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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影响面广,危害严重,是典型的经济犯罪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针对近年来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提出了一系列整治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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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发展,国家金融市场由严格的管制到逐渐搞活,一些个人和单位出于发展生产、扩大经营、盈利等种种目的,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募集社会资金,进而发展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吸收公众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在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在认定上容易混淆。本文从司法角度探讨了两罪在司法认定中的区别,以期能够达到更准确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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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融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有扩大化倾向。许多个案不考虑融资的目的是否为企业自身发展,不考虑是否造成损害后果、是否具有侵占、诈骗的故意等特征,抹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区别。这一扩大化的倾向与加入世贸后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民间金融逐步合法化的趋势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有必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融资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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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经济犯罪的典型罪名,其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量的程度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行为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条件和对象数量条件;集资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但可作为量刑因素予以考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利诱性、社会性必须进行程度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定行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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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悄然来临,证券公司的刑事噩梦恐怕才刚刚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张巨网牢牢地罩在了它们头上在中国金融领域,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通过与客户约定还本付息的固定高额回报,以委托理财、国债回收、客户保证金等名义进行的融资活动非常普遍,早已成为众人皆知的“公开秘密”。证券公司对此司空见惯,往往认为上述行为至多只是违规, 谈不上刑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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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以嫖宿幼女罪论处。200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嫖宿幼女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进一步界定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把嫖宿幼女罪主观方面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即对受害人的年龄知道是不满十四周岁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这一规定显然在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有所放宽。在司法实践中"知道是"容易把握,确定性强。但如何把握"可能是"较为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直接导致定案的准确性。笔者现就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求得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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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12,(5):26
在中国,民间资本的财产性需求与中小企业对资本的需求之间是被阻塞的,一个是政策上的阻塞,国有银行的垄断和国家的贷款控制,有钱的钱借不出去,要钱的借不到钱。第二个是法律上的阻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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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后,全国各地开始对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进行深入探讨和实践,形成了百家争鸣、平等交流的大好局面.然而,产权交易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仍需要我们同行群策群力,通过对其进行探讨、辨别,形成正确的认识,使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最终真正走向规范、健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