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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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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播本质上体现为信息的流通,而信息要流通则依赖符号。所谓符号是指信息的外在形式或物质载体,是信息表达和传播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基本要素。“我们日常生活中能够感觉到的声音、动作、形状、颜色、气味甚至物体,只要它们能够携带信息或表述特定的意义,都属于符号的范畴。”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传播学里谈的符号与商标法谈的标记实为同一个词。TRIPS所提到的“视觉可感知“与传播学理论中所指意义完全相同。在符号载体中,可以非常容易地找到我国商标信息载体的对应形式,那就是TRIPS最低要求的视觉商标。  相似文献   

2.
一、商标的显著性问题比较研究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显著性是商标的自然属性,商标以之与他人的标志相区别。各国商标法都明确或暗示地将显著性作为商标的一项基本要求。对显著性的要求一般体现在各国对商标的界定中。有的法律将显著性予以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以图样为准,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应特别显著,并应指定所施颜色。”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显著性,而是采取了暗示的规定方式。例如,德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标志: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还包括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标界定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两处条文中“区别”、“...  相似文献   

3.
郑思涛 《中华商标》2023,(10):69-73
<正>一、研究背景与概念界定2020年,我国作为缔约国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称《RCEP协定》)。该协定对商标概念作出了较为宽泛的界定:“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或任何标记的组合都应当构成商标”,并且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将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作为一项注册条件”。《RCEP协定》肯定了非可视性商标的法律地位,为气味商标的注册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李宗辉 《中华商标》2012,(11):44-48
非传统商标是指一些被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新型要素,按照国际商标协会的观点,主要包括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和动态商标。[1]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在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显著性的一般界定Trips协议第15条之1则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标志组合,  相似文献   

5.
李蕾 《中华商标》2004,(9):55-57
作为TRIPS协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211条款案”‘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历史上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同样在整个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它的意义也不可忽视。本案是WTO成立之后第~个也是唯一的一个触及国民待遇的案例:同时本案也是TRIPS协议历史上唯一涉及商标、商号保护的案例;在条约解释方面,本案专家组与上诉机构报告中对《巴黎公约》的解释,则是自1884年该公约生效至今第一次。  相似文献   

6.
饶徉 《中华商标》2011,(11):41-43
一、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地理标志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两个不同的客体,两者都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都可以将一种商品或服务与同类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但两者的区别很多:  相似文献   

7.
赵敏 《中华商标》2002,(1):8-10
随着中国的入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我们必须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尤其是《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切实有效地搞好商标国际保护工作.并使商标国际保护工作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8.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小小的一枚商标还起着承载企业声誉的作用。为了培育一个驰名或著名商标,企业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心血和汗水。  相似文献   

9.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注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敢 《中华商标》2006,(8):13-16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涵义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的姓名主要是由文字或字母组成的,作为区别自然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符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10.
1994年4月TRIPS协议签订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立即在其制定的1994—1995及随后制定的1996—1997工作计划中就有关问题做出了反应。在1996—1997工作计划中,有一项是关于”商标许可的备案和标记”的,即WIPO国际局将在专家委员会的帮助下,研究商标使用许可证的备案是否能够在一些需要备案的国家中被简化和协调的问题,该研究也将涉及在产品以及包装上标明商标许可标记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加强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丹 《中华商标》2010,(7):47-51
我国商标法尽管规定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是并没有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定义。因此.只能从学理上去理解。未注册商标,顾名思义.是相对于注册商标而言的,笔者认为,即是商标权人没有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而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或其组合标记.和已申请但未获得注册,以及超过保护期的商标。在绝对注册主义的国家,这样的商标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  相似文献   

12.
认定商标近似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凯 《中华商标》2005,(9):15-18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且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另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被误导是由于属于不同使用者的商标混淆商品的来源(即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产生的后果。  相似文献   

13.
吴新华 《中华商标》2006,(11):38-38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在通常情况下,商标依附于商品而存在,又与商品相对分离,二者之间是一种标与本、表与里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传统的文字、图形或其简单组合向多样化演进,出现了颜色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新的商标种类。商品与商标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二者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而出现了日益融合的现象,笔者将之概括为商品的商标化。  相似文献   

14.
由于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环节中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公开的使用,附着商标标记的商品应当进入流通环节,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相应关联。贴牌加工商品销往国外,不属于公开使用,因此,不宜认为在用于出口的贴牌加工产品上使用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未注册商标只有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时,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可能获得法律保护,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是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前提,并非仅用来推定商标注册人的恶意。不宜仅以商标注册人具有抢注恶意就给予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证明商标是指证明提供的商品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定品质,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如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根据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就是通过注册证明来实现的,这也符合1994年达成的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精神。TRIPS虽然没有使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即《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这个概念,但却规定了对与原产地名称含义相近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其基本要求是,凡加入WTO的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均须对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有了这样的规定,我国的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必将更加紧密,证明商标的注册依据也更充分。无锡“阳山水蜜桃”是否属于“TRIPS”所称的地理标志?又能否作为证明商标注册?本文拟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商标申请注册。”此规定与《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协议》  相似文献   

17.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  相似文献   

18.
“淡雅古井酒”瓶显著性欠缺保护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是我国首次将三维标志(也就是通常所指立体商标)列入申请注册商标要素,  相似文献   

19.
袁博 《中华商标》2013,(12):63-64
在侵犯商标权的各种纠纷中,有一类纠纷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此类纠纷表现为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违反授权方的协议范围使用商标,具体表现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终止后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超出约定数量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在协议约定的商品种类之外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  相似文献   

20.
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俗称牌、牌子、商牌、货牌、品牌、牌号以及贸易牌号,基本作用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但都有各自不同的内涵。驰名商标,俗称名牌,是在一定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其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者,还代表着其赖以驰名的丰富内涵和综合竞争力。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因而受到法律更宽和更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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