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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规定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有效解决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缴纳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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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三因素指标”中每一因素指标的具体问题分析
(一)收入指标
1.收入指标的核算与陈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消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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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因总分部所在地不同而可能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本文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分析如何用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在分支机构间合理分配资源,最终降低集团总体税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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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因总分部所在地不同而可能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本文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分析如何用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在分支机构间合理分配资源,最终降低集团总体税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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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跨地区经营",从字面理解是企业由于规模扩大、分支机构设立形成的经营范围的扩大,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范畴。但这里所说的"跨地区经营"是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认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其独立核算、独立登记单位为独立纳税人,所得税交纳,纳税企业当年亏损(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年度弥补,但弥补时间最长不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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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在减低企业成本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基础上,也对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变化造成了影响,建议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以科学合理的跨地区总分机构所得税收入分配方法,减少地区间税收因新所得税法实施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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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萍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9):49-50
<正>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析如下。一、《办法》确定的主要内容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为: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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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其重要表现方式是汇总纳税,汇总纳税涉及到税收跨省市转移问题。为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推动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在分析现行汇总纳税办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用“单因素”分配法取代“多因素”分配法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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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6日制定并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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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支机构的基本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纳税实体。设置分支机构是总公司在采用对内拓展方针中为便于经营和管理而采取的措施。分支机构只是企业法人的延伸,而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独立纳税。因此,它不具有对外筹集资金和对外投资的职能,它与总公司之间的业务是一个法律主体内部的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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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广安市审计局对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时发现.市地税局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审计情况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管理仍是薄弱环节.有的事业单位较长时间一直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成为管理的盲点。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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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近日出台了包括18项主要内容的一揽子加快推进沿海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如到我省沿海从事港口码头、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项目投资的,从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部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凡本省高新技术企业来沿海地区投资兴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效期限内可直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在本省内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如将总部设在沿海地区,可对企业进行汇总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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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安企业纳税风险
1.行业特点给管理带来难度。建安企业具有经营分布点多、线长的特点,纳税环境复杂多变,给税务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多数大型建安企业都跨省(市)经营,在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来,许多单位纷纷注册成立了二级分支机构,加上招投标时为了满足当地建设部门要求而设立的经营机构,使企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而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很大,这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系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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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企业少报纳税所得、多报纳税亏损检查的账务调整。根据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对盈利企业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亏损企业,经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所得税。在调整账务时应区分非汇总纳税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两种,如非汇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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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这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属于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应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企业已申报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申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拟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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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税收征管法》宣传和加强,人们纳税意识有了广泛的提高,特别是在个人所得税纳税方面引起了高度重视。现就工作和生活中经常涉及的一些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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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效功 《财会研究(甘肃)》2009,(11)
汇总与合并纳税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但是在汇总与合并纳税的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收由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区转移的问题,因分支机构一般位于不发达或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而总部一般位于东部沿海的发达地区,因此税收的转移一般表现为由中西部向东部转移,这使中西部本来捉襟见肘的财政更加雪上加霜。本文在对国外先进经验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与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