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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按揭手续并缴纳首付款,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也无论双方是否共同还贷或共同还贷的多少,许多人都主张应一概归属于房产登记簿上登记姓名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种主张获得了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解释的支持。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没有考虑我国目前夫妻住房普遍是登记一方名下而推定共有的现实状况以及家庭生活需要和实际偿债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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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共有房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房产登记机关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进行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一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一般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对该房产处分或继承时,要求另一方签字同意,实际上也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有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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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6,(10):38-39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于卖方未在登记表上签名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因此,该项登记是无效的,要求我单位注销该项登记;买方则认为: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应是指权利取得方。因此,双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请问:房产转移登记是应当由承受人一方申请还是双方共同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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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购买.离婚诉讼时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处理情形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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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归一方所有。因此,需双方到场。通常情况下,双方共同申请是原则,单方申请是例外,而单方申请一般都是申请一方在申请之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等物权。比如房屋修建,在修建事实行为完毕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确权判决或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确权判决或仲裁生效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些情况仅需已取得权利的人单方申请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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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劈分是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的方式将房屋权属分割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屋析产是指共有房产分割为各自所有的房产的行为。目前国家及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规和政策对房屋分割出售、劈分析产均规定得较为笼统。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因此,当事人因劈分析产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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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异议的涵义及其特征 房产登记册是房屋权属登记的缩影,是记载房屋状况和权利归属等基本属性的一个簿册。当房屋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时,在房屋权属再次登记前或登记过程中向房产登记机构提出不同意见的申请,经审查后,可以就其不同意见而在该项房产登记册中做出记载的登记,称之为登记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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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夫妻间共有的房产,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是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房产登记机关当面填写房屋归属约定书,并签字、盖章(夫妻一方因故不能到场的可提供公正约定书),否则不予以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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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6,(10)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于卖方未在登记表上签名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因此,该项登记是无效的,要求我单位注销该项登记;买方则认为: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应是指权利取得方.因此,双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请问:房产转移登记是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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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 《中国房地产》2009,(12):41-42
苏州市以往的抵押权登记(主要针对抵押权人是银行,类型主要包括抵押权的设立和注销),均是由银行出具书面证明(贷款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登记申请书等或贷款还清证明、注销抵押权申请等),交予贷款方即银行客户,再由客户将这些材料提交到所属的房产登记机构,申请相应的登记。登记机构在受理过程中,认为手续齐全的,在完成整个审核流程后,核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进行抵押权的注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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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女性权益已成时代大势的背景下,居然有司法解释与之唱反调,自然引来舆论围观——最高法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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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专家、学者一直呼吁将公证引入不动产登记制度,考虑到公证机构的审查能力、承担责任能力和部分城市房屋登记的实践经验,在部分不动产登记、转移前,由公证机构介入进行实质审查、公证,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房屋登记机构的风险。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房产继承经公证后再由房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各地房屋登记部门与公证机构相互合作,有效遏制了房产继承、遗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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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品住房转让给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持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了房屋转让转移登记。不久,张某意外死亡。张某的独子张小某从外地回家办完后事后,到登记机构查询,得知登记簿上张某名下的房屋无转移登记和限制处分记录。遂后,张小某以继承人名义凭记载张某为所有权人的登记簿打印件、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申请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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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某甲购买某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交付全款,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某乙现向某银行贷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某甲的上述房产抵押作为乙债的担保,现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对于该申请能否受理,工作人员意见不一。笔者在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时,翻阅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