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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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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突破了有限责任只适用于法人的传统适用条件,其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削弱了债权人保护,需要替代赔偿机制的配合.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机制在种类、覆盖范围、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承认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这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有限合伙可能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的工具,要加强对有限合伙的监督,防止有限合伙人滥用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地位,来损害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提出了完善及合理建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立法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但在合伙人数量、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转化、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换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当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商》2015,(18):222-223
有限责任是有限合伙的黄金规则。维护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实则需要我们更严谨地规范有限合伙人的无限责任。现行立法确立的"安全港"条款范围过窄,应赋予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和代理权,并附上兜底条款体现条文的周延性;同时,建议借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建设一套有效的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否认机制;最后,两类合伙人身份互换导致的责任转化应当区别对待以示公平。  相似文献   

5.
不久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新增“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增加的规定有利于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风险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结合起来。此外,专家还指出,这些增加的规定有望解决我国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有限责任合伙中各合伙人…  相似文献   

6.
资本与知本最佳组合--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有着截然区别.但有限合伙具备普通公司的一个重要特性,即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例如,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二者区别在于,有限合伙中只有部分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待遇,而公司中的全体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待遇.  相似文献   

7.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亮点之一。本文主要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的范围和对债权人的保护这几个重要问题将立法与实践相结合进行了探讨,指出了立法中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实践意义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亮点之一。本文主要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的范围和对债权人的保护这几个重要问题将立法与实践相结合进行了探讨,指出了立法中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实践意义的意见。  相似文献   

9.
一、有限合伙制简介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上的灵活性,又具有公司能轻易筹集经营资金的优点。从法律架构上来看,有限合伙是由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仅仅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目前,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必须依法登记设立,但其登记设立的法定条件较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其登记设立的目的在于…  相似文献   

10.
林燕 《致富时代》2011,(9):186-187
该文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背景,以新增的有限合伙制度为基点,从有限合伙的基础概念入手,对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进行有意义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特殊普通合伙制扬弃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各自优点、缺点,成为我国做大做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承责主体、承责顺序、承责范围等进行厘清,得出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优势,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  相似文献   

12.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的优势在于结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企业制度的优点,呈现出独特的法理特征——"两种不同性质出资,两种不同性质责任、两种不同性质合伙人并存"。但本次修法,在把握"两种制度"的结合上还存在不足。因此,文章结合我国实际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条件、有限合伙中两种责任、两种合伙人的转化等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  相似文献   

13.
有限合伙对比普通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但是按照控制权原则,有限合伙人干预或控制了合伙事务就会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在制定的时候引入了控制权原则,但在2001年的修订版中却将其彻底废除.文章指出,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程度的合伙事务执行权是合理的,但完全放弃控制权原则不利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权益的保护.立法应对控制权原则予以变通适用,建立一个完整的"安全港"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4.
杨慧 《江苏商论》2006,(11):115-117
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人资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在规定合伙人资格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矛盾。应在我国的合伙制度中引进有限合伙制度,同时赋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合伙人资格。这既完善了我国的合伙制度,也解决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规定的矛盾,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相似文献   

15.
允许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公司自身、公司一般债权人、合伙企业可能存在一定风险,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决策程序等途径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16.
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克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6年修订的我国《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精髓在于"糅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制度"的优点,但新法在两种制度的"糅合"上还存在着未充分认识到有限合伙中两种投资的性质和资本制度的构建等方面的缺陷;两种责任的适用范围及转化的规定比较模糊;两种合伙人转换条件以及转换后的权利义务设计不合理等.应区分"两种制度"的宗旨、功能、适用条件等构建有限合伙制度,同时也应对有限合伙中两种责任及两种合伙人的转化设计合理的径路.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因沿用所有制等传统分类标准而弊端丛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WTO规则接轨,应抛弃传统分类标准而改采投资组合方式和责任形式的“新标准”来统一我国现行合伙立法,在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与完善民商合伙并立之立法体例,并分别增设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制度于商事合伙法和未来的《民法典》之中;为维护合伙之信用和保障交易之安全,应在统一的《合伙企业法》中补充规定“表见合伙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8.
刺破公司面纱 促进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引入了"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在特别的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有限责任,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及风险的分配。有效的促进了我国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制度及董事责任制度缺陷与债权人利益之冲突,是公司董事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因此,适当强化公司董事的民事责任,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王元 《商》2013,(12):207-207
股东瑕疵出资转让后的责任成为热点。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围绕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在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出现时,应当排除其适用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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