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从权属登记的角度)是: 相似文献
2.
一、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权公证及遗嘱继承的条件
遗嘱继承就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房产权属判断、遗嘱效力认定、继承人确定和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变更登记方案设计等方面对涉港房产因遗嘱继承发生的变更登记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一、房屋继承登记的内涵
房屋继承是指死者的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继承有两种形式.即遗嘱房屋继承和法定房屋继承。遗嘱房屋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继承房屋遗产的方式。这种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这种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5.
目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较大程度上仅仅方便了继承人,并未从根本上减轻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的压力。亟待进一步探究如何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效用。 相似文献
6.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广义的遗嘱还包括死者生前对于其死亡后其他事务做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或依据,但遗嘱不等同于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7.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广义的遗嘱还包括死者生前对于其死亡后其他事务做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或依据.但遗嘱不等同于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在五种遗嘱中效力最高,其他四种遗嘱均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相似文献
8.
一、登记部门的审核责任问题
登记部门的审核责任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从不同的角度看,这个话题可以引申到"权利登记制与契据登记制","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实质性审查与形式性审查"等不同话题的争论. 相似文献
9.
遗嘱执行人制度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各方关系人的利益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现对我国现行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0.
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应当采取何种审查标准,一直存在争论。200年7月1日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对此作了规定,使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了法律依据。但在企业登记实践中,如何处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关系,如何把握企业实质审查的范围、方式,需要进一步进行探索一、企业注册登记实质审查的含义和必要性(一)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含义正确把握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含义,是探讨企业登记实质审查的前提。通常所说企业登记之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相似文献
11.
12.
13.
14.
我国实行房屋权属的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需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进行)、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在该过程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职责。但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 相似文献
15.
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负责会审房地产登记重大疑难事项,这为各地登记机构建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制度提供了依据。一、人员构成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登记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1/2。由于房地产登记业务中复杂问题的形成具有多种原因,所以要解决这些疑难问题,仅依靠单个登记 相似文献
16.
遗嘱继承制度一直是我国学界所关注的热点,特别是遗嘱自由和特留份制度所暗含的自由和公平的价值冲突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虽然维护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但保护死者近亲属基本的财产继承权利对维持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有着重大意义。可从遗嘱自由的历史演变、特留份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来完善我国特留份制度之构建,使保障遗嘱自由与维护家庭成员的基本继承利益之间获得更好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18.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代位继承人是否属于继承法中应保留必要份额的继承人的范围,存在争议,本文试从公证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工作实际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