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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进一步转换,汽车运输企业呈现了空前发展的好势头,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现行车辆产权问题谈点粗浅意见。一、现行车辆产权的弊端——高度集中,分散经营目前,我国汽车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的主体是运输车辆。车辆产权“高度集中,分散经营”,看上去有着十分明确的产权关系,其实,企业有维护资产增值的权利和义务,单车经营者也有爱车、保证资产增值的责任和义务。这就造成了车辆产  相似文献   

2.
货运中介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企业)是道路汽车运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它是以挂靠车辆经营为主,兼营其它运输服务。 挂靠经营,就是个体、私营货运业主自愿将自购的车辆转入当地货运服务企业代管,车辆产权不变,经营自主。盈亏自负。被挂靠企业主要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帮助解决运输中的各种问题,并代车主审验证照,缴纳税费,组织货源,  相似文献   

3.
实行车辆产权转让之后,企业的驾驶员、承包人由原来的工人变成了“车的主人”,他们有了独立经营的“权力”,车辆的转让,驾驶员的招聘等产生了极大的随意性。由于企业的认识不足,安全管理工作一度出现“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现象,错误地认为,只要抓住经济效益,其它可以一概不管。于是出现了驾驶员抢时间、争客员、超速超载、病车上路、请临时司机打工而发生事故等等,使安全管理工作一度出现下滑,人们惶恐不安,扰乱了企业的正常工作,使企业受到了损失。因此,建立行车安全管理新机制势在必行。 建立新的安全管理机制必须明确: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革,在新的经营机制下,租赁承包者和全额抵偿经营者变生产者为生产经营者,独立承担了一定的经营风险,无疑加重了安全生产责  相似文献   

4.
道路运输企业挂靠经营与安全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车辆挂靠经营是道路运输企业继“车辆产权转让经营”、“单车股份合作、产权转让(租赁)经营”等经营模式后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也是目前大部分道路运输企业普遍使用的经营形式。  相似文献   

5.
目前,客车挂靠经营形式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挂靠在乡镇街道单位。由个体客运户自购客车,申请获得客运线路经营权,与乡镇或街道单位协商后挂靠其名下,以其名义经营,这是客运市场放开后依靠社会力量发展客运的一种形式。二是挂靠在国有运输企业。有些国企将车辆产权出售给职工,职工以国有运输企业名义继续从事客运,也有一部分是社会人员自购客车挂靠在国有运输企业,缴纳定额管理费或线路使用费。三是挂靠在一些无客运经营资质的车行、公司,车主向挂靠企业缴纳挂靠管理费。以甘肃武威市为例,全市三县一区共有营运客车858辆、经营业户682户、营运线路883条,车辆产权全部为经营者个人所有。其中挂靠在市、县(市)运输公司经营的车辆有335辆,经营运输公司的客运线路79条,每辆客车每月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200元—400元不等;挂靠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的车辆有411辆,多数经营市内或县(区)内短途客运线路,共占用营运线路137条,挂靠单位基本上没有向车主收取费用;挂靠在市县(内)车行等企业的车辆112辆,占用客运线路110条,每辆客车每月向挂靠企业缴纳管理费30元—150元不等。除乡镇街道挂靠单位对挂靠客车不收费不管理外,其他挂靠企业均重收费轻管理,甚至只收费不管理。这些车辆大多“单打一”经营,对市场缺乏风险意识,既无力承担重大交通事故的损失,又无法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  相似文献   

6.
一、客车挂靠经营的基本特性 客车挂靠经营是全同道路客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客车挂靠经营是指客运企业出租客运班线经营权,由车主自行出资购车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挂靠经营具有以下特征:在车辆产权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属于挂靠车主所有,但车辆有关证照登记仍为运输企业;在客运线路经营权所有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大多为运输企业所有;在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劳动关系上,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司乘人员不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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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地位一经确立,其社会责任就加重了,不仅要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且要全面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国务院已经明确提出,企业安全生产由企业自己负责,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怎样才能负起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怎样才能使企业形成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呢?岳阳港务总公司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了一套安全管理新方法。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在道路旅客运输业出现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就是同一条运营线路经营车主采取协议合作的形式,组成一个松散的运输团体,即所谓的“专线”运输组织形式(一些以企业为主体、以经济为纽带、以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形式组织的真正意义的“专线”运输组织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些“号线”运输组织形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组织,其组织内的车辆隶属不同的经营单位,车辆的经营线路牌也来自不同的经营单位,实际的单车经营者更是隶属不同的承包或挂靠的经营车主。  相似文献   

9.
《交通财会》1990年第1期发表了朱经久同志的《关于汽车运输企业试行单车承包股份制的探讨》一文(以下简称朱文)。我认为:汽车运输企业不宜实行单车承包股份制。其理由是: 一、所谓单车承包股份制,就是将车辆折价以股份的形式售给新车主自主经营。这里有二个问题:一是车辆股份全部由其他单位购买,则原单位产权实际上已不复存在;二是车辆股份全部转售给本单位职工,他们则脱离企业实行独立经营,产权不再属于企业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上都失去控制权。同时也是最原始的、简单的个体经营方式。 二、实行单车承包股份制,朱文主张将车辆以股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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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责论处”驾驶员是赔偿主体公车单位默认或者追认‘’公车私驾,可以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暂无力赔偿时,公车单位应先行赔偿当前,有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机动车辆管理不严,一些驾驶员未经单位安排或领导同意,就擅自驾驶车辆外出,这种现象被称为“公车私驾”。“公车私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是由驾驶员自行赔偿,还是由公车单位赔偿?是由驾驶员、公车单位共同赔偿,还是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不仅在驾驶员与公车单位之间互有扯皮、推倭现象,就是在事故处理部门、法院审判实践中也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现笔者根据自已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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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内部规定:凡投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在第1年、第2年没有出险的情况下,对投保人按保费总额的10%、20%进行奖励(安全奖)。在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一般情况下是国家“买单”,奖励资金归安全行车的驾驶员,这种做法对驾驶员爱车例保、遵章守法和安全行车起到了一定的鼓励作用。但在当前公路运输企业从事挂靠经营的车辆中,是由车主缴纳保费,  相似文献   

12.
年来,各地普遍存在个人或单位转让车辆不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现象。这些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车辆所有权人?如何判定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一种是只要查明车辆买卖未过户,一律列原车主为案件当事人,由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把直接责任人(即驾驶员)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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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主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大部分人会选择投保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在内的“全险”。但实际生活当中,还是会有不少“除外责任”的情况发生,容易引发理赔上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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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从此以后,租赁车辆的出租方,可以理直气壮地对租车人说:“车辆出租后,你撞死人与我无关!”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如果租车人无经济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赔偿等情形下,事故的受害方总是会找到车主,要求车主先承担“垫付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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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车辆登记证书。车辆登记证书是车辆必要产权凭证,2002年之前购买的汽车大部分都没有登记证书,在车辆交易的时候需要进行补办登记证书。车辆交易后车辆登记证书会详细记载原车主和现车主的详细信息,以确保交易双方和车辆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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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在公安部门办理的车辆登记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仍向他人出借身份证,使其在买卖车辆交易中成功。刘某作为登记车主,在事故发生后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事实上,如果刘某不以本案中的方式“帮助”朋友,其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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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理顺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完善总公司对所属公司的计划考核管理制度,促使所属公司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回计划考核育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计划考核管理过程中经营者责权利不对等,致使利益驱动效果不够明显。现代企业中,法人财产受托者(经营者)对出资者投入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履行其责任必须具有相应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权力,同时要证实经营者提供特殊劳动的人力资源价值,给特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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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汽车运输企业普遍 推行单车承包制。从实践来 看,由于单车承包制没有解决 车辆产权归属问题,因而最终 还是难以避免承包者的短期化 行为。如何解决这一弊端,使 汽车运输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本人认为,实行车辆内部产权转让制是一种有效可行的办法。下面谈一点浅见。 一、车辆内部产权转让制 所谓车辆内部产权转让制,就是对外使用公司名称,向国家承包,对内承包企业法人代表,通过买卖方式,签订协议(见附后),在企业内部对车辆实行有偿转让,购车职工拥有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但车籍仍保留在公司,并由企业统一组织对外运输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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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近几年来,汽 车运输系统少数驾 驶员、乘务员和站 务人员私自带客、私收票款、 私收运费的“三私”贪污行 为,正在迅速地蔓延滋长。贪 污手法越来越隐蔽,范围越来 越广泛,危害越来越严重。尤 其是客车乘务员私吞票款更是 直接影响车辆实载率和企业的 经济效益,危害更大。他们有 的明目张胆地出售回笼废票, 有的多收钱少给票,有的只收 钱不给票,有的驾、乘、站相 互勾结共同贪污。甚至发展到 个别人把整车旅客的票款全部 私吞,出现了“买票的不能乘 车,不买票的先上车”的怪现 象。“三私”歪风的发展,严 重地腐蚀了职工思想,影响了 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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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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