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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林 《金融经济(湖南)》2007,(7)
经典爱情片《莫斯科情人》中,有一个催人泪下的情节:苏军中尉沙克夫爱上了女排长佐妮,但他缺少勇气向姑娘表白。直到战争结束几十年后,两人在大街上偶然相遇,才知那时对方也同样爱着自己。而此刻,他们都已经白发苍苍。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怎样才能让爱说出口呢?在上海,一位女白领开办起了“暗恋俱乐部”,专替暗恋者向心仪的人表白情感。没想到,这一大胆创意竟改变了她的命运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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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青林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22,(9):76-79
<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成人之美”的观念可谓源远流长,尤其是在识人选人用人方面,留下了数不清的案例与佳话。与此同时,历史上也有不少嫉贤妒能乃至狠下毒手的反面事例。一些人为了巩固自己位置,或是鬼迷心窍而心生歹念,对他人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数不清的才能之士因此不幸罹难,灰飞烟灭。也有经历大难而不死者,他们反戈一击,让仇敌得到应有的报应。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之所以不能有害人之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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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金融,令世人刮目相看,也遭遇杂议纷呈。有人赞美高歌,有人挑剔指责;有人携手同行,也有人暗中盘算。中国金融有今日的辉煌,并不在于拥有两万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也不在于遍布城乡的摩天大楼,更不在于令人羡慕的白领职位。中国金融所特有的是一代代人为之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过程重于结果,过程中蕴含着无穷的智慧,结果只是短暂的闪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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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1991年第11期刊登了王文德同志“浅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的余额”一文。读后,想就调节公式的组成内容作点补充。 企业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一般都是以银行帐单余额为准,在调节表的企业余额一方进行调节,使企业帐面余额与银行帐面余额相符。这里面除对已达或未达的款项应以银行方为准外,忽视了银行方也有因记帐或计算差错而造成的差异。如果,银业方发生的差错(尽管是极个别的)也列入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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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化如水,润物化人。文化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对于提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整体实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个事业、一个行业没有文化引领也不可能发展壮大。文化的传承要有独特的内涵,更要有其思想。文化于会计,如水之源、树之根、塔之基。文以化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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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诚实信用,履行承诺,有约必践。狭义的"信用"是指货币借贷活动,即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本文主要分析银行与企业及个人在借贷活动中的信用缺失问题,并提出整治信用环境的对策。一、信用缺失现状分析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他告诫人们,诚信是顺应天道与人道的基本法则。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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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钩沉】公仪休相鲁而嗜鱼,一国尽争买鱼而献之,公仪子不受。其弟谏曰:"夫子嗜鱼而不受者,何也?"对曰:"夫唯嗜鱼,故不受也。夫即受鱼,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则免于相。虽嗜鱼,此不必致我鱼,我又不能自给鱼。即无受鱼而不免于相,虽嗜鱼,我能长自给鱼。"此明夫恃人不如自恃也,明于人之为己者不如己之自为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品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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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者,正也。己身正,不令而行;己身不正,虽令不从。党员干部为官从政,不可不正。何为正?思想、行为端者为正。作为金融系统的党员干部更应切实做到正心、正欲、正为、正家。“正心”,即端其信念。古人云:心为一身之主,百体俱从其令;心正则无所不正,心邪无所不邪。正确的信念,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人在实践中思索,在思考中提高,在实践中磨炼,在理性思考中升华。没有理性的思考作基础,也难有高质量的实践活动;没有理论指导的行为是盲目的行为;糊涂的思想必然有糊涂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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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曰:"百战百胜,非善之善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在现代商战中,这种主张以最小代价换取最大胜利的全胜战略思想,同样是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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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国内的几个跨国公司中,数联合利华最本土化,但也数它市场表现最不理想。”一位市场观察人士坦言。 的确,联合利华是少有的完全本土化的跨国企业,其在人力资源、采购、研发、营销等方面都够“土”。旗下品牌也更是“土之有道”,收购本土品牌并提升为国际品牌几乎是联合利华的制胜“绝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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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管理不善行为导致的非正常损失特殊情形,被保险人客观上遭受之税额损失未能得到保险人充分补偿。近因原则下税额损失与造成非正常损失之保险事故紧密联系,是“一因多果”逻辑下非正常损失结果之延续及扩大。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赔付之行为,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中“充分补偿”之要义。实务当中裁判标尺不统一需通过立法完善:应明确在过失性管理不善情形下之损失为非正常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保险人针对非正常损失情形之补偿,应一并补偿税额损失,以达至保险人义务之完全履行;在保险范围外,本着为企业纾困之目的,应将留抵退税作为法定救济渠道,对遭受非正常损失之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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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民法通则》时期,还是《民法总则》出台后,根据法律规定胎儿都是生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限分离或相统一的解释论,在生活费请求权之诉中胎儿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胎儿生活费请求权是以出生为条件的给付请求权,从诉讼法的视角检视,胎儿未出生之前该权利还未现实地到来,如果依据现在给付之诉的诉讼形态实现胎儿的生活费,既会产生概念误用的问题也会因胎儿娩出时为死胎而产生的法效回复使被告为实现实体公正而陷入诉累,而让法院代管生活费的举措既不可行也与诉讼制度不契合。通过对将来给付之诉制度价值和可诉性要件及边界的推介,得出胎儿生活费请求权之诉当为依附性附条件的将来给付之诉,胎儿的生活费请求权及一次性纠纷解决为该诉的合法性基础。当然,将来给付之诉的实现路径需要通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方式、法院的审查要件、判决及执行等的重塑来实现;也需要债务人异议之诉及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等保障其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