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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如何规范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日前在浙江杭州召开部分省市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工作座谈会,交流了各地开展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点解决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那么"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相似文献   

2.
工商公字[1999]第279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局能否以自己名义对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设区、县的市…  相似文献   

3.
工商公字犤2001犦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费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内工商办字犤2001犦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或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公司借助学校的特殊地位,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排挤了其…  相似文献   

4.
1-属地(行为发生地)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级别管辖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3-特别管辖(1)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  相似文献   

5.
根据公平交易执法工作重点和局领导指示,去年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了一次有重点、有步骤的专项整治。11个试点省市共立案查处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420件,结案244件,罚没金额1289.4万元。一些地方还查处了百万元以上的案件。整治工作有效遏制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初步规范了公用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整治中的主要做法去年初公平交易局向全系统部署了整治任务,明确了查处重点…  相似文献   

6.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属于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允许存在垄断的领域,所以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法定垄断企业”。对于法定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十多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围绕这一问题出台了一个行政规章,三十多个行政解释,但是新的问题仍然不断出现。去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  相似文献   

7.
云南省云南省工商局4月1日至13日,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召开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反限制竞争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对全省重点垄断性行业,行政壁垒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项整治和调研工作。4月20日省工商局在《云南日报》上发布公告,告知全省辖区内的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5月前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后仍有违法行为的,工商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根据群众举报,省局首选群众反应强烈的煤气公司利用其独占地位强制保险和保险公司利用他人垄断地位搭售保险的行为为突破口,目前查处…  相似文献   

8.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滥用其独占地位或经济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据国家工商局的统计资料,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此类案件55件,虽仅占不正当竞争案件总数的1%,但因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查处难度大,但意义却非同寻常,为今后的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9.
一、"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界定《反不正当竟争法》第6条所指"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内涵和认定标准,根据立法精神、法律措辞、地方性法规的理解以及一些学理解释,总结近年来查处此类案件的经验可作如下界定: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能够决定或者限制交易对方或者消费者的交易选择的经营者。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可以考虑下列三个要素:(一)具有独占地位;即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中没有竞争对手,或者居于经济或技术上的其他优势地位,使得交易对方或者消费者除…  相似文献   

10.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据此,县级工商局和地区工商局均无权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当初如此立法,是因为“公用企业的社会地位特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需要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查处”。但实际上,这种管辖体制已不利于查处限制竞争行为,授权县级工商局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已成必然。一方面,目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如邮电、金融…  相似文献   

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排除或者减少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的意图或者后果。被排斥的经营者既可能是与公用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又可能是与被指定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还可能是因公用企业的排挤行为而减少或者丧失交易机会的其他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包括排挤现实的竞争和潜在的竞争。排挤现实的竞争就是不正当地夺取了特定市场上存在的其他经营者也有可能得到的交易机会,如煤气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煤气灶具,用户…  相似文献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一规定限定了两个特定主体:“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前者,虽然没有具体列举什么是“公用企业”,但各种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说法比较一致,加之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专项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例举了一些公用企业,因此争议不大。但对后者,即“依法独占”的法律涵义,却颇有争议。一、几种观点列举《反不正当竞争法)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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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人网者多收入网费的作法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1999]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制交易,限制竞争。该条"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中的"限定",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胁迫、推荐、差别待遇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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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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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本文将深入探讨此类行为的判定。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重要特征之一:滥用独占地位所谓“独占”,是指在特定市场范围内,一个或极少数几个经营者取得了绝对优势地位而排除了竞争。经营者独占地位的形成,一是,源于自由市场竞争所产生的高度集中。二是,源于国家控制。即国家对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特殊商品的特别控制,授权特别企业进行独占经营。在国外,一般有公用事业、农业、体育业、银行业、保险业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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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从1994年到2000年底,江苏省工商系统共查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219件,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26件,引起了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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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旬,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在山西太原召开了部分省市反垄断调研及执法工作座谈会,对年初部署北京、上海等14个省级工商局开展的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有关问题进行调研的情况进行了汇总,围绕如何进一步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铁路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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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上半年,浙江省工商局历时两个多月,采取实地走访的形式,深入杭州、宁波、绍兴、湖州等10多个城市(县、区),就供电、供水、电话、烟草等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从本次调研情况看,近期各行业表现出来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以往相比,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一、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1.限制竞争行为紧紧依附于其自然垄断地位。消费者对垄断行业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不可或缺和不可选择性是使得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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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服务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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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公用企业),是国有资产大量投人的基础性产业,只要它所使用的管道、线路网络等特殊设施合理存在,从避免重复建设和保障社会有序运转的角度看,其自然垄断性就具有合理因素。然而公用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不适当延伸,危及其他从事配套服务、相关产品经营的企业及广大用户权益的行为,即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令禁止。如何切实加强监督,依法制止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是摆在负有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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