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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建住房〔1998〕213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相似文献   

2.
信息传递     
建设部:拒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将不发产权证住房购买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近日,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品住房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  相似文献   

3.
一、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以1998年建设部与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建立的。武汉市于2000年出台了《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02年开始归集维修资金。  相似文献   

4.
《中国房地产》2003,(10):61-63
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新建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我市于2000年1月制定了《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提出了“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管理原则。我市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正是依据这两个规范性文件而全面展开的,同时在正确处理维修资金性质与政府监督原则的关系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目前南京已累计归集维修资金14.1亿元,使用6800多万元,达到了有效归集、合法使用、保障有力的目标。一、近几年我市维…  相似文献   

5.
《北京房地产》2006,(6):I0008-I0009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建立各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保障住宅售后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为归集和管理使用好维修基金做了不懈的努力,但是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对维修基金管理新模式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一直是物业管理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为了规范维修基金的收取和使用,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联合颁发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又根据《管理办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8.
为了加强十堰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财政厅、建设厅鄂建(1999)136号《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规定,我们成立了机构,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9.
谭群 《上海房地》2004,(4):45-47
近几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房地产市场也迅猛发展,住房维修资金的相关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健全与完善。上海市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以及《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91号令),建  相似文献   

1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以1998年建设部与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建立的。2008年2月1日原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65号令,下称《办  相似文献   

11.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财政局,各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下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1 998121 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相似文献   

12.
建设部 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墨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直辖市房地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积极推进,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比例逐年加大,售后维修养护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公房出售后的有效管理,提高...  相似文献   

13.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  相似文献   

14.
建设部颁发的时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指出:住宅的承重结构都住(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属于住宅的共有部分,不属于某一住户所有,任何一层居民都没有专用权。因此,对楼顶等共有部分,按照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各个共有人在共享权利的同时,应当共负维修养护责任。该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还规定,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有一Z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原售房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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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  相似文献   

16.
经过近一年的开发建设。我市首批19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已基本完成。第二批4个项目8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也已开始动工。随着去年年底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业主的入住。产权人如何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指导价低于同一地区、同一类型的商品住宅,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也应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相适应。为此,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费用,统一按照每月每平方米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常年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分为两类: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为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根据国务院及北京市有关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物业管理收费的企业应具有资质为规范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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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8,(6):I0011-I0012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物业维修基金俗称“房屋养老金”,物业维修资金主要依靠物业维修基金来保障。从1994年我国相关法规陆续出台,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与财政部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9.
《中国房地产》2005,(11):28-28
住房购买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近日,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20.
为落实《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77号)精神和《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制定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以下简称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芳城园分理处住房基金专户内设立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专用帐户,帐号:25900596-96。专项存储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共同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户,预留印鉴,实行双印鉴管理。开户单位名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统建房售房资金由承办售房的单位统一存储到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内。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承办售房的单位为购房人开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一式五联,以下简称“专用凭证”)和“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一式四联),在专用凭证“备注”栏填明“统建房售房资金”,由购房人持“专用凭证”和“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到附近工商银行分理处办理缴款手续。 2、工商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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