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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舒符康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4,(1):28-30,33
公司设立是取得公司资格而完成要件的一切行为。公司设立的整个过程 ,是围绕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的各种行为而展开的。对发起人责任的规定 ,是健全的公司设立制度必须关注的一环 ,因此 ,应明确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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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5,(10):17-19
一般说来,发起人、公司章程和资本是公司设立所不可缺少的三大要素。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地位特殊、责任重大。不仅公司的成立及其主体人格的健全都有赖于发起人诚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而且发起人的行为对公司、公司债权人和认股人的利益,甚至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都具有重大影响。现行的《公司法》虽然对有关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有关发起人的部分内容,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方面的缺失。因此,为健全公司人格、保护公司利益和保障第三人债权,同时基于民法上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原则,应对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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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公司设立发起人资格的内涵应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立法层面上的含义,即充任公司设立发起人的条件;二是隐含其后的理论上的内涵,即公司设立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本文从公司设立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层面为出发点进而归纳出充任公司设立发起人的资格和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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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公司设立是公司前行为,其与公司成立有显著的区别。发起人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基本行为依据,与公司章程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件。公司设立就是以发起人协议为基础的合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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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是指参与公司设立活动,认缴出资(股份),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对公司发起人身份的认定,应坚持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相统一的原则。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公司发起人进行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事实上,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事宜的将来的股东扮演着发起人的角色,公司法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充当发起人角色的将来的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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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含义、内容等基本理论内容入手,论述我国现行《公司法》上关于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和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思考和立法建议。在本文中,笔者从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立法价值出发,提出应该明确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立法价值,调整发起人责任体系的分配;根据我国公司制度的实际情况,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中的额认购担保责任、出资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和算还赔偿责任的内容和具体实现方式。笔者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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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有助于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减少纠纷。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可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保证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文结合国内外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分析了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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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对外担责的重要保障,因此公司资本制度一直是不同国家法律研究的焦点所在。本文主要从案例出发,重点研究瑕疵出资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一、问题的提出(一)案例简述某德国A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B,因商业考虑,决议将其拥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一家荷兰C企业。于股权交易时,A并未完全按照B公司的章程规定履行其出资义务,即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C。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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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传统公司法所奉行的股东中心论进行了修正.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也对公司社会责任作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本文在阐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产生的基础上,总结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几种学说.文章指出,公司从产生起就与债权人的利益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公司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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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修正了传统公司法奉行的股东中心论,其强调公司在以营利为最大化目标的前提下,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本文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营利性目标并不冲突,反而会大大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因此,应大力倡导公司自觉的承担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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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地位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是对传统公司囿于其营利性所导致的弊端进行反思的结果。对于对公司社会责任是否应当就其整体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地位主要应当体现在学理和道德层面,而不应概括的反映在公司法律中。此外,相对于公司的营利性目标,它应当是补充和辅助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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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对社会的影响逐步加深,各国对公司各方面的研究不断深入,其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学者及公众认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日渐高涨。我国在对原有《公司法》做出修订后,新颁布的《公司法》也对之予以规定,但由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存在不足,特别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性质方面,使得新《公司法》中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公司社会责任应当包括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两方面,两者相互依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相互转换。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性质的研究,尤其是对这两种不同责任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对我国新《公司法》中有关的条文予以分析、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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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发起人的地位及责任 公司发起人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真过程中负责公司筹办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人。 公司发起人实际上即公司的筹建机关。分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为了处理在发起人设立公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发起人作为设立公司的筹建机关,其存在的唯一合法目的就是成立某一股份有限公司。但由于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公司尚未形成,不能以公司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发起人只能以筹建机关(例如××公司筹备组”)的名义或者个人名义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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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跨国公司在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公司经营主流时,在组织机构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其中许多欧洲公司还专门设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部,本文将对德国Puma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部的运转作一解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