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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异议的涵义及其特征 房产登记册是房屋权属登记的缩影,是记载房屋状况和权利归属等基本属性的一个簿册。当房屋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时,在房屋权属再次登记前或登记过程中向房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同意见的申请,经审查后,可以就其不同意见而在该项房产登记册中做出记载的登记,称之为登记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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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应有自行记载异议登记的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异议登记作为一项保护真实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措施,它不仅仅保护了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且还起到减少纠纷的作用。但《物权法》第19条只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没有规定登记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白行登记异议,笔者认为立法上应赋予登记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白行登记异议的权利,并且该项异议登记具有暂时阻断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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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异议登记的效力,《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需经异议登记人同意才可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设定土地抵押权。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可见,两个办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冲突的,前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办理,但后者一定是暂缓办理登记。相关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异议登记实践中的效力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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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所规定的一项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分别对房屋和土地的异议登记作了规定。它以暂时阻断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为代价,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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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它是为了解决更正登记程序较为费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而由法律确立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分别对房屋异议登记与土地异议登记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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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于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的规定,对于房地产登记有重大影响。其中,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的规定,与上海市原执行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的同类登记规定有显著的差异,使相关部门在办理异议登记时实务及操作产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就笔者的理解和认识,对两者的差异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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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中均有体现,这让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申请程序、失效与注销更加明确,对推动异议登记十分有利。目前来看,在实务中,异议登记的作用发挥还存在一定缺失,未能做到准确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异议登记的公信力。基于此,非常有必要探究异议登记的实务问题。本文紧紧围绕当前已有的规范文件,重点分析探讨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申请流程、失效与注销,期望可以为从事此类研究的人员提供些许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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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记实务中,异议登记作为申请人了解较少,申请频次较低的一种登记类型,其价值和意义往往被忽视,而正是因为其不被重视,导致在具体实务中从业人员对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分析异议登记的几个误区,以期起到对异议登记厘清认识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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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这一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登记制度,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却是一项新事物。由于《物权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在与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出台之前,登记机关如何在登记实务中实施这一新制度,是《物权法》实施前急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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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这一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登记制度,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却是一项新事物。由于《物权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在与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出台之前,登记机关如何在登记实务中实施这一新制度,是《物权法》实施前急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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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物权法》中新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现实生活中,因房屋权利人主观故意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与实际状况不符的情况在所难免。因此可能会给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失。此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用异议登记这个法律手段,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从而使该房屋暂时处于"休眠"状态,留出足够的履行司法程序时间,等待司法机关的裁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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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衔接及法律适用——以国内地方性规定及各地登记实践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房产权属关系日益复杂,财产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颁发的房产证错误、侵害其房屋权益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多,亟需设置一种新的行政救济制度来解决行政行为与民事权利争议之间的矛盾。《物权法》第19条确立了异议登记制度,极大地缓解了上述矛盾。作为新增登记类型,异议登记受到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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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李某、陈某于1995年8月结婚,对婚后财产无特别约定,同年10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为李某的名字。2009年1月,李某与第三人吴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但并未将房屋转移过户到吴某名下。2010年,李某、陈某闹离婚,陈某发现李某擅自卖房。此种情况下吴某、陈某该如何维权?案件分析吴某若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即其不知道李某背着陈某擅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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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制度是重要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类型之一,该制度对阻却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切实有效的保护因登记错误而无法对外彰显权利人身份的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但面对异议登记的内涵,学界仍有些许争议。本文就其内涵提出作者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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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问题异议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权自行启动异议登记。但问题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仅限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这一点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