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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现行《商标法》中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基于"无过错责任"的认定,即商标侵权人无论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侵害行为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取消了"主观过错"的认定要件。但在刑责追究中,侵权当事人主观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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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以来,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切实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据悉,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又认定了64件驰名商标,其中59件是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5件是在商标异议案件(包括1件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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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第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自9月中旬至11月中旬继续组织开展以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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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新增设了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其具体内容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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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且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对注册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亦具有严格的规制,不允许商标权人在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否则便不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当然,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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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詹浦祥,彭伟强着我国市场经济及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开展生)一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争创驰名商标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性。本文就如何加强注册l--i\it,j;t}-JTj1;Rl!f]保护,谈一点看法。廖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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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注册与否,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按原有的“商标部分放弃专用权”的规定.含有“部分放弃专用权的商标”.是由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部分组成的。一个商标中同时存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是“商标放弃专用权”规定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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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提高认识,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深入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1月9日至1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京举办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商标专用权保护培训班”,各省、市、自治区工商局商标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出席培训班并作了重要讲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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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以下简称《解释》)分别从不同的法律层面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诉前保全制度。当商标侵权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如果不采取措施及时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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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武汉市阿迪克电子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雷达王",以商标专用权形式成功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在整个武汉地区开创了以高知名度注册商标进行质押贷款的先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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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即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强调权利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商标注册尚未满三年,被诉侵权人能否主张不使用抗辩?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理解“此前”与“实际使用”?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形成较为明确和统一的认识,需要结合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的立法本意予以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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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作为我国商标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在商标工作中贯彻法治工作的总依据,它规定了商标申请、审查和核准、续展转让、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使用管理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基本原则和制度。新商标法在总体延续现行商标法上述制度的同时,也对部分制度作了必要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