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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人民群众对其立法价值产生了怀疑。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能否达到目的。笔者认为这并不能使该罪摆脱尴尬境地,只有继续对本罪进行修改,并设置相关罪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等配套制度,才能实现立法本意,才能真正发挥该罪惩治贪污腐败的作用,从而为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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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惩治腐败的一项过渡性罪名 ,是刑事司法的一种必要之举 ,也是无奈之举。文章对该罪的行为性质、证明责任、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以期对该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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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规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纳入贪污贿赂罪一章,在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职务经济犯罪的漏洞,该罪的精髓"占有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的事实即可作为法律上定罪的依据",为司法机关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日益隐蔽的腐败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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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9日,被称为“安徽第一巨贪”的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他的妻子原阜阳市社保局副局长周继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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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殷国元提起公诉.殷国元被控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和私藏弹药罪,涉嫌获取非法收入4000余万元,数额之大触目惊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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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殷国元提起公诉。殷国元被控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和私藏弹药罪,涉嫌获取非法收入4000余万元,数额之大触目惊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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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东方早报》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该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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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白1988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出现以来,有不少学者置疑其社会效果,认为该罪成了某些贪官污吏规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围绕该罪的客观特征、其证明责任是否倒置,以及该罪的刑法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等问题,也直存在争议。笔者拟对此发表几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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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用“贪污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为此,参加今年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华提出提案建议——取消这一贪官“免死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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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案一审宣判,罗亚平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沈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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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要件表现出的多种争议,提出了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说明来源而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解释的定罪,以被告人的说明义务为前提的,违反这一义务即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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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上午,文强的生命画上了句点。去年9月26日,文强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被逮捕。今年4月14日,文强案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决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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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在36人遇难的特大车祸现场微笑的照片,突然改变了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杨达才的命运轨迹:从“微笑局长”到“表哥”,从省安监局长到阶下囚,杨达才的仕途随着网络情绪的起伏而变化受阻.
9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受贿赃款25万元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504余万元依法没收.
杨达才说:“我工作了几十年,最后走上犯罪道路,跌入犯罪深渊,追悔莫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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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原局长欧阳长青有期徒刑19年。然而。围绕着这个案件的纠葛,并未就此画上句号。被卷走的近亿元财政款应该由谁来负责,至今仍无定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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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5岁的王有杰已有46年党龄,是一位省部级高官,因四处奔波帮儿子摆脱“困境”,竟然被诈骗百万元。2006年12月,王有杰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走向法庭。庭审中,他拒绝了律师的罪轻辩护,接受所有指控,当庭认罪[编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