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2.
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第500号出版物,在原400号的基础上日臻完善,并为国际银行界和贸易界所认同。但笔者在以下两个问题上有不同的认识,特提出商榷、探讨。 一、运输行签发运输单据问题 运输行又称运送承揽人(FORWARDER),它本身并不拥有运输工具,亦不具备承运人实际从事运输的能力,只是替货主代为办理托运、报关、提货的机构,并不直接经营运输业务。运输行签发的运输单据是具有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性质的凭证。 相似文献
3.
4.
有关承运人盗卖、转卖货物、无单放货等私自处分货物的行为所致损失是否为海运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国内学界和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从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法理分析,其识别标准应当包括损失偶然性、损失实质性和原因的外来性。在一切险条款未明确排除的情形下,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所致损失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应当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现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切险条款在应对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时存在不足,易致分歧,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在进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包括全套提单,当正本单据尚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为避免昂贵的仓储费用,进口商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出具以承运人为受益人的提货担保。承运人凭提货担保向进口商先行交付货物,待信用证项下单据收到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 相似文献
6.
7.
代理发货人提单实际为受益人发货提供了便利。只要文意表述正确,这种提单一方面满足了信用证和惯例的要求,另一方面减少了受益人在货物流转上的费用。发货人是海运提单的基本要素之一。提单发货人栏位记载的单位一方面反映了谁是货物发出的主体,另一方面反映了谁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主体。然而,一种有趣的情况是一个主体(代理发货人)代理另一主体作为发货人(实际发货人,通常称为托运人Shipper),填写在提单的"发货人"栏位(下文简称为"代理发货人提单")。 相似文献
8.
9.
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提高了海运的效率,但却损害了开证行授信开证项下凭正本提单主张货权的权利。本文通过对一则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浅析开证行在面对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的行为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申请人为化工品加工企业。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可自由议付、提单日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6月16日,承运人签发租船提单,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栏位均为凭指示(TO ORDER);6月19日,货物运抵连云港;6月23日,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立即拟对信用证项下货物进行保全,但船代反馈已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成因原因一:货物先到港,货等单。本笔业务中,受益人为东亚的化工品贸易商,货物装运港为韩国釜山,目的港为连云港。船舶于6月17日离港,6月19日到达连云港,而信用证项下单据于6月23日才到达开证行,货物先于单据4天到达。这为实施无单放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相似文献
10.
11.
一、运输费用涉及增值税核算的基本规定(一)运输费用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 相似文献
12.
提单不需要同时显示出具日期和发运日期,我们在审核提单的过程中,关键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UCP600的相关条款、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以及ISBP745来确定发运日期。提单是信用证交易中非常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在第一部分的第一条中将提单定义为:"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 相似文献
13.
国际航运企业要安全载运并保管货物,从装船到卸船的全过程都应妥善谨慎。如果未尽这些义务,承运人将承担运输风险及可能导致的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14.
银行的责任是从表面上审核单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无须审核提单背面,而(提单背面)有些要素则是必须审核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745号)在E5段指出:"如提单由代理人代理或代表承运人签署,则该代理人须具名,此外,还须表明其签署身份为‘承运人(承运人名称)代理人’或‘承运人(承运人名称)代表’或类似措辞。如承运人在单据的其他地方表明其‘承运人’身份,该具名代理人可以作为,例如,‘承运人代理人(或代表)签署。 相似文献
15.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自1994年生效以来,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尽管如此,十多年来,运输、保险、物流、质检等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运输行以承运人的名义出具提单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租船方也纷纷以自身的名义出具租船合约提单,迫于竞争的压力,保险公司也已经授权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直接出具保险单据。UCP500对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实际业务的需求。另一方面,UCP500部分内容的不足屡屡导致争议的产生,降低了信用证结算的效率。在某种程度上,信用证被看作阻碍而不是促进贸易发展的工具。由于以上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原因,全球范围内信用证的使用比例越来越低。 相似文献
16.
17.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性质如下: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以早于该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的签发日期,这就是所谓的倒签提单。倒签提单会给航运界带来危害,给收货人带来损失。 相似文献
18.
提单,是信用证项下最重要的单据。尤其是在基于国际货物贸易开立的国际信用证中,均将提单列为46A栏目项下必须的单据。其中的关键原因是,提单几乎是世界各国法律所公认的、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对货物权利的凭证(虽然各国法律不尽相同),因而可为国际贸易的卖方、中间商、最终买方,以及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在处理单据时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感,确保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9.
《鹿特丹规则》中的“海运履约方”概念的提出解决了港口经营人作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独立合同人的地位和责任问题,将其统一纳入“海运履约方”的范畴,使其享有与承运人相同的抗辩和责任限制权利,这样既无需为港口经营人单独立法又有利于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出口商明明严格按照信用证缮制运输单据,可却遭遇拒付。信用证出错还是单据出错?这令出口商困惑不已。原来信用证的运输条款没有与时俱进,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作为信用证的核心条款,运输条款的正确表达是直接影响出口商缮制运输单据的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