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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5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8号文)关于采用权证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规定中,对取得流通权的成本计算存在不当之处,既导致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的虚增,也存在虚增投资收益的情况。另外,在发行权证时采取收取一定权证费用的情况下,对行权时权证费用的处理规定也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18号文规定,在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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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云 《财会研究(甘肃)》2006,(1):36-37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全流通。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在政策上和实践中首次承认了非流通股和A股“同股不同权”.并以“对价”的方式确认了A股含权的事实。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重大政策逐步明朗.许多疑难杂症也逐渐破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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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会计处理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相关会计问题实际上就是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支付对价其实就是购买所持股份的流通权,因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出可以通过未来实现流通权而得以补偿。从会计角度看,通过支付对价获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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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云 《财会研究(甘肃)》2006,(1)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全流通。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在政策上和实践中首次承认了非流通股和A股“同股不同权”,并以“对价”的方式确认了A股含权的事实。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重大政策逐步明朗,许多疑难杂症也逐渐破解,但在会计核算方面,财政部还没有出台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从目前试点公司公布的方案看,支付对价的补偿方式基本有三种:送股(扩股或缩股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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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一情况为我国股市所独有,而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的改革。支付对价一方面是因为非流通股股东所获股权的单位成本一般来讲均低于流通股股东,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市场需求一定的情况下,流通股总量的增加势必会造成股票价格的降低.从而影响原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非流通股股东需要以支付对价的方式给予流通股股东相应的补偿以获得股份的流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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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取得流通权。支付对价包括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支付对价在理论上有违约赔偿观、流通权观、权益补偿观等观点。本文就支付对价的理论及相关会计处理作以下探讨。一、支付对价的理论分析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种新型的会计事项,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做出规范。因此,必须把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历史和现状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找出其本质以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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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理解对价内涵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建议。笔者认为,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而且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取流通权后所带来的流通溢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当试点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已经低于其净资产时,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非流通股股东应将对价直接计入当期或以前年度损益,而不宜直接将对价作为一项资产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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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试点方案主要采用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送股、缩股等方式向流通股股东出让部分股权,或进行现金上的补偿,从而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笔者仅就送股、现金补偿支付流通对价的情况进行分析。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减少了股权(或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或现金,但获得了非流通股的流通权,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从而增加了其持有的股份的价值。流通对价即是减少了的股权的账面价值(或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和现金,构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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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的基本含义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由于政策限制被分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股份,一类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一类是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的非流通股。目前,非流通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三分之二。股权分置破坏了上市公司利益机制一致性的基础,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从而实现所有股东股份的同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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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包括认购权和认沽权)的出现给证券市场注入动力,同时也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金融工具.当非流通股股东以权证的对价方式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时,应按照2005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权证核算在我国尚属摸索阶段,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以期为非流通股股东正确和准确核算权证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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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等相关件。财政部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就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了系统规定。本主要对该规定进行阐述。[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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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对其中的对价支付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本文对《暂行规定》中的一些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也指出了其中的不完善之处,并尝试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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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有关会计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分置是指我国证券市场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在发展演变中,A股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分别设置状态。股权分置的存在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此,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期通过建立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市场化协商机制,使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后获得流通权。显然,股权分置改革解决的是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及由此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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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全流通.股权分置方案的核心是对价的支付,对价是股改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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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丽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5,(5)
股权分置改革是2005年中国最重要的经济事件之一。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让非流通股变成可以流通的股份,必然存在非流通股股股东为换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问题。本文阐述了实施股权分置关键性问题,探讨影响对价的因素以及对价支付方式的问题,对几种主要的支付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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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其实质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相应的流通权。支付“对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二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补偿;三是非流通股股东缩股。尽管法律形式表现不同,但这三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