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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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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实施体制,可能引发对《反垄断法》兜底条款中“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分歧。“其他垄断行为”的典型样态有排他性合作协议、忠诚折扣、平台自我优待、平台最惠待遇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其他垄断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个案分析,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事诉讼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涉及“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后继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单独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因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而中止诉讼或在行政执法程序未启动时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  相似文献   

2.
正市场竞争是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福利提高的重要动力。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多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在反垄断执法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存在滥用其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对于  相似文献   

3.
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基础性概念。它是在反垄断执法中为了明确界定企业间竞争的界限而使用的一个概念。如何对相关市场进行认定是实施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保障反垄断法有效适用的基本条件之一。而要界定相关市场,就要从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进行三维度的综合认定。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加入WTO ,为解决法律上的一些问题需制定反垄断法。保护公平竞争与发展规模经济 ,维护我国的经济贸易秩序与保护本国利益 ,是制定反垄断的大前提。应明确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与体系 ,规范反垄断法行为和执行机构 ,制定好反垄断法等各方面的有关规定 ,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工商行政管理》2013,(16):27-29
《反垄断法》实施五年来,国家工商总局立足职能,围绕健全机构、制度建设、案件查办、宣传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一、加强执法力量,组建反垄断执法机构为适应反垄断执法需要,总局专门组建了反垄断机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负责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参  相似文献   

6.
5年来的反行政垄断案例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已经发挥了一定的效力。但是由于该法第51条可操作性不强,其效力还比较薄弱。近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细化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分别由上级机关、反垄断机构、行政复议诉讼等三个渠道查处行政性限制竞争和有关的经营者垄断行为。中长期内,应研究修改《反垄断法》,明确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建立反垄断分权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7.
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即包含“维护消费者权益”。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新增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何不同?本文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出发,论证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而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界定为消费者协会和检察院,得出以垄断行为是否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标准来划定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  相似文献   

8.
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依存度显著提高,跨过垄断行为对内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的规制,为维护本国利益,许多国家在其反垄断法中都规定了域外效力。面对着跨国兼并的不断出现,我国应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更好的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已成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必需予以考虑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及“效果原则”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未来反垄断立法选择的设想。  相似文献   

9.
26.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程序性规章?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10.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呼之欲出,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争论也愈演愈烈。本文试图从反垄断法的法理剖析入手,通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及我国现状的考证,探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相关问题。一、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法理基础“法令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去执行”①。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然上要具备与反垄断法相一致的法理内核,本质上要反映反垄断法的法理诉求。1.反垄断法的性质反垄断法在我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经济法体系中又有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相似文献   

11.
美国仅对那些大型的具有持续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取得支配地位本身并不一定导致违法,法律并不制止经营者采取合法的手段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同时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损害的仅仅是他的竞争对手的利益,本身也不是坏事,由此正好可以促进和维护市场的竞争,只有在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故意谋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格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介入进行规制,故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在于规制损害市场竞争格局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郑建伟 《商场现代化》2006,(2Z):233-234
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依存度显著提高,跨过垄断行为对内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的规制,为维护本国利益,许多国家在其反垄断法申都规定了域外效力。面对着跨国兼并的不断出现,我国应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更好的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已成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必需予以考虑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及“效果原则”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未来反垄断立法选择的设想。  相似文献   

13.
目前,对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各国监管比较一致,都倾向于采取严厉打击、严格处罚的原则,我国理论界和执法实践中对此也有共识;但对纵向垄断协议,各国监管有严有松,我国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反垄断执法初期,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还普遍存在,应当贯彻《反垄断法》,注重规制这种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纵向垄断协议,也称纵向限制、垂直限制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参照法的普遍价值和国外反垄断立法的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的特殊情况,我国反垄法的立法目的的价值取向是制止垄断,维护竞争保护利益。  相似文献   

15.
《工商行政管理》2009,(12):21-25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两个规章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制定配套规章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答:《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健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已经于去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反垄断执法程序配套规章,是确保《反垄断法》顺利实施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之后,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5月26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章),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工商系统竞争执法工作会议上,钟攸平副局长在讲话中强调,要认真履行新“三定”,以反垄断执法为契机,努力开创竞争执法工作新局面;要以“四化”建设为抓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在两个规定出台之后,各地工商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及两个规章,为反垄断执法的开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7.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18.
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反垄断法》的出台对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等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且反垄断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于协调性的机构,这对于我国反垄断的贯彻执行是不利的。在借鉴西方国家反垄断执行机构的设置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9.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有三个执法机构: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发改委设置了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工商总局设置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按照分工,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20.
经济性垄断案件调查程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性垄断是相对于行政性垄断而言的,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实力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内生的、非体制性的垄断。经济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三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这些垄断行为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在运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对各种经济性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过程中,反垄断机构的调查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一、经济性垄断案件的特征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垄断,该类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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