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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企业随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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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企业随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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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始于80年代末期,于199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后,才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和逐步推广。经过4年多的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在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法律制度形式予以确定,并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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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70年的使用权。2003年3月15日,甲公司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同年5月15日由出让人将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土地交付于甲公司使用,同时约定出让年限按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起算。在按期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08年5月,甲公司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在关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乙公司认为,应该从2004年8月1日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起算70年,因此剩余期限为66年;而甲公司则认为,应该从2003年5月15日土地交付之日起起算70年,剩余期限为6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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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确立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它并非单纯公法上或者私法上的合同,而是一种行政私法合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中止、终止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和纠纷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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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国家的公有制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这项财产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和农民集体享有。国家和集体垄断了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市场,土地使用权是地产市场的唯一权利载体,具有实现土地民事流转的功能,土地流转可以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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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土地供应机制的变革步入了规范化,把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层改革又推进了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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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7日,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与甲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国土资源局出让给甲公司位于开发区士地一块。在出让合同中,除其他有关事项外还规定了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期限和条件,并约定:甲公司付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根据本合同和仕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可转让、出租、抵押,但必须报国土局审核,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土地使用条件中的建设要求里规定:1、本宗地建设年限为二年,2、甲公司必须在2004年6月26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50%的建筑工程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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