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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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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由来已久,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在同行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在不同的行业上使用;(3)简化企业名称,突出企业名称中字号,故意与知名商标相混淆,造成误认。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实质上是商标与商号的冲突,本文试图从商标与商号的异同点入手,分析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成因,对解决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为数不少的房地产开发商因其开发的楼盘的名称与他人针对“不动产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纷纷陷入到的商标“侵权”纠纷之中。尽管受理此类案件的多数人民法院并没有因开发商的楼盘名称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就认定开发商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3.
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企业名称的全称、简称或字号,易于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事由包括企业名称合理使用、企业名称享有商标先用权。  相似文献   

4.
2006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中国彩信商标侵权第一案公开宣判,认定深圳市彩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秀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彩秀”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注册商标“彩秀”的商标专用权。彩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于日前生效。由于此前在国内彩信服务领域尚无商标侵权案件,故此案被称为彩信商标侵权第一案。  相似文献   

5.
2006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中国彩信商标侵权第一案公开宣判。认定深圳市彩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秀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彩秀”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注册商标“彩秀”的商标专用权。彩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于日前生效。由于此前在国内彩信服务领域尚无商标侵权案件,故此案被称为彩信商标侵权第一案。  相似文献   

6.
章琦 《上海企业》2011,(8):84-86
通常,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概念,并不产生l、中突。但当商标在经营领域中取得知名度后,他人将商标名称登记在企业名称中并突出使用,且使社会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时,这样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当前司法对此类“搭便车”行为的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7.
商标和企业名称同属工业产权,经注册或登记后均依法享有专用权.但你会不会想到,它们之间也会打架.如甲企业经申请注册依法获得服务商标“A”(代表—汉字组成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后,而与甲企业属同行业(或同行业、同地区)的乙企业无意或故意以“A”为字号(或商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在其使用过程中特别是简化使用中(如仅用字号或商号),便引起与甲企业注册商标的误认或混同,客观上造成对甲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反之,如果乙企业先以“A”为字号(或商号)申请并登记注册了企业名称,而甲企业出于无意或故意也以“A”申请并注册了商标,在使用中也同样可以引起与乙企业名称的误认或混同,客观上形成对乙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害.  相似文献   

8.
商标、企业名称都是商业标识,都有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作用.虽然从表面看商标是区分商品,企业名称是区别商业主体,但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两者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受保护范围是不同的,似乎井水不犯河水,但是两者在实践中却常常存在冲突,突出表现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的场合.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的现象日益增多,诉讼不断。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情况。但由于我国有关法规对此并未作出规范,因此不能对此禁止和制裁。许多受害企业只能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曾在上海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开开公司诉上海闸北区开开服装厂商标侵权一案,以闸北区工商局收缴被告“开开”吊牌和突出“开开”字号的织带,责令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而告终。但对被告用原告的“开开”商标作企业字号,未作任何处理。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因涉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傍名牌”现象不断增多.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危害,已成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当前,这些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以及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等,还表现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境外注册企业名称在境内使用等各种形式。”  相似文献   

11.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原《商标法》作出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修改.其中将第三十八条“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增加了一项,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与此相呼应,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项“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被修改为“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以此,凡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出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的经销者,不再承担行政责任.这就是商标行政管理人员们常说的“明知与应知”问题.  相似文献   

12.
《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比较容易掌握,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评判标准,即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则相对抽象,受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相左右,往往是“见仁见智”。笔者不揣冒昧,结合代理的一宗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表述见解,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李家宁 《活力》2006,(2):168-168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产生原因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从两者产生的原因来看,既有正常撞车,又有恶意搭车。就正常撞车的情况而言,一般是指后登记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者不知道他人已经将相同文字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使用。  相似文献   

14.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法第21条第一款则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  相似文献   

15.
《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仿冒"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规定》还特别强调:"前款所称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商标还是包装装潢相似,都是侵权。认定的侵权依据就是引人误认。于是,下面文章介绍的事,就让人奇怪——明明是侵权,却说无法认定或者说不是侵权。  相似文献   

16.
2004年10月份,某私营企业在本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另一家颇有名气电机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造成了一些消费的误认。电机公司获悉后,向私营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局经过调杏,认定私营企业在同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近似的标志,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私营企业在得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后,主动与电机公司协商,取得了电机公司的谅解,电机公司表示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与私营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意私营企业今后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2005年初,电机公司撤回了原先对私营企业的投诉,但工商局仍然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私营企业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私营企业负责人感到很不理解:商标权利人都不追究了,工商局为何还要作出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7.
《巴蜀质量跟踪》2002,(8):37-37
(1)包装、商标:各种规格包装上均印有“健力宝”注册商标图形.“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运动饮料厂”的企业名称和广东省三水县厂址,包装精致、印刷清晰、包装材料考究。  相似文献   

18.
老字号面临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6年了,我又来告了。”2006年6月19日,萧宏苋第二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交诉状,起诉北京市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在产品上侵权使用“信远斋”商标,法院受理了该案。信远斋是京城一家著名老字号,从清朝乾隆年间萧家在北京琉璃厂经营信远斋起,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为了“信远斋”商标的归属等问题,“信远斋”商标原所有人萧宏苋在2000年6月28日就以“多年来北京饮料公司未经许可,在与其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一致的同类产品上,单独突出使用‘信远斋’文字,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该案件终审,萧宏苋胜诉。2002年,由…  相似文献   

19.
张君明 《企业导报》2009,(12):166-167
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之一,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可以无偿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不必征得商标权人的同意,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行为。重新审视和完善我国商标权利限制制度,增加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成为目前我国商标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   

20.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加选择地乱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势必会扰乱市场秩序,给假冒伪劣商品披上合法的外衣,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谈五个方面的问题:1、商标许可使用无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使用许可商标首先必须是注册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使用行为生效的前提和必须的法律程序.但是从本市调查中发现85%的许可使用合同不规范,有的甚至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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