由于直接表示了其指定商品的原料,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意见书》的修正范围,要求申请人放弃其中“果”字的专用权。商标确权后,享有专用权的不仅是“五果及图形”的组合形式,更包括“五”字和图形。因此,该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反而扩大了,并被作为引证商标驳回了申请在保护后的“小五”商标。依据《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五”与“小五”属近似商标,这样,不仅改变了“五果”商标申请人的初衷,而且在客观效果上又影响了“小五”商标申请人的利益。2001年1月1日新的《商标审查意见书》的实行,对商标的修正进行了限定,原则上不允许对商标进行修正,仅允许对其指定商品予以删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商标审查这一执法行为的严肃性,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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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近似判断标准的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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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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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很多(如: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立体图形),但这些要素使用在商品上的效果却并不等价,通常情况下文字商标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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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司法认定几件驰名商标的报道很引人注目。其中《齐鲁晚报》以“仙霞胜新霞”为题报道潍坊中院认定“仙霞”为驰名商标。文章介绍:1987年,上海市仙霞服装厂“仙霞”图形加文字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经两次变更,现所有人为仙霞集团。自1994年起,仙霞西服设计了带有商标图形的衣架:图形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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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审查标准”的制定 改革开放20多年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局前后有两个“商标审查”准则,一是1987年3月商标局审查处编的“商标审查标准”(内部使用)(注:该审查标准是1987年3月出版,印刷时误印为1983年):另一是1994年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审查准则”(供内部用),我有幸参加了这两个准则的制定。尤其是1987年商标局审查处内部使用的“商标审查标准”,它的制定是当时全体审查员多年实践的结晶。这个审查标准的制定是现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国屏亲自指导的结果。我当时是商标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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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业务中,办理商标查询是整个代理业务的开始,正确地选择查询申请,可以得到有效信息,正确指导注册申请代理;而错误查询申请产生的查询结果,则会引起错误的代理,使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如何正确、有效地办理查询十分重要,笔者就办理查询中容易影响代理质量的部分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供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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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用于豆浆、米浆、茶等商品上的“永和”商标注册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商标维权活动。这个活动也波及到了江苏省连云港市,在新浦地区先后有三家含“永和”字样、从事餐饮业的企业受到投诉或举报。其中,连云港市新浦区博士豆浆美食府,在其门牌牌匾上使用的“博士永和及图形”组合商标涉嫌商标侵权一案引发了激烈争论。而“博士永和及其图形”组合商标与用于豆浆、米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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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审查"最早规定在1994年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中。2000年商标局《关于商标审查意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标〔2000〕80号)》第三条、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了应当声明放弃商标专用权的具体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