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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基本原则,由这两大基本原则决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因而无须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责任原则也不能绝对化,因为公司毕竟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设立后也是由股东控制,公司实际上是股东用来赚钱的工具,况且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是有前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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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董事在执行经营公司业务方面享有何种法律地位,向公司和公司的投资者负有何种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应向公司和公司的投资者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直存在着许多立法空缺。这种现象的存在无疑既是对股东权利至上的公司法理论的践踏,又是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的源头。本文主要探讨公司董事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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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并不明确的实际,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性质的界定视角与方法。认为不管将公司社会责任界定为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都存在一定的欠缺。但是相比较而言,将公司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较为妥当。因为公司的本质目的是盈利,而不是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表明这些所谓的社会责任其实均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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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对社会的影响逐渐加大,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时代呼声.公司是社会各种利益的聚焦点,除了股东利益之外,公司应当对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引入了公司社会责任观念,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给予了相当重视,但是规定范围不够全面,性质不够清晰,可诉性不强,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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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与完善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司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公司的社会责任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传统公司理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新事物,不论在理论界、法律界,还是实际工作中,都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继续深入探讨和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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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术界较多地关注公司设立制度本身的完善,对公司已设立瑕疵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却有所忽视,尤其是设立资本瑕疵问题,而这部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争议,本文就将讨论公司设立资本瑕疵后公司债权人向谁行使权利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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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成员(股东)与公司相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公司属于企业,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类型,设立目的是通过经营行为营利,具有经营资格。依法成立的公司同时具有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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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最早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论争到公司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再到美国各州在公司法中并入相关条款,这在理论上是一个理念先于实践,实践先于立法的过程,它很好地解决了法律的先进性与适应性的问题;在实践中则是公司、社会与国家多方博弈的结果。这一成功实践可以为我国立法者提供极有裨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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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唯一的目的,而应当增进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员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社区等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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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西方英美等国家产业部门中最常见的一种生产或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就其股东成员所承担责任而言,有“有限”与“无限”之分;就其股东成员数而言,有“个人”与“股份”之分;就其注册所在地而言,则有“本国”与“外国”或“本州”与“外州”之分,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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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不能为股东赚钱的公司,无论承担了多少社会责任都称不上是优秀公司,也必然不能持久;同样,一个不承担适当社会责任的公司,亦当然不能算是优秀公司,也不会赢得社会的赞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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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上午9时30分,温州人王毅诚以温州市工商局领取了“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该事件标志着中国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编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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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如雨后春笋,发展态势蓬勃,然而由于主体的趋利性,公司僵局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的发生着。而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解决途径并不理想。本文旨在浅析公司僵局之成因、危害,进而提出公司僵局下股东退出问题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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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1个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源于一人公司。1897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公司”判例,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列支敦士登首开一人公司立法之先河,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了《自然人和公司法》,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确立。在其影响下,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重新审视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