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4.
5.
6.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在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界定是:经过工业加工、工业或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完成的,具有特定使用价值和实物形态且: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动产。 相似文献
7.
8.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中,中国与GPA参加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应适用《政府采购协议》的政府采购范围持不同的看法。国内政府采购理论界对于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是否有区别、公益性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等问题也存在着广泛的争论。为此,有必要对我国政府采购范围界定的问题进行再思考。 相似文献
9.
《婚姻法》颁布实施已多年(1980年颁布,2001年修改),虽然颁布前后社会议论一番,但也无很大的争议。近些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火爆,房价跳跃式上涨,使得国民家庭财产的主要部分——住房之估值上升迅速,成为夫妻财产中占比最大的资产,这是立法者所始料未及的。 相似文献
10.
11.
可能的困难一大堆
四川省将于2010年进行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
从前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看,有的地方组织不力,宣传、培训不到位,指导不深入、不细致,在制订选举方案时,缺乏调查研究,造成选举方案操作性不强。在选举过程中,个别地方过于强调组织意图而忽视民意,不能完全严格依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随意改变或者随意突破选举规程.引起大的上访事件。 相似文献
12.
13.
房屋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的判断。《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灶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4.
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判断。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中也都对此做出相应规定。在这里,无论是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还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拆迁,都不可回避地需要回答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的原则特征和我国公共利益的实操性界定等方面揭示房屋征收及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15.
16.
17.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年第11期刊载了《消毒餐具企业使用问题产品如何查处》一文。对涉嫌违法生产的塑料包装膜进行餐具集中消毒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给出了四种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涉及质监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职能管辖分工。 相似文献
18.
运用刑罚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可见,只有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产品,才有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不论是《刑法》,还是同产品质量有关的《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19.
在《整合预算:收益分配的均衡机制》《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年第9期)一文中,笔者主要说明了每个责任主体(部门、岗位),特别是每个岗位的收益分配如何达成均衡协调,真正实现多劳者多得。这里的劳显然是从结果的角度进行衡量的。每个责任主体的这一劳动结果不仅受自身努力的程度影响,还受关联责任主体的劳动结果的影响,在分工协作的企业组织体系中,每一个责任主体的劳动结果都是分工体系相互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20.
王代红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7):68-69
税款委托征收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将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依法委托给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其行为属于税务机关的法律制度。实质既是一种行政委托,又是一种行政合同。对税款委托征收,虽然在1993年和2002年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有不少税务机关在运作,但依然遇到许多障碍。首先,对税款委托征收性质的认识模糊。这是一种民事代理还是一种行政行为?或者是一种扣缴行为?许多税务机关并没有认识清楚。其次,在实施委托征收时,如何规定法律责任?是约定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还是直接适用行政责任?税务机关十分茫然。再次,当事人违反约定,不履行义务时如何采取补救措施?税务机关也无所适从。为便于理解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