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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18 毫秒
1.
互联网保险发展下,投保方式的变化导致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链接投保,投保人通过网页浏览保险条款。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依赖于投保页面的操作流程以及投保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理解。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互联网保险中如何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一方面,保险人在缔约前应当向投保人详细解释专业保险条款;继续完善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要求,行业内共同推动投保操作流程规范化。还应当继续健全细化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有必要增强投保人的权利意识,督促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相似文献   

2.
石红伟 《商场现代化》2007,(21):187-188
说明义务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基本义务。我国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制过于粗疏,应当针对一般条款和免责条款,分别适用询问回答规则和主动说明规则;应当引入提醒规则和冷静观察期规则;应当对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董静 《中国电子商务》2012,(12):196-196
保险合同纠纷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对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怎样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人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文章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法。  相似文献   

5.
正保险期间(Duration of Insurance)也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事件承担赔偿或给付的义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间是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条款都对保险期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美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merican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CC)、中国海洋货物运  相似文献   

6.
杨霞 《商》2014,(23):262-262
由于目前立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太过狭窄,说明义务趋于程序化而非真正使保险消费者获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使得保险人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因此,笔者提出应借鉴日本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界定,提出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时应该从实质出发,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运用网络技术让投保人知悉与其相关的“重要事项”。  相似文献   

7.
《商》2014,(23)
由于目前立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太过狭窄,说明义务趋于程序化而非真正使保险消费者获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使得保险人说明义务面临被法院滥用的困局。因此,笔者提出应借鉴日本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界定,提出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时应该从实质出发,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运用网络技术让投保人知悉与其相关的"重要事项"。  相似文献   

8.
赵晗  李岩 《现代商贸工业》2013,(20):163-164
摘要:2009年第二次修订之后的《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免除责任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然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条款过于笼统,使得这一条款在实务操作中遇到诸多问题,甚至会引发纠纷。为了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更切实的保护保险人与投保方双方的权益,应对明确说明条款加以规范,使其更细致、更准确,为净化保险市场起到真正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人寿保险契约之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契约中一个独特的保单抗辩规则,为阻却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缔约之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解除权而设,以督促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尽核保调查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寿险保单上的合理期待或信赖利益,体现了对被保险人之生命价值的特殊关怀,具有很强的伦理价值评价功能,以及对保险单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容控制作用.我国保险法应当依据我国寿险业之现状,移植和借鉴不可抗辩条款法则,以提高对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0.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履行合约,合同义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点在中国法下是有效的.在英国法下.合同义务人没有这一法定权利。因此.如果船舶建造合同双方当事人表示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得以对无法履行合约的行为免责,就必须将这一条款明确地写入合同之中,方为有效。另一方面,正因为英国法中没有不可抗力免责这一法律原则,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  相似文献   

11.
W/W条款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海运保险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和我国海运保险条款均规定是从货物运离保险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直至抵达保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为止,即保险人负"仓至仓"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货物在此期间只要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人都可以赔偿.海运保险的赔法付还会受价格条件、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等方面条件的制约.以下通过几个案例剖析"仓至仓责任"的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1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履行合约,合同义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点在中国法下是有效的,在英国法下,合同义务人没有这一法定权利.因此,如果船舶建造合同双方当事人表示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得以对无法履行合约的行为免责,就必须将这一条款明确地写入合同之中,方为有效.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提请注意作为对免责条款的规制方式之一,在理论和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要从提请注意的时间、程度、方式等方面考察免责条款的制定方是否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4.
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及国际海运业务的发展变化,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条款(以下简称ICC2009).与1982年的条款(以下简称ICC1982)相比较,新条款对保险人援引的免责条款做出了较大修改.为使中国贸易商准确运用新版条款,笔者对ICC2009的保险人"除外责任"予以分析,以期对中国贸易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申月霞 《商业时代》2004,(18):34-34,36
格式条款因其便利性在经济生活中大量使用,但由于不合理使用容易产生纠纷。为了保证格式条款的履行率,必须用法律明文规定格式条款制作人的公平拟约义务、提醒义务以及说明和附随义务,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制作人的解释。只有限制了格式条款制作人的权利,才能使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得到保证,格式合同的履行率才能提高。  相似文献   

16.
朱丽沙 《商》2014,(12):161-161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积极施救行为能够有效的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扩大,保护保险人权益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并对其合理施救费用予以补偿。本文通过对我国《保险法》有关施救义务的履行主体、施救费用额度及违反施救义务的不利后果等方面的分析,讨论了我国《保险法》在有关施救义务的相关规定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7.
王新红  肖婧 《消费经济》2005,21(3):44-48
保险利益制度有效地防范了保险消费者风险,但在我国却诱发了保险人欺诈。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导致的保险利益认定上的实质不公平,是保险人欺诈的制度性原因。我国应从立法上完善保险利益制度。规定保险人承保时承担确认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审查义务,加重保险人恶意承保的法律责任,防治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的欺诈。  相似文献   

18.
《品牌》2015,(10)
保险人的保密义务是职业要求,亦是法律要求,在《保险法》等法律条文中都有所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各方原因的影响,其履行效果不是很好。通过研究保险人保密义务的履行重要性及履行效果的影响因素,提出可靠建议,是确保保险客户信息安全的需要,也是提高保险业务服务质量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商》2015,(35)
为平衡保险人和受益人双方的利益,自杀条款出现并发展,但法律中关于自杀的定义仍然模糊,我国现行条款也仍有不合理之处。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了自杀的涵义,并通过比较分析法探究我国条款的不足。研究发现:现行条款在特殊主体、复效免责期间、举证问题三方面仍存在改进的空间。  相似文献   

20.
W/W条款是关于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货物只要在此期间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都应负责赔偿。在保险利益原则下,海运货物保险人的责任期限是否真为“仓至仓”,应视不同的贸易术语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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