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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并且规定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次缴纳月薪个人所得税,再加上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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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慧》2008,(5):64-65
032.我公司对个别高管人员的住房租赁费用规定依据发票据实核销。对此,公司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员工为外籍人员的,对实报实销的房租费,《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及《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及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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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以下简称“267号批复”),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来的《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7]89号)进行了答复。本文拟对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问题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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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员工(包括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对推进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实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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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9号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新规范了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①如果当月份的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将当月份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金计算纳税。②如果当月份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将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金计算纳税。③将上述两种情况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④在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算方式只允许采用一次。其他任何名目的奖金(季度奖、半年奖、加班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份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的薪金计税方式纳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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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慧》2005,(25)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二)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三)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215;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247;“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四)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2005年6月24日印发)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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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简称“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对79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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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9号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方法是: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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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对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做了具体的规定。采用数学方法进行所得税的计算可以准确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并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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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线缆企业是一家同时生产军民两用产品的企业。该企业军民品存在通用材料,军品作为免税产品,在做进项税金转出时,直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进行计算。稽查局在税务检查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提出该企业军品耗用材料进项税金转出计算错误,民品销售额应为不含税收入,而该公司计算时作为含税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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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E2006]56号,以下简称“新表”)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043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表进行了修订。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中规定的旧表相比,新表在工资和三项经费(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及时掌握这些变化并据此做出正确的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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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迂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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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笔者就其中《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营业外支出”项目填报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