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69 毫秒
1.
存量房买卖一般需要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两项业务分开办理会造成申请材料重复提交、办理时限延长,而且买卖双方与贷款银行都面临一定的风险。然而,按照现行的不动产登记与抵押贷款审批政策,无法简单地把两项业务合并申请,进而实现业务的联办。本文提出通过办理存量房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权预告登记解决业务联办的法理障碍,并运用“互联网+”思维构建存量房转移登记与抵押业务联办模型。通过对该业务联办模型的效益进行分析,本文认为这种方式既可以节约群众办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又可以有效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不动产在抵押期间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不受影响。办理转移登记后,尽管不动产所有权人发生变化,但不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仍存在,按照物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仍可依法就该不动产优先受偿。不动产“带押过户”涉及买卖、抵押、借款,当事人应处理好相关法律关系,明确自身可能承受的风险范围,防止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3.
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府院互动”机制可以解决行政争议、规范登记行为、优化登记环境。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法院在网络查控系统的联合建立、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协同办理、行政争议案件实质性解决的共同发力、涉不动产登记业务难题的沟通会商等方面开展了互动实践。登记机构应当把握自身立场,在制度联动上,不破法规,打破常规;在具体措施中,立后评估,便民先行;在解决争议时,纠错前置,尊重司法。  相似文献   

4.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随着登记主体发生重大的变化,登记的客体范围随之整合为一家机构办理,这对以前仅从事过单一种类客体登记业务的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不小的挑战。在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分设由不同部门办理时期,相关的工作人员无需知道与登记客体相关的不动产权利之登记由来,只要申请人提供相关不动产权利证书即可。登记业务整合后,并不意味着仅是简单的业务叠加,而是必须在理清各种客体的关系和登记类型的关联性之后进行合理的归类。现就《条例》规定的登记类型及登记范围对登记实务的影响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5.
为切实解决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间长、跑多次和材料重复提交等难题,在满足安全管理需求的前提下,采用“总对总”服务模式建设抵押登记线上办理平台,打通浙江省全省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各大银行之间信息共享的通路。通过流程再造和部门协同,实现不动产贷前、贷后信息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全流程网上服务,进一步优化服务效能,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程度。  相似文献   

6.
樊永军 《管理学家》2022,(22):19-2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务服务依托互联网形成了新的业务管理模式。为提高群众、企业的满意度和便利度,相关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业务模式,构建完善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保障信息安全。文章从实际出发,主要围绕不动产登记的特点与现状,分析“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便捷受理流程,探讨完善有效途径,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7.
一、《物权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积极影响 1.《物权法》确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利于降低银行各项成本.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将为当事人办理物权登记提供极大的便利,大大降低了抵押人和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同时按照《物权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的规定,银行还能方便查阅、复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提高了担保财产的可靠性,有利于降低抵押风险.  相似文献   

8.
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充分利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出网上“不见面办理”“零资料”申请等一系列举措,提升登记效率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了“互联网+”时代的“云登记”,办事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相似文献   

9.
《中国房地产》2005,(11):27-28
96、房屋已出卖,但是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其后原产权人又将房屋向银行抵押,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如何处理?不动产转移应以登记方能视为物权转移,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时,房屋买卖双方仍然是一种债的关系,房屋所有权仍为卖方所有,卖方将房屋抵押,其主观上已是恶意欺诈行为。但是作为抵押权  相似文献   

10.
业界对不动产登记的定位一直有争议。因此,明确登记行为的定位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一则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几点具体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根本性质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是登记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可诉行政行为,第三方基于登记簿发生的合法行为,应受到合法保障。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项工作均取得了长足进步,其中“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已经成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发展的新趋势。基于此,文章从多方面探讨如何以“互联网+”推动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以期加速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  相似文献   

12.
《房地产导刊》2015,(4):40-41
"利剑"出鞘。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坊间议论长达七年的法规终于尘埃落定。作为试点,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在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西安、济南、青岛、武汉、成都、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和深圳等15个城市率先实施。这是房地产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按照官方规划的时间表,到201 7年全国将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近年来,围绕着"不动产登记",公众都热切地表达着不同的希冀与想象,坊间普遍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意昧着房产全国联网,一联网就能查清房产,会引发房产税等一系列连续  相似文献   

13.
从2007年的《物权法》到现在的《民法典》,都规定了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先行赔偿责任,加之不动产价值大,很多登记人对办理查封登记业务有担忧。实际上,只要厘清查封登记的几个关键点,很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4.
在现代化发展中,互联网全面应用节约了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推动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根据大众所需形式发展,是创新之路的同时也是一种全新的工作模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服务平台,实行统一业务平台管理,建立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这一创新服务体系,营造24小时不休息,全自助登记办证模式,进行全面业务电子化凭证,为大众提供网上申请审核及通过,实现不见面,不跑腿模式,高效智能的办证服务,不断增强社会互联网发展活力与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在自然资源部门特别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上下一心的共同努力下,不动产登记事业较以往有了更好更快的发展,特别是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做的努力和贡献尤为突出,获得了国际公认和国内各界的广泛好评。但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原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整合、承继而来,为保持政策、操作口径等的延续性,相应原先一些不太规范的做法也延续了下来。加之不动产统一登记起步后仍有不完善的地方,故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及其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精简与规范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6.
相比较原来的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上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等内容。不动产单号在全国范围内有唯一的编码,这就为构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提供了可能;另外,随着修订后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还为全程不见面或异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将实现对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就涉及到数据上报问题。如果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信息集中存储,必然带来数据处理、传输代价大,数据库读写性能、可扩展性降低等问题;全程不见面或异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也面临身份被冒名认证、信息被篡改等风险。为此,提出了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全国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的设计框架。该框架对区块链技术进行了改造,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不仅消除了各个不动产登记交易部门之间所产生的“信息孤岛”现象,而且也能满足群众办理全程不见面或在异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的需求。  相似文献   

17.
已抵押不动产实施转移登记对激发二手房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过程中存在风险预防难度大、抵押物悬空、部门间信息共享难度大等问题。为了更好地推动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实行,文章对实施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在明确其意义的基础上对该项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操作难点进行了探讨,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对策。希望为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8.
正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终于"赴约"。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议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整合部门职能职责、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方便企业和群众的有效举措。会议讨论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强调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  相似文献   

19.
要确认房屋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问题,首先要厘清房屋行政登记的行为性质和其中的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理由之一,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项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关行使的公权力行为.理由之二,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体现了一定的统一性.登记虽然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但是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来源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授权.我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相似文献   

20.
从外在逻辑体系、内在价值体系、动态科学体系三个维度,以自洽性视角构建《民法典》规范不动产登记实务的有效框架,通过自洽性论证、自洽性破损的发现与修复,贯通自《民法典》起到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再到具体操作规范的不动产登记一系列制度整体,强化《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一系列,全面落实《民法典》立法精神,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