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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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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思佳 《金卡工程》2009,13(5):15-16
附随义务制度作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制度,已被我国《合同法》给予了全面的认可。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履行中由当事人之间承担的一种辅助义务,旨在弥补当事人约定的漏洞。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和权利救济途径的完善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双方负担,保证双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为此,笔者试从法理基础、内涵界定、责任性质、归责原则及权利救济等方面对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和权利救济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相似文献   

2.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责任的成立不以当事人一方的过错为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只须向法院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  相似文献   

3.
朱忠华 《金卡工程》2010,14(7):12-12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在我国,由于民事经济案件常常要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准确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履行,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5.
程杨  肖凤特 《金卡工程》2009,13(6):114-114
合同不真正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之一,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违约方施予的一项救济保护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不真正义务引发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多,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分歧。研究合同不真正义务的目的也就在于确定其责任,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本文从理论入手,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合同不真正义务的规定,发现我国合同不真正义务制度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合同不真正义务规定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完善合同不真正义务的立法。  相似文献   

6.
高志峰  杨青  于克学 《金卡工程》2009,13(12):107-107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的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7.
张妮 《上海保险》2006,(9):38-42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依法承担的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运用和根:本体现。所谓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当时或以前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是保险法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的直接要求。无论保险合同中有无这项约定,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该项义务。  相似文献   

8.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借款合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基础,是贷后管理的基础法律手段,也是贷款人权益得到法律保障的依据。在银行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地约定,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的解释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法规也明确了银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银行应充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明确而详细地约定借款人应尽的义务和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使贷款人通过运用意思自治原则达到控制贷款风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借款合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基础,是贷后管理的基础法律手段,也是贷款人权益得到法律保障的依据。在银行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地约定,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的解释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法规也明确了银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银行应充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明确而详细地约定借款人应尽的义务和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使贷款人通过运用意思自治原则达到控制贷款风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在违约与侵权三种区分标准中,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系义务来源标准,是最重要、最接近事物本质的分类标准,但合同法扩张导致违反作为法定义务的合同保护义务也构成违约;绝对权/相对权&利益标准适合区分典型侵权和典型违约,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赔偿或给付义务含有安全保护内容之合同救济缺乏解释力;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之标准可作为义务来源标准的重要补充,但这对范畴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既有利益/将来利益,因为履行利益仅是将来利益的一种,当事人基于现状自然的、直接的延伸而必然可获得的将来利益,也应归入其固有利益。先合同义务中应包含保护义务,违反该保护义务也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既可克服其他学说的缺点,同时也与《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容,还能够更好地与新诉讼标的理论对接,更利于保障请求权人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一、合同履行应当遵守的原则合同履行是债务人通过完成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款规定了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及方式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就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入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及缔约过失的后果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4.
王向乐 《金卡工程》2008,12(6):50-51
随着现代社会的日益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成为经济交往的重要工具。合同履行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实现的关键。因此,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对等性,我国新《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对这一制度的探析和理解,能够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及时履行、全面履行以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又是当事人经济交往过程中行使最多的一个,但到底如何才能适当适用该制度一直是民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就是从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对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问题所作出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孙婵 《中国传媒科技》2013,(Z1):248-248
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规定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告知义务制度的内容包括告知义务主体、告知形式、告知时间,等等。这一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在处理保险行业权利义务关系时,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冲突。本文详细介绍了保险法上告知义务制度的内容及相关制度,希望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与完善,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古典契约理论认为合意是所有契约关系的基础,契约义务的产生以有效成立的契约为前提,无契约即无义务。在古典契约理论以合意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封闭的逻辑体系中,并没有后合同义务存在的空间。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思想,开始打破这种封闭的契约体系,提出了合同义务的向前扩张——先合同义务,揭示了后合同义务理论产生的历史源头。自19世纪末20实际初,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崛起和关系合同理论的发展,后合同义务,这种法定的附随义务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随之确立了在合同法上的牢固地位。  相似文献   

17.
王丽云 《金卡工程》2010,14(3):104-105
在合同制度中,《合同法》不仅仅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中确立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了规制。如果当事人没能严格得按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合同只能是一纸空丈。仲裁制度也是如此,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仲裁的过程,就好比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要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严格依照原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程序,还必须严格依据约定的仲裁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决,否则,原先的仲裁协议也将变得毫无意义。而法律对仲裁的实体和程序审查就如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仲裁裁决之间架起的两座桥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王友发 《财经政法资讯》2007,23(3):19-25,13
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基石,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命运。在保险法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不少漏洞,从而导致了很多纠纷的产生。本文试图通过对告知义务的理论研究,结合保险实务,并借鉴国外的有关法规规定,构建一个完整的告知义务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以期通过立法的改进,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22,(5):102-114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及时地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保决定的合理性,避免投保错误。德国实行去规范化政策之后,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从监管法上的义务转变为保险合同法上的义务,并成为立法者强化投保人保护的重要工具。除一般保险条款外,德国法上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还包括其他合同规定以及《德国保险合同法信息义务条例》规定的信息。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保险人都应当以文本形式履行信息提供义务,这不仅便于保全证据,而且有助于减少纠纷。随着保单模式的废止,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被提前到了投保人发出意思表示之前,一定情形下还会延伸到合同存续期间。立法者严格限制投保人的弃权行为,并将保险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作为投保人撤回权期限起算的前提。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限于标准化的信息,投保人自主决定权的全面保障需要保险人咨询义务和一般保险条款订入规则的配套。  相似文献   

20.
与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我国将协议解除明文规定在《合同法》的合同解除范畴,不论从国情、法条的形式周延还是比较法的考察都有正当性.但在实践中协议解除制度的适用也存在不能彻底解决争端的问题,应当将协商一致理解为终止合同关系和解除后果的双重合意,明确当事人对解除后果的意思自治及其限制,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协议解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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