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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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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规选登     
《财会学习》2013,(11):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2.
《税收征纳》2013,(12):42-43
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歉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火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3,(19):81
<正>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  相似文献   

5.
冯婉 《涉外税务》2003,(6):69-71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应退税款抵 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对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的范围、抵扣金额的确定及抵扣业务税收会计的账务处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正文已刊登在本期的《重要法规》上,请查阅。现就通知举实例  相似文献   

6.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直接采取划缴、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予以强制缴纳税人税款;对有逃避纳税义务嫌疑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直接采取暂停支付、查封、扣押等手段予以保全税款。但是从6年多税收征管实践看,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十分困难,  相似文献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8.
林雄 《福建税务》2001,(7):13-15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器政党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物质保证,法律应予以特别保护。目前,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等事件过程中,国家税收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总是相当突出。为了从法律上明确国家税收的优先地位,避免国家税收流失,新征管法在第四十五条中确定了税收优先的三种原则:一是税收优地无担保债权一般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确定了税款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同等优先的特别原则,将产生欠缴税款的时间与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的时间先后做为优先标准,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三是确立了税款优先于行政财产处罚的特别原则,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9.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设定了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及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财产被留置的担保债权,即纳税人的税款缴纳义务优先于普通债务给付义务和成立在后的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一般情况下,和处于破产情形中税款缴纳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侧重不同,故需从法际整合的角度出发,构建普适性的诸项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在法理上,通过确定不同税种欠缴税款发生时间,以厘清税款缴纳义务与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职工薪酬给付义务之间的履行顺序。此外,税收与行政罚款、事业性收费、社保费用、滞纳金和附加税费等其他公法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亦可结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征管的立法意图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10.
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才紧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垢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交民法债权实现的保全制度 用于税收征管中,这既得税收征收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民法学研究和税法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其深刻的法理依据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纳税人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和少征少缴税款情况同时出现.即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对此问题的处理上.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有三种做法:一种是将所有稽查应补的各项税(费)扣除多缴的各项税(费)后有未缴税费余额的,任开一税种(或费种)征收入库:另一种处理是对纳税人少缴的税(费)责令纳税人如实补缴,而对纳税人多缴的税(费)要求纳税人从其以后实现的相应的税(费)种中抵减.[第一段]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税应缴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000年11月2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书“造就”了全国第一个因逃避追缴欠税被判刑的国企厂长——  相似文献   

13.
余采 《理财》2005,(5):66-67
所谓增加应抵扣税额,是指纳税人计算纳税时,通过增加减、免、退、抵税额从而减少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方法。在计税依据和税率既定,从而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增加减、免、退、抵税额就意味着减少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增加应抵扣税款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14.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2,(7):30-31
●纳税人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申报应纳税额的补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中的下列规定,一、《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  相似文献   

15.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权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长、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是国家加大清缴欠税力度、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举措之一。  相似文献   

16.
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做出的经济补偿,属于国家税款被占用期间法定孳息,其性质是经济补偿性质。滞纳金是以滞纳税款为计征依据的,但其本身不属于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相似文献   

17.
什么是税款滞纳金?怎样正确计算税款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91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朴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相似文献   

18.
陈冰 《广西财政》2000,(10):57-57,56
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责代扣代缴税款的会计核算。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等,因纳税人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缴税收凭证时,经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税款。  相似文献   

19.
新《税收征管法》在立法上第一次提出了“税收优先权”的概念,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明显地超前于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对税法学研究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20.
《会计师》2012,(14):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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