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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静态广告牌因呆、杂、多、乱等原因大有视而不见之趋势;霓虹灯、发光二极管等广告牌不能制作逼真图象,国内外广告业者把动态广告视为主攻目标。但动态广告制作存有:一是风力载荷,二是制作材料因外力、自重等原因发生挠度变化的两大难题,制作面积和使用环境受到严重制约。因此,国内外动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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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敏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9)
美国的路牌广告高高耸立在显眼之处,与高速公路相垂直,它们大都是灯箱式,夜里也能看得清,广告牌用一根或二根柱高高架起,占地少,又不影响地面作业,画面很美,很多广告牌尤如一幅艺术品,到了夜晚灯光一配就更优美了.在不经常变速和动方向盘的条件下,驾驶员也有足够的余力欣赏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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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则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此之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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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20多平方米的门面内,摆放着电脑、灯箱、切角机等物品,店主人正专注地用电烙铁制作节能电子广告牌,门口的小摊贩正拖着一箱的CD唱片晃悠悠划过,当记者走进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青路街边陈新善的工作室时,屋子里传来刘欢那首《从头再来》的歌声——“心若在,梦就在……只不过是从头再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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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力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8):36-37
一、案情介绍1999年9月28日,上海荣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荣胜公司)和上海华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基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由荣胜公司委托华基公司为其在安国路28号的“荣胜公寓”售楼现场,代理发布灯箱(2个)、条幅(10面)、引导旗(100对)等户外广告和“荣胜公寓”楼书的印刷品广告(1000(份),广告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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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飞虎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1,(3):21-22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有的应视为价外费用,有的应当作混合销售,有的则是纯粹的代垫运费,其中价外费用和混合销售行为对增值税有不同的影响。笔者就此谈谈会计处理方法。 一、运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时增值税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对混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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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为包括兼营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等。本文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从兼营行为、视同销售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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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增值税条例》中规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作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等为视同销售行为,要征收增值税。其如此确定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于是我国的会计制度为了与税法的规定相配合,对视同销售行为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但同时却又引发了新的税务问题,出现新的税负不公平现象,又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有了新的可乘之机。上述结论以下例作为佐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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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营业税综合筹划
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复杂的,具有变动性、变异性,经营行为不可能简单按税法规定划为销售行为和服务行为,大多数经营行为是销售服务两种方式的混合,在税法上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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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广告内容
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销售最显的特点之一,即其销售信息是通过以报纸为主的大众媒介来传播和展示。购房一般是先接触到房地产的广告,也只有广告打动了购房的心,项目销售才能正常进行。因此房地产广告制作水准的高低对整个项目的销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平面广告以其成本低、阅读率高、信息承载量大、易收藏和阅读群体庞大等相对优势,而成为房地产商首选的广告发布媒介。不同的开发商,不同的媒体,其广告传达的信息是完全不一样的,消费一定要学会从广告中鉴别项目品质和企业的实力,避免在选房过程中时间、精力的浪费。作为一幅完整的房地产广告一般都含有以下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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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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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中,只将货物用于捐赠、职工福利及分配利润三项行为列为两者共同的视同销售行为,既需要缴纳增值税又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在实务中,被同时认定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却远超过上述三项行为。本文分析了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并提出了两种税法相互协调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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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投资或利润分配及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其他非货币性福利等方面的行为,税法将其界定为“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本文主要就自产自用行为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