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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据ICC统计,国际贸易以信用证为支付手段的占70%以上。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单据,以及决定是否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在日常信用证操作实践中,我们有时候会碰到一些“非单据条件”或者说是“非单据条款”。  相似文献   

2.
一、假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内涵 要了解假远期信用证业务,首先要了解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它是指开证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在开出的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实际上,从信用证条款可以看出,虽然出口方开立的是远期汇票,但因有付款银行负责贴现,且利息及贴现费用由进口方负担,出口人可即期收回十足货款;而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银行.这种信用证多使用在买方不愿或不能即期付款,而卖方又希望能即期收款的信用证业务中.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假远期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业务",在我国又称"进口票据买断"业务.  相似文献   

3.
UCP600单据邮寄途中丢失条款在实务操作中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间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离不开邮寄这个环节,而由干快递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导致代表货权的单据旁落或没有下落情况时有发生。虽然快递公司对单据丢失承认是他们的原因造成的,但往往以快递标签背面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作出赔偿。所以因单据遗失产生的结算问题一直困扰着开证银行/保兑行、指定银行和受益人等信用证当事人。将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UCP600新增加一条款明确了即使单据在邮寄途中遗失开证行也必须履行付款责  相似文献   

4.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即进口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即出口方)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支付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承诺。它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目前是国际结算中运用得最多的结算工具。  相似文献   

5.
所谓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在规定的到期日届至,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是交单时已确定付款的到期日.其二是远期付款但不需汇票.长期以来,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否可普遍作为融资工具以及操作规则一直备受各国关注.前一时期英国伦敦商业法庭的一桩判决,彻底改变了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传统观点.  相似文献   

6.
福费廷业务,又称远期信用证买断业务,是一种金融机构改善出口商现金流和财务报表的无追索权贸易融资产品,作为包买商的金融机构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该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业务在我国引进时间较晚,最早的产品概念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工商银行总行与外资银行合作福费廷项目时在国内被提出,但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投入市场。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境内最早涉足福费廷业务,并建立了中国最早的有关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此后其他银行也纷纷开办了此项业务。  相似文献   

7.
在信用证业务中,单据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单据,当受益人提交单据给银行议付时,银行凭借的是单据是否符合“严格相符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来决定其是否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法律责任。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要求正确缮制各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这对顺利安全收汇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8.
浅析出口商选择保兑信用证并非明智之举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国际贸易中,保兑信用证是一种被认为可以增强受益人收汇保障的结算方式。按传统理解,保兑行参与到信用证业务中,对受益人而言,有开证行和保兑行两方的付款承诺,似乎有双保  相似文献   

9.
国际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及相关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新特点概述 传统的国际间信用证欺诈无非是:第一,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使得开证申请人财货两空;第二,开证申请人开出假信用证,取得单据骗取货物;第三,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以虚假的交易作为开证理由,开立空信用证,伪造单据,共同骗取银行的打包放款;第四,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使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相符,从而拖延付款甚至拒绝付款.笔者对近年来国际间信用证诈骗的众多案例研究发现当今信用证诈骗又有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2条中,对信用证的含义做出了明确规定:“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即由一家银行按其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使用最为普遍的结算方式是信用证,跟单信用证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占居重要地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信用证含义缺乏必要的、深 刻的理解,出口商一般认为信用证是国外银行开出的,即构成了开证行有条件的对外 付款承诺,只要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即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要求相符,或得 到了相关银行的承诺,出口收汇就得到了安全保障。但从许多案例来看,事实却并非 如此。因此,深刻理解信用证的含义及风险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2.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应进口人(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的付款保证,属银行信用。但是,不 同种类的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护程度各异。本文就此予以介绍,希望引起受益人 的重视。  相似文献   

13.
柴晔 《国际市场》2006,(4):77-78
转让信用证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人们对它的研究还是比较少的。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统称为“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举个例子,中国台湾地区的商人(第一受益人)充当中间商的角色,大陆的进出口公司(第二受益人)为实际的供货商。  相似文献   

14.
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手段的交易中,作为开证行,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当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全部单据,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单据要求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见UCP500第九条),所以,开证行是否付款是其独立审单后做出的决定。不应受到他人影响。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开证行和申请人存在较为密切的业务关系,出于此种考虑,  相似文献   

15.
到期日之前保兑行自行贴现完成了它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并支付了贴现款给受益人,而诈骗行为在此之后,但又在到期日之前被发现,这种受益人诈骗风险是应该由开证行承担(同时涉及信用证申请人)?还是应该由保兑行承担?曾经在贸易融资中一度依赖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人们会非常关心下面这一案件的判决。案例中,法庭最终结论是: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开证行给予保兑行的基本授权就是在到期日付款,开证行对到期日已经做成付款的信用证必然有偿付义务。即如果到期日之前受益人被宣称有欺诈嫌疑并确定了欺诈,保兑行没有责任付款,开证行也没有责…  相似文献   

16.
从UCP400到UCP600,国际商会进一步强调了信用证不同的兑用方式.开证行开出的每一份信用证都必须规定它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方式兑用,以确立各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认清不同兑用方式之间的差别,正确加以利用.本文仅以信用证的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为视角,分析了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几个要点,从而合理选择兑用方式并正确使用,以保证收汇安全.  相似文献   

17.
一、何谓软条款?目前国内外对信用证(L/C)中的软条款尚没有一个确切而权威的定义。但国外有人把软条款分作A、B两种说法:A.使买方完全掌控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主导权,同时也使得信用证中受益人(beneficiary)即卖方,在其设置的软条款项下无法向银行安全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在跟单信用证中,使信用证受益人自己无法做到单证一致的条款。B.信用证软条款是一种置信用证中卖方于被动处境的陷阱。  相似文献   

18.
正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满足"三个一致"的要求,开证行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然而,随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扭曲了信用证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功能。换言之,出口商面临信用证下根本无法做到相符交单,或者即使相符交单也得不到开证行付款的风险。在信用证"软条款"中,  相似文献   

19.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核心支付工具,也是我国进口业务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进口业务中,信用证申请书是企业自行缮制的一项重要文件。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m)是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委托开证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法律文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根据该申请书确定的。开证申请书一旦经银行承诺,即成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信用证开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  相似文献   

20.
转递信用证(TRANSMITTING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与受益人所在地银行无代理关系,其通过第三个国家或地区的某家代理行进行转通知的信用证,在外贸实务中,转递信用证的情况与背景比较复杂,介根据转递行在信用证业务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转递信用证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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