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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下列两种情况:一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笔者认为,企业采用赊销方式,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定为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欠妥。企业为了扩大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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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税收扣缴义务人明了有关税收的纳税环节、纳税时间、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条例,汇集以下各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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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除收取商品售价外,另外收取的服务费。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由于“递延收入”是伴随着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因此,实质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对收取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应设置“递延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所售商品时收取的售后服务费。收取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及科目,贷记本科目;服务期间确认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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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收入实现的四个判断标准: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采用列举式的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①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视为销售实现;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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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合销售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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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一般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所谓商业折扣,也叫“折扣销售”,是销售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较大而给予购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采用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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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条新颁流转税政策背景及相关企业的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是: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交增值税;其他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交营业税。该规定对复杂经济业务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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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由此企业若能够选择特定的核算方式,即可把应税劳务转化为非应税劳务。如一家从事电梯生产的厂家,既有生产车间,还从事电梯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根据规定若统一核算,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能够把电梯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收入成产闰个安装公司单独核算,则这些收入只需纳税5%的营业税,相对17%的增值税,税负可大大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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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缴纳不同税种金额的差异性。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借鉴管理会计本量利分析中的盈亏临界点分析原理.探讨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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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台销售行为的检查。混合销售行为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一种情况,它是指销售货物的同时连带发生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或者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发生的,如果没有销售货物行为就不会发生非应税劳务行为,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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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销项税额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税额.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或商品时为了促销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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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转型对机器设备市场价值影响的分析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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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所说的兼营行为或称兼曹活动.即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提供的非应税劳务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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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特殊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提供建筑业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实际工作中,这种特殊的销售行为由于涉及建筑业劳务,核算较为复杂,本文对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不同情形进行了详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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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是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时出现的一个税收概念,是指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由同一个纳税人实现,货物的价款和劳务的价款同时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混合销售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且类型多样。本文拟通过一组例题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以期对实际工作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举例之前,笔者先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行为的条文摘录引用如下,在例题中不再重复引用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