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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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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业权审计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矿产资源,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对矿业权审计的要求和具体内容看,矿业权管理和流转的合规合法性是审计的重点,矿业权管理和流转环节及二次转让是审计的关键,国家权益的保证和维护是审计的难点。对地勘单位而言,依法规范矿业权管理和流转要重点从三方面着手,一要落实"依法治国"决策,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二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工作流程;三要加强基础管理,依法建立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2.
矿业权流转是矿业投资的主要形式,矿业权流转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矿业权流转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主管部门各种政策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否则会导致矿业权流转失败而产生法律风险。矿业权流转中当事人既要掌握和了解原矿业权人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或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还要注意受让人在受让矿业权后要继续履行原持有人应当履行的各种义务等情形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因此,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预防矿业权流转中可能产生的民事或刑事责任,预防法律风险是确保矿业权流转成功,为矿业权人实现投资利益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3.
矿业权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冲突及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对矿业权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导致部分投资者选择以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矿业权。股东依法处分股权的结果涉嫌规避强制性法律规范,此行为的法律效力亟待确认。关键是正确理解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和矿业权有限转让的关系,将现行司法经验上升为立法,明确矿业权转让的类型及要求,同时完善矿业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4.
以《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为依据,阐述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利用税费租理论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收益分配现状,并构建矿产资源定价模型和矿业权评估模型。针对矿产资源税、费、租名不符实,矿业权价款挤占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现实问题,提出三方面政策建议:一是以"权利金"的名义,来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二是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配套,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三是优化改进矿业权评估模型,促进级差矿租Ⅱ在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5.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可看出其放弃了继续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持完全禁止的态度,但也没有突破既有立法,仅仅是为将来立法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留下了空间。这不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宅基地流转制度成为一种迫切。  相似文献   

6.
国外矿业权流转方式与管理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外矿业权流转方式 ,包括取得与转让的有关规定和对矿业权采取的不同管理方式 ,包括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 ,以及为实现矿业权正常流转而进行的市场配套措施建设 ;另外 ,在矿业权流转逐步国际化的同时 ,出现了在世界范围内通行的勘探协议 ,本文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简单介绍和归纳  相似文献   

7.
农业规模化经营要求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而有效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则是推动农地流转制度建设的关键。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机制运作不畅,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分配机制缺位等因素削弱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力度;政府应当从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制体系,优化农地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完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着手提升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力度。  相似文献   

8.
精彩点评     
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目前 ,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实现形式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四种形式。随着《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三个配套法规的公布实施 ,使得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理论和实践逐步完善。但是 ,由于长期以来资源资产性质及其产权界定不明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社会管理者的职能相互交叉 ,所有者…  相似文献   

9.
为了使矿业权人更经济、合理地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引入了增加掘进区的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在这方面都有相关立法,且具有适当限制矿业权人的矿业权和尊重双方意思自治,辅以公权力介入的特点。我国相关方面立法存在的问题:矿区调整法定事由不明确;缺少向相邻矿区增加掘进区的规定。相关立法完善建议:明确规定矿业权人增加掘进区的法定事由;对向相邻矿区掘进的问题进行系统规定;明确矿业权人物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10.
学术界认为矿业权是应当自由流转的物权,因而责怪法律的严格限制.实际上法律严格限制的对象是矿产开发权,不是物权性质的矿业权.但学术界关于非涉流转的矿业权又与法律严格限制的对象同一,这能说明法律严格限制的科学性.准确界定权利是自由流转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撤销虚无的矿业权,重构为独立的矿产权和矿产开发权.独立于矿产国家所有权和矿产开发权的矿产权,是应当自由流转的物权.同时,法律严格限制矿产开发权流转的规定要分类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1.
论矿业权的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矿业权主体因其享有权利的产生、行使、权利客体等诸多特征,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一是矿业权主体资格的享有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二是矿业权主体行使其矿业权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三是矿业权主体的责任承担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在法律层面我们应当赋予矿业权主体应有的民事主体地位,以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拓宽矿业权人的融资渠道,使更多的资金进入矿业市场,使投资者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12.
关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产资源法》修改中绕不开的几个理论问题:变矿业权行政审批为权属登记以凸显其物权属性;注重公法规制与私法调整的关系平衡;明确探矿权人之优先权即依申请可直接取得采矿权;变矿业权主体资格的行政审批为核准进入制度;建立更宽松的矿业权市场配置制度以促进其商品化流转;从矿业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矿业用地问题;参照世界通行规则来革新现行的矿业税费征收制度;依法治矿完善现行矿法中法律责任之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3.
宅基地流转不宜受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赖德华 《中国土地》2005,(11):32-33
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由于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尚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转让还“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能登上市场交易的“大雅之堂”,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物权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征求意见。按三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笔者认为,物权立法不宜再对宅基地流转进行限制。限制宅基地流转的利弊为什么限制宅基地转让?…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管理和法理基础等方面 ,以及与矿业权价值的对比分析 ,对矿业权价款的属性进行了探讨 ,认为矿业权价款是国家作为地勘投资人权益的体现 ,反映矿产勘查投资的平均利润 ,进而提出了矿业权价款的确定方法。  相似文献   

15.
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修改后的《森林法》明确规定:“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为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行为,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烟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叨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林财字11995167号,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文件,国资办发[1997]…  相似文献   

16.
限制流转的理由值得商榷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但《物权法》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客体仅限于国有土地,在集体土地上能否通过出让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这一规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留下了空间.  相似文献   

17.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离不开规范合理的林权流转。而推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既能促进林地流转,实现林地规范化、规模化经营;同时又能保障林地实际经营人在权属证明、林权抵押、采伐审批等方面的法律权益。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身份属性的限制,承包地入股登记制度面临诸多困境,原有立法难以满足现实对承包地入股流转方式的需求。因此,中央政策和现行法律对承包地入股流转的需求予以回应,政策上不断寻求突破,法律上保留开拓制度空间。2018年《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吸收了"三权分置"的核心思想。土地经营权作为不含身份属性的财产性权利,实现了政策向法律的转化,为承包地入股登记制度的困境克服提供了契机。在新《土地承包法》的指引下,为实现土地经营权入股登记的规范建构,应当就入股登记的生效模式、期限、内容和前置性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矿业权对地勘单位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地勘单位对矿业权的管理和维护现状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矿业秩序尚未根本好转,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二是矿业权使用制度不尽完善,地方政府难操作;三是矿业权出让流转制度不健全,弊端较多;四是地勘单位经济基础脆弱、人才缺乏、装备落后,不利于矿业权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地勘单位矿业权管理及维护的对策:一是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力度,提高技术队伍素质;二是用好现有法律法规、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三是抢抓全球金融危机之机遇,回收矿业权;四是加强矿业权的综合研究,加大勘查投入,实行专人管理,加强与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五是重视区块整合,树立大地质观。  相似文献   

20.
段莹  李冰  辛林 《农业经济》2020,(4):105-106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认了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处分,却没有明确规定受让人范围。我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目前只规定农村住房不得因非农业建设而转让。但实践中,却有很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合同纠纷。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实现制度流转,应兼顾多方的利益诉求,以不损害集体宅基地所有权为前提,保证农民利益,同时实现受让人的购买需求。本文建议农民房屋应自由流转,不限制受让人范围;讨论了房地一体与房地分离的理论争议,为了维护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集体组织的利益,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应引入有偿、有期限制度,实现城乡住房统一市场管理,以期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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