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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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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蜀都房地产》2004,(11):1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相似文献   

3.
各市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切实落实好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政策措施。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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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产权[2008]70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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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9.
《审计文汇》2006,(9):24-32
各市国资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现将《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1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  相似文献   

12.
《中国房地产》2004,(12):4-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已经建立并开通运行,为加强规范管理,保障监管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反映。附件: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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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会》2007,(2):40-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北京房地产》2008,(2):I0002-I0004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天津财会》2010,(4):44-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20.
《国有资产研究》2012,(1):32-33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各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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