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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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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青 《中华商标》2005,(9):47-48
近日,我局在对一起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案件是否应该移交进行研究讨论时,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而对此案争论的焦点,实际上也突出反映了目前工商机关内部、工商机关与司法机关,特别是与检察机关之间,就如何认定涉嫌假冒商标犯罪案件、移送的标准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以下简称《追诉标准》)规定为准,还是以《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准等一系列问题之间存在的分歧。  相似文献   

2.
我国商标权的刑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1979年《刑法》在第127条规定了假冒商标罪(知识产权犯罪仅此一条),而且对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很狭窄,仅限于“工商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1997年《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三条与侵犯商标权犯罪相关的罪名。现行《刑法》集中规定侵犯商标权犯罪,无疑改变了以往商标权刑事立法较为分散、零乱、不全面、不系统的状态。就此而言,我认为现行《刑法》已基本确立了商标权的刑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3.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近新认定43件驰名商标。其中,40件商标的所有人为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1件商标的所有人为我国台湾地区企业,2件商标所有人为外国企业。  相似文献   

4.
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正本清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娟 《中华商标》2010,(4):71-76
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 驰名商标保护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1925年的“海牙文本”中。当时,外国商标所有人因故未在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注册其商标,该商标只能被视为未注册商标,很难在该国获得商标权保护。通过1911年华盛顿外交会议和1925年海牙外交大会,最终在《巴黎公约》“海牙文本”中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中华商标》2009,(5):16-20
驰名商标作为用于扩大商标保护范围的法律概念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我国自1985年3月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后,正式开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依据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法律加强对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安青虎 《中华商标》2005,(10):33-37
《巴黎公约》六条之二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已在该国驰名”的表述,把一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权即判断权赋予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但对于“主管机关”,《巴黎公约》没有予以定义。TRIPS协议第十六条对《巴黎公约》六条之二作了重要补充,但未涉及“主管机关”。《联合建议》对“主管机关”作了定义:“指成员国主管认定驰名商标,或主管实施驰名商标保护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7.
何平 《中华商标》2013,(10):11-16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商标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先河。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1993年《商标法》及其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做了第一次修改,主要是将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明确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增加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规定,并增加惩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对于驰名商标,现在的社会上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保护是开始于1925年。最初《巴黎公约》没有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因为,国际上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注册原则,就是商标经过注册才能产生权利。一种是使用原则,商标只要在市场上真实的使用,就产生商标权。这两个原则,就一国范围来讲是没有问题的。  相似文献   

9.
涉嫌犯罪商标案件移送工作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三章第7节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等行为规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应受到刑罚惩罚。《商  相似文献   

10.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及保护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驰名商标常常被企业视为金字招牌和市场通行证,那么.什么是驰名商标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没有明确指明其定义。我国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其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2003年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其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似文献   

11.
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的规定.但仅限于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而不包括商标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因已有法定的司法审查程序,不再就该问题作重复规定。  相似文献   

12.
张莉 《中华商标》2013,(11):48-50
2013年8月3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商标法在保护范围、审理时限、赔偿数额等方面有了重大变化,其中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便是《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原有法条基础上,增加了: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  相似文献   

13.
朱昌彬 《中华商标》2013,(11):22-25
新《商标法》一公布,社会各界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新规定关注度高,争论大。如:“驰名商标是事实,为什么事实不能广告天下”、“驰名商标不如质量好”、“驰名商标不如口碑好”等等见诸报端。下面笔者谈谈对贯彻《商标法》驰名商标保护新规定的看法。 一.全面学习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的新规定 (一)学习新规定的内容 《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新增加第十三条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相似文献   

14.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将他人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出售的行为. 一、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特征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假冒商标行为既有相似之处,又各具特征:  相似文献   

15.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首先提出了驰名商标的概念,要求对驰名商标予以更高程度的保护。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中的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在条文表述中有意识地回避了认定机关,突破了《巴黎公约》中由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建议刑法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继伟  陈丽 《中华商标》2007,(10):32-32
自1994年我国首例反向假冒商标案——"枫叶"诉"鳄鱼"案以来,这种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就层出不穷,如"灯塔油漆案"等,且呈逐步增加趋势,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品牌战略"的实施,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的《商标法》已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列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受  相似文献   

17.
商标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驰名商标已成为国际社会一致保护的知识产权。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显示出专有独占性特征,如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以及严格限制的转让权和许可权。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驰名商标保护以来,虽然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8.
《国家工商局56号令》制定于1996年8月。该令实施6年来,对规范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将其保护驰名商标的实体内容升华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一部分,《国家工商局56号令》完成了自己“暂行”的历史使命。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国家工商总局5号令》),  相似文献   

19.
孙鹏杰 《中华商标》2005,(11):26-27
搞好商标印制管理,是从源头上防止出现假(仿)冒商标和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环节。自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国家工商局先后发布过5个有关商标印制的管理规定,其中2004年9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是国务院2001年8月2日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的配套规定。因此对商标印制管理应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两个规定实施。但由于目前的多部门交叉管理,在有些地区、有的情况下难免不出现“三个和尚无水喝”现象。  相似文献   

20.
清源 《中华商标》2006,(2):20-23
印度尼西亚申请人P.T.伯尔纳(P.T.PERMONA)于2001年3月22日在国际分类第34类“香烟、烟草、雪茄烟、非贵重金属烟灰缸、香烟过滤嘴、卷烟纸、吸烟用打火机、火柴、烟叶和丁香混合卷制的香烟、非贵重金属香烟盒”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RO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见附图1)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ROLEX PROMOTl0NS S.A.(瑞士劳力士促销有限公司)在相同、类似商品“烟、烟具、火柴”上已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的第566503号“RO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见附图2)近似。另外,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是复制ROLEXPROMOTl0NSS.A.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于2002年8月6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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