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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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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欧盟针对植物药颁布《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2004/24/EC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要求所有的植物药必须按照指令进行注册,获得上市许可后才能销售;对于已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植物药必须在7年内完成注册,否则将不允许销售。该指令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中药的"药品地位",为中药出口提供了简化注册的机遇以及7年的注册过渡期。然而截止2011年4月30日过渡期届满,我国却鲜有中药成功注册,  相似文献   

2.
根据《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从2011年5月1日起,由于没有通过欧盟的植物药注册,中国生产的中药、中成药都不能在欧盟市场上当作药品销售使用。显然,欧盟不遗余力保护其内部药品市场,使得旅居欧盟的中医不能开方拿药,  相似文献   

3.
知难而上,还是知难而退?我国传统中药出口欧盟正面临生死抉择的十字路口。根据欧盟2004/24/EC指令的规定,对于2004年前已经在欧盟市场以食品/食品补充剂身份销售的草药产品给予7年过渡期,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30日。此期限后,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中药将被视为违禁品退出欧盟市场。  相似文献   

4.
承认中成药的身份,为企业开设简易注册通道的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7年前曾让中药界激情澎湃,对欧盟市场无限向往,而如今一条指令却成了中成药进入欧盟市场的拦路虎。  相似文献   

5.
<旨令>对我出口影响不大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数据显示,2011年1月至2月,我国中药类产品出口欧盟的数量为4845961公斤,出口额为6039.2万美元.该商会副会长刘张林透露,虽然中国国内一些中药企业曾向欧盟递交申请材料,但由于多种原因,截至目前国内没有一个中成药产品通过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的简化注...  相似文献   

6.
<正>从6月开始,欧盟《传统植物药指令》将全面实施。截至5月底,尚无一例中药通过注册,因此中草药将不得在欧盟市场上作为药品销售和使用。但是,或将在英国实施的一个新规定,也许会让中草药有可能通过处方途径进入英国市场。英国药品与健康产品管理局局长肯特·吴思表示,  相似文献   

7.
我国中药出口欧盟的策略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1年5月1日开始,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在欧盟成员国全面实施,欧盟市场将不允许销售未经注册的草药产品,这意味着中药在欧盟的销售将会遭遇技术性壁垒以外的法规限制,中药企业以后如何出口欧盟市场,是海内外学者以及中药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如果不能在4月30日完成欧盟植物药注册,我国中药将面临在欧盟境内销声匿迹的困境,这着实令我国中药企业捏把冷汗。但此规定并不意味着4月30日是中药在欧盟市场的生死大限,同仁堂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今年同仁堂的中成药差不多达到在欧盟拥有15年销售历史的注  相似文献   

9.
2004年对中国中药出口企来说,可谓是阳光灿烂的一年:在经历了近10年的徘徊之后,中国中药出口终于在这一年实现了重大突破,年出口额达到了7.25亿美元,比2003年的6.16亿美元增长了17.6%。2005年,中药出口高速增长的势头能否得以继续保持?专家认为,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平均寿命的增长,世界植物药与传统药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以及欧盟传统药注册指令与美国植物药生产指南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发达国家植物药与传统药产业的发展,2005年中药出口仍将会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预计全年中药出口将会比上年增长10%-15%。  相似文献   

10.
浅析欧盟电子电气两指令及对中国相关产品的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2月13日,欧盟公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ROHS指令),这两项强制性技术措施于2004年8月13日正式实施。本文就欧盟两指令的背景、目的和核心内容做了相关介绍;分析了它们对我国相关产品所带来的挑战;提出了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目前,欧盟各成员国对CE标准的监管日趋严格,因此,中国企业正确应对欧盟CE标志认证法规正成为工业产品出口欧盟的前提条件。按现行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工业产品,必须贴有CE标志,否则不得上市销售。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早在2006年5月17日就正式通过了最新版机械指导法(2006/42/EC),机械安全指令强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转化成本国法律,并将在2009年12月29日直接强制实施。此次新版指令的最大特点在于绝大多数产品没有过渡期。换句话说,目前中国众多厂家持有的CE认证证书年底时将变成一张废纸。  相似文献   

12.
《进出口经理人》2009,(11):15-15
欧盟杀虫剂施用机械指令2006/42/EC将T2009年12月29日起执行,取代现行的机械指令98/57/EC,且无缓冲过渡期。欧盟之所以修订此机械指令,旨在进一步厘清适用产品的范围、与其他机械相关指令作出区分、制定半成品机械的符合性评估程序、精简法令条文,并且根据最新技术的改进调整必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了2002/95/EC指令,即《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RoHS指令出台的目的就是在欧盟市场上禁止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产品出售及使用。该指令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该指令覆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和3个欧洲经济区国家(EEA)。该指令实施后,所有在上述28国市场上出售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以及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阻燃剂。  相似文献   

14.
2003年2月13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共同批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两指令是欧盟在环保领域的又一新举措。前一指令除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和处理作出特殊规定外,还规定回收费用由生产者承担。后一指令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欧盟市场禁止销售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6种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两指令的产品适用范围包括家电、通信等十大类电子电气产品。两指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根据欧盟相关规定,产品适用指令前有18个月的过渡期,因此两指令的真正生效日期应在2004年8月13日以后。 据海关统计,2002年我国输欧机电产品中两指令涉及到的产品占17%,总额约46亿美元,两指令的实施对我输欧电子电气产品新增了门槛,将对我产品的竞争力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对此我出口企业不能不引起极大重视。 为了帮助企业了解两指令,能根据欧盟对电子电器产品新的标准要求生产,使我国的优质电器产品顺利跨跃欧洲的门槛,在此将两指令简单解读如下,供企业参考。  相似文献   

15.
2004年8月,欧盟两项电子电气产品新指令将实施。欧盟市场对广东机电产品出口而言,举足轻重。如何将新指令对广东的影响降至最低是现在必须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丁长影  石巍 《中国海关》2004,(10):28-30
欧盟在其2003年2月13日的官方公报中发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简称两指令),按照规定,两指令于2004年8月13日转换为正式法律,而从2005年8月13日开始正式实施,俗话说有备无患,我国企业只有洋细了解此法律的内容和要求,才能主动积极生产出符合法律要求的产品,保证符合欧盟的市场准入条件。本刊近期还将介绍欧盟环保指令对我国产品出口欧盟的影响与对策,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17.
欧盟官方网站2006年12月13日公布化学品管理法规-REACH已被通过,该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REACH制度即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法规》,它将取代欧盟现有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REACH制度将对约3万种常用化学品通过注册、评估和许可这三个环节实施安全监控,按照规定企业必须向欧盟设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的新主管机构注册其生产的化学品,并列出其潜在危害,相关产品只有在得到许可后,方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REACH制度不仅提高了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同时对在欧盟市场生产或出口到欧盟的化学品及其下游制成品产生重大影响。纺织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各种各样的化学品,特别是印染和后整理加工都是一个典型的化学处理过程,都有可能产生一些对人体有害的物质。REACH制度对出口欧盟的服装将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郑楠 《市场周刊》2005,(38):42-42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委会第2005/31/EC号指令,对第84/500/EEC号指令《关于与食品接触的瓷器制品的性能标准与合格声明》进行了修订。指令指出:从2006年5月20日起,允许符合该指令的瓷器制品使用和进行贸易;从2007年5月20日起,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瓷器制品将禁止生产和进口。新指令增补了在欧盟内生产和销售的可能与食品接触的瓷器制品必须附有由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的书面声明,  相似文献   

19.
自法20规13年7月1日起,欧盟颁布的建筑产品(简称CPR)将全面取代原来的建筑产品指令(简称CPD),这也意味着欧盟建筑产品法规进入强制实施阶段,它将对我国建材行业制造商、加工商和销售贸易商等开拓欧盟市场产生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20.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欧盟近年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处理程序,逐步加大遏止知识产权侵权与仿冒产品进入欧盟的力度.2003年欧盟全面修改了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指令,该指令不仅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还进一步强化了海关扣押、销毁产品的权力,并允许权利人同时向欧盟多个国家提出挡关请求.同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该指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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