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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张某于1968年4月收养了一子甲。1992年,我局依据甲的申请、凭准建证等手续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7月,张某与甲经法院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同时判决登记为甲的5间房屋中3间归张某所有,其余2间归甲所有。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到我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房屋所有权证仍一直记载为甲。2006年10月,我局为甲换发了新版的房屋所有权证(当时我局不知道存在以上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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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从李某处购得一所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张某的这所房屋。现张某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将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从李某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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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买房居民,以夫妻两人的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前,女方因病去世,现男方要求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我们考虑到这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在我单位办理了登记备案,即便当事人更改合同,将买房人由双方共同购买改为一方购买,登记机构也应当知道该房屋原来是两人共同购买。对此,登记机构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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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登记机构在登记实务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办理一次转移登记时,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中是这样表述的:“我们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XX房产,同意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合同的买受人是男方自己,不是夫妻二人)。登记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后来,当男方再次申请处分房屋的登记时,登记机构内部对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发生了争议,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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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申请人金某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房产转移登记,其中《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为:被告韩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金某办理杭州市某处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被执行人韩某协助申请执行人金某办理杭州市某处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内容为:一、协助办理韩某位于杭州市某处的房屋过户给金某;二、注销上述房屋的房产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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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15,(1)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不久前,我局受理了商某对某单位房屋所有权的异议登记。随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商某告知了我局,此时我们才了解到:商某是租用该单位房屋的承租人,对所租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并无异议。纠纷的起因是该单位在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之前没有告知商某,商某认为房主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这一行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故而向我局提出异议登记并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认为:按《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这并不属于异议登记的范围,我们受理异议登记并限制转移登记显然不妥。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的,异议登记在15日后仍然有效。在异议登记期间,对权利人处分房屋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问:登记机构能否撤销该项异议登记?某单位能否申请注销这一异议登记?如不能,我们如何处理为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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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5月,某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函告X市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登记机构擅自处分了法院查封财产,要求限时纠正。告知函的具体内容如下:我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0月21日预查封了叶某购买的一处房产。由于叶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查明:叶某购买该房产后于2010年7月27日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2013年6月9日,预查封的该房产已登记在叶某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