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税收征纳》2011,(8):43-44
(2011年2月25日财税[2011]7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相似文献   

2.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供求效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税改革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必将通过税负与税负归宿的变化影响成品油的供求,进而影响绿色经济的发展。本文在成品油消费税税负归宿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实证检验了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供求效应。实证表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对成品油的供给短期内有较明显的抑制作用,但长期作用不明显;而对成品油的需求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企业消费者的需求有所下降,但对居民汽油消费的抑制作用较弱。然而,若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从生产环节调整至消费环节,不仅对消费的影响更为明显,会直接减少成品油的需求量;而且税率上调的政策效果也会事半功倍,优于在生产环节课征的政策效果。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1,(4)
<正>财税[2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09年国家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以来,成品油消费税大幅增加,成品油定价机制更为合理,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经过两年多来的实施,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在征管执行中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对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及征管问题进行探讨,不论是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来考虑,还是从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发展着眼,  相似文献   

5.
随着外贸出口形势的逐渐好转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政策的实施 ,出口企业不断增多 ,许多企业咨询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问题。就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款的税收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已作出明确规定 :1 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增值税金 ,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采用“先征后退”办法的 ,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2012年开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两次调高成品油价格,这必然会对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影响。要解决目前成品油价格机制困境,就不能忽视税收的调控职能。本文通过构建企业生产函数模型和消费者效用函数模型,以汽(柴)油消费为例,分别分析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变动对成品油消费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会计师》2012,(22):8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一、制定本公告的目的2008年国家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随着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强化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如此以来,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  相似文献   

8.
杜明 《会计师》2011,(4):27-28
<正>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是一国政府对出口货物采取的一项免征或退还国内间接税的税收政策。  相似文献   

9.
《中国工会财会》2005,(5):59-59
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支持企业改革,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债转股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上述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对债转股原企业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再退还。二、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  相似文献   

10.
《会计师》2013,(19):80
<正>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二、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一)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  相似文献   

11.
《草原税务》1994,(5):43-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对石油的消费量不断增加,石油依存度已接近60%,但是石油利用效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因此,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任务艰巨。同时,我国成品油市场还存在着秩序混乱等问题,大量调和油和"裸油"冲击正规成品油市场,严重侵蚀消费税税基。因此,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政策,"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推动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对于我国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首先简要介绍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的困境,然后重点分析改革中面临的宏观、微观难点问题。进行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时,不仅会面临技术操作和税收征管等微观难题,而且还会面临关乎现代财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等宏观难题。最后从三个方面对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执行税前限额扣除,很大程度上发挥了激励企业公益捐赠的效应。但随着公益事业的发展,对企业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还需加大。本文建议:调整非货币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计税基数;在企业将货物等用于公益性捐赠时应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相似文献   

14.
2014年底、2015年初我国连续三次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对外释放出中国将借助消费税杠杆作用,强化节能减排效应的明确政策信号。本文围绕我国当前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五种方案,分析了当前成品油消费税方案选择需要思考的三个重点问题,进而提出当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应该采取"先完善现行税制,再构建多环节征收"的两步走策略。  相似文献   

15.
《税收征纳》2009,(3):I0014-I001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6.
《税收征纳》2014,(12):41-41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相似文献   

17.
本文分析了OECD国家环境税负担规模下降的原因,归纳了其负担结构的特点及发展趋势,并将我国环境税负担规模、结构的现状与之比对,提出我国环境税改革的重心应放在能源税类上。具体而言,应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引入通货膨胀自动调整机制;进一步调整资源税计税方式,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大至电力产品;待时机成熟时整合成品油消费税、电力产品消费税、资源税,开征独立能源税。此外,逐步对其他有害环境产品或污染物征税。  相似文献   

18.
罗艳 《投资与合作》2024,(2):171-173
文章概述了绿色发展理念与消费税,介绍了我国成品油等能源产品消费税征收现状,分析了消费税推动绿色发展的作用机制,研究了国外的消费税征收情况,重点提出了我国成品油等能源产品消费税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9.
《税收征纳》2010,(7):51-51
经研究.批复如下: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相似文献   

20.
《税收征纳》2014,(10):40-42
(2014年8月29日税总函[2014]4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