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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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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齐璐 《时代金融》2011,(27):165-166
保险合同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产生相应的变化,以此延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告知对方,履行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进行转让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因素,从而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以此来分清保险标的的权力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的范畴,保险合同转让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保险的最终利益权。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更加完善与科学,顺应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2.
王小平 《海南金融》2009,(10):52-55
本文通过系统评析,认为新修订的《保险法》强化了对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措施手段,顺应了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和进入新起点新阶段后内外部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将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相似文献   

3.
4.
二、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修改 从章节布局来看,原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被安排在第二章第三节,本次修订,将其与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的位置作了一个调换,即放在了第二章第二节,而将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移至了第二章第三节。从内容上看,更改范围非常广泛,更改程度相对较大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对《保险法》修改的具体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海保险》2005,(1):24-27
对修改《保险法》的征求意见工作,我会于2004年12月7日召集了保险法律研究委员会作专题研讨,经整理汇总后,形成以下具体的修改建议: 第一章 总则 1.第1条,现条文内容:"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6.
保险合同法,是指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在国外,作为“保险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通常是单独分列的,而我国则是将这两部法律合二为一,统称为“保险法”。  相似文献   

7.
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正峰 《上海保险》2005,(1):28-28,38
长期以来,《保险法》的修改,尤其是有关保险合同法方面的修改问题为社会各方所关注。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再次修改《保险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此,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通过征询相关法律工作者和专家的意见形成如下十个方面原则性修改意见,愿与《上海保险》的读者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关于保险的若干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8.
李树利 《上海保险》2009,(12):26-28,31
一、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时通知义务的修订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新《保险法》”,将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简称为“旧《保险法》”)。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重点修改了2002年修正基本未涉及的“保险合同法”部分,强调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使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趋于平衡。  相似文献   

9.
完善法律做好《保险法》的修改工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力 《中国金融》2002,(5):46-46
  相似文献   

10.
李建亭 《中国保险》2008,(10):42-44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次修订草案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可以说,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11.
浅析新《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内容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笑 《中国保险》2010,(4):59-61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方都要做到最大诚信,都要遵守诚信这一基本道德法则和行为规范。本文结合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中的运用作些分析。  相似文献   

12.
修改《保险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形成,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出台的一部大法,对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时隔6年,国内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立法基础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保险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迫切需要做大的修改。  相似文献   

13.
14.
李凌 《上海保险》2003,(2):20-20,25
今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连日来我们已通过各种媒体看到了新的《保险法》在履行入世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诸多可喜修订。比如,规定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条款和费率报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改变了原先的颇有传统计划经济色彩的做法,把定价权交给了企业,交给了市场;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部分人身险业务的规定,令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迈出了一大步;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某些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保险责任,充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等等。  相似文献   

15.
1995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保险法》,对推动和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1年我国保险业务就比1980年增长了459倍。但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险事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新问题,面临着与国际接轨和对外开放的迫切要求。在此情况下,我国在2002年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  相似文献   

16.
17.
我国现行《保险法》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与完善《保险法》要遵循平等和最大诚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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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发展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的两种实践模式都存在效力问题。在分离模式中,投保人担任的信托委托人主体不适格,信托合同无效;在聚合模式中,信托受托人欠缺法定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既往的理论研究与市场调适大多在适法框架内提出解决方案,最终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效力障碍。事实上,聚合模式效力困局的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限定并非不可突破。法学理论讨论和比较法上保险利益从纯粹身份关系扩展到特定商事关系的立法实践均表明,保险利益主体扩展到人寿保险信托中的受托人具有合理性。为此,未来修法时有必要在现行《保险法》第31条之中增补人寿保险信托受托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同时在其信托与保险两端建构相应的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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