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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及其适用主体
(一)文件
财政部2016年12月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了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包括核算主体、核算办法和会计报表编报的相关规定。
(二)文件适用主体
1.破产期间企业会计核算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企业破产会计核算的主体是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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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第七条明确: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清算的案件,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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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银行破产的现实可能性和强烈的负外部性,各国法律都赋予了银行监管机构从破产预防、破产重整到破产清算一系列程序中充分的权力。但是我国尚未建立系统性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也没有对银行监管机构在破产程序各个阶段的定位加以明确而充分的界定。2006年8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明确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因此,如何尽快制定专门适用于银行破产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并对监管机构在其中的定位加以合理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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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破产抵销权、破产债权等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做了规定。但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中却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笔者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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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通过破产程序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破产逐渐成为一个企业退出市场的最主要途径。同样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何公平合理地清偿破产企业所负的各项债务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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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采用破产重组方式处理债务(主要是对银行的债务)的企业越来越多,破产重组制度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工作的影响日益显现。本文结合企业破产重组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破产重组的实践,对商业银行应对债务企业破产重组时应采取的对策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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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银行界人土普遍认为,从管理人制度.清偿顺序、撤销和无效行为制度到破产企业高管责任追究等,该法都有利于对银行债权的保护。但作为一部法律,其考虑的毕竟是方方面面的利益,不可能完全站在银行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新(《破产法》中可能导致银行债权风险发生的规定加以关注和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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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作为我国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的一项基本性法律,在我国企业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它的出台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企业破产法》有几项重大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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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品经济产生了企业的优胜劣汰,产生了企业清算制度。本文通过我国企业清算会计规则的回顾,提出了建立《清算》会计准则的必要性;总结了我国现行企业清算会计的基本架构;探讨了《清算》会计准则的模式及其选择;分析了《清算》会计准则建立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和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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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为防止担保权人变卖处置抵押物而影响重整进行,《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重整中多数都要通过股权调整等筹措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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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权属情况和不同形态资产变现价值的分割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实践中多采用整体拍卖方法,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进变现资产的价值实现。所谓破产财产整体拍卖,是指将需要变价出售的破产企业的实物动产和不动产统称为整体资产,捆绑成一项资产拍卖变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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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破产程序从清算主导型向再生主导型的转变.而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制度的引入,包括银行在内的破产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被寄予了更高的期望.然而,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生效至今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来看,重整制度不仅没有达到其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本意要求,反而有被债务人利用成为其合法逃债依据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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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诉讼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一部法律,创设了许多新制度,如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对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有序进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规制。但在不良债权诉讼和破产案件中却发现,曾经寄予厚望的《破产法》在很多时候,竟然成了债务人逃废债务的保护伞。一方面,是体制和司法环境的问题,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和法院不正确的行政和司法指导思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破产法》在某些关键制度上含糊不清,即存在立法缺陷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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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性,这为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提供了大好机遇,同时有律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参与竞争,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领域的业务拓展提出了挑战。因为企业清算的本质在于搞清楚企业的家底,核实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及净资产,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有自身的天然优势,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应发挥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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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草案历经十年终于破“茧”而出,但其二审稿第127条的规定却引来银行业及法学界人士的诸多争议。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的“《企业破产法》(二审稿)有关问题研讨座谈会”上,与会的银行界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如果立法规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将危及抵质押最基本的物权担保功能,加剧银行债权的损失,不利于银行调整信贷结构,金融体系安全因此受到威胁,而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也未必受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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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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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企业退出市场、投资者退出投资项目的一种重要机制。职工权益保护向来受到法律的重视。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都将职工债权列为除破产费用外的优先偿付债权,司法实践中也对职工权益给予特别关注。这体现了法律对民生的关怀和对弱者的呵护,彰显出立法和司法正义与公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