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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民生系列问题之二 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制度“一房二卖”的终结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说起"一房二卖",相信大多数置业者都非常熟悉并对这种行为十分痛恨。实际上在房价不断高涨的时期,不要说"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的丑闻也层出不穷。上海某法院就曾经审理过一个案子,开发商竟然将同一套房子卖给了6个人;而某地产项目仅有150套房子,居然签订了500多份销售合同。购房者遇到这种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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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房二卖的产生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制的改革以来,我国的房地产事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随着房地产市场曰趋活跃,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大量涌现,“一房二卖”的法律纠纷不断。一房二卖即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第三人就同一房屋重复交易的行为。此时就产生了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以及买受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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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近,广州市房管局出台新规范,针对楼市"双合同"较多的现象,要求开发商在申请预售证时须先签订《商品房预售承诺书》,承诺不采用"双合同"进行销售,并接受价格指导,才能获得预售资格,否则开发商面临违规行政处罚。这就是大家议论的所谓"叫停双合同"。商品房销售本来一房一价,为什么开发商要搞双份合同(一份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另外一份则是以"装修合同"或者"装修提升合同",将房屋总价分开成两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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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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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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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县的陈女士最近很受伤,交了十几万元首付认购的房子却在交房前夕被开发商卖给了别人。开发商称之所以“一房两卖”是因为她“失联”了,并扬言“有本事找律师去,看能不能拿回首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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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海珠、越秀、白云等区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最近因卖方反价、中途要求涨价或一屋二卖引发的合同纠纷增长很快,甚至有卖方主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但承担违约责任的。目前的房产价格日益攀升,受利益驱使,开发商或二手房业主可能做出此类不守承诺的行为,普通购房者往往有苦难言,因为如果只签订了买房合同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无法限制开发商或二手房业主遵守承诺、另行出售的。虽然《物权法》10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2007年上半年因物权法的审议、颁布而引发的争论、讨论至今不绝于耳。从"重庆钉子户"事件到地产商赶着卖车位,从全民争说物权法到全国大多数城市房价狂涨……可以说今年是房地产界和民法界最热闹的一年,也是旧法与新法衔接期间困惑最多的一年。在《房地产导刊》的《经典案例》栏目出炉之际,发表关于"一房两卖"的案例解析,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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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6期刊发了“山东单县开发商一房两卖”一文,就山东单县一消费者定购的住房被开发商再次卖出,消费者讨说法遭冷遇,偶然发现开发商违规售房的情况进行了详实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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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我家租用了一套企业的住宅(楼房),因为各种原因出租方要求我们买下房屋产权,但我们家无力购买。出租方威胁要把房子的产权卖给别人,如果他不租给我家,我们就没有地方住了。《楼市》:即使出租方将此房的产权卖给别人,也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或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那么新的产权人有权要求你们离开。华女士:我买的新房原定1月份交付,但7月份还没有交付,足足延迟了6个月,开发商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我能起诉要求赔偿吗?《楼市》: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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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预售商品房己成为房屋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期房预售的好处是:开发商能及时回笼资金,购房者多了一个选择方式。但在实践中,开发商毁约、一房多售或用已销售的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购房人利益。《物权法》草案规定,要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让购房人就尚未建成的住房作预先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的办法制约开发商,不得把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这样就能预防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所带来的交易风险,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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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部针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同时出台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两个规范性文件。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陆续入住,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一部分房屋的产权已经卖给业主,一部分仍在建设单位手中;大量房屋进入装饰装修阶段;房屋处于“磨合期”,开发建设时期存在的问题往往暴露出来,鉴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复杂关系,这两个分别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约,都同时规范了三方的行为。《公约》对三方的规范《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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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来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5,(9):37-37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