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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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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背景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科技时代的特征,其呈现出的多样性、传播快、隐蔽性强和危害大等特征冲击着传统的法律规制。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针对互联网市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做出了原则性条款与列举式条款并存的规定。对于一般条款是否具有原则性性质,适用时是否存在主观性、不确定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应当进行专门规制,当前的法律规定是否足够完善或者仍需要查漏补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时代应呈现何种模样等问题仍有深入探讨的余地。通过对互联网条款的条文内容、结构的逻辑理论和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结合互联网市场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论证互联网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正当性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市场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款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上。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市场情况的变化,上述法律条款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对其进行修订也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开发、运营大数据产品已成为数字经济的基本特征与基础条件,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催生全新的竞争生态,围绕大数据产品抓取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对此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还处在探索阶段。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优化的启示,梳理互联网平台经济下大数据产品抓取行为不正当竞争认定现状及困境,为其认定路径提供新解。  相似文献   

4.
盛茹 《中国物价》2023,(8):86-89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背后所隐藏的商业价值被逐渐发掘。互联网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利用数据抓取技术攫取其他竞争者所占有的数据资源,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抓取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在实践中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泛化,互联网专条表述模糊,正当性判断标准滞后以及监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而提出要规范法律适用与表达,采用利益衡量规则,健全多元共治的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5.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调整商标恶意抢注的观点,不仅为我国多数学者所支持,而且司法实践中亦有判决采纳。但在《商标法》和民法已经能够完成制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具有介入的必要。商标在先使用人对其商标应具有较高的保护义务,故规制恶意抢注亦应考虑到在先使用人的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商标恶意抢注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调整范围。混淆条款也不能完全地规制该等行为。追求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为人苛以行政责任,既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要求,又有可能为经营者提供了打击竞争对手的利器,进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还有可能与“商标权注册取得”这一基本制度相冲突。故司法、执法机关不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相似文献   

6.
(接2014年第12期)前文提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中对于市场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款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上。  相似文献   

7.
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意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因竞争而引起的各种新的垄断行为也在不断出现。特别是由于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将会面临国际市场的倾销、补贴等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问题。这些新的问题都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相应的回应。本文拟就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提几点意见。一、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的一般条款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采取具体列举式,尽管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但对于该条是否具有一般…  相似文献   

8.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企业展开了对数据的争夺,而网络爬虫则成为获取数据的重要途径,相应的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对已生效的49份相关裁判文书进行归纳分析后,发现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网络爬虫行为上存在混同权利侵害范式、泛化商业道德评价、不当扩张或抛弃竞争关系、“三道授权”缺乏实践支撑等问题。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的不一致,使网络爬虫行为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不断扩张,最终被“污名化”。研究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明确了网络爬虫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划定了网络爬虫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的限度。  相似文献   

9.
商业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生产要素,是影响经营者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的重要经营资源。在商业数据权属不明的情形下,在司法实践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下称“一般条款”)处理商业数据权益纠纷已经成为一种通行的裁判思路。但一般条款具有高度抽象性,以抽象的原则规范调整具体案件的事实关系,客观上会带来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层面上的问题:一是竞争关系认定的法律定位出现偏移,把认定竞争关系作为前置条件的传统做法无法适应数据竞争的特殊需要;二是变动不居的商业道德本质上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容易诱发不确定性风险;三是竞争利益权利化,裁判者会习惯性陷入“合法权益—加害行为—损害后果”的权利侵害判断范式,忽视数据流通、共享的积极面向。为更好地规制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修正竞争关系认定的法律定位,摒弃把竞争关系认定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前置条件的传统做法;借助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技术规范、裁判者自主创设的具体规则,辅助评价商业道德,强化商业道德的可识别性及其评价的可操作性;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秩序干预的谦抑性,严格限制对一般条款的适用,包容审慎对待数据领域的新型竞争行为,为市场主体行为...  相似文献   

10.
一、增加一般性条款的设置 一般性条款是一种开放式的条款,可以弥补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穷尽的弊端。因此,国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重视一般性条款的作用。纵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及第2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般性条款的性质,但其是否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性条款,学界尚存有争议。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出了原则性定义,即“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通过类型化条款认定,司法实践中逐渐将目标转向适用一般条款认定,但一般条款的扩张适用也带来市场干预过度、不利于鼓励创新的问题。在适用一般条款时要严格贯彻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原则;摒弃泛道德化的判断,以同案同判增强司法判决公信力;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要更加注重对竞争秩序的维护,通过利益衡量综合考虑社会多方主体利益,从而维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行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大背景下进而维护竞争者利益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竞争法体系之中存在两类重要结构因素,分别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两者时刻存在规制对象、思想、方式等冲突,许多国家倾向于沿用分别立法模式,但是却随即引发行为判断不便利、执法机构臃肿、立法成本费用过高等消极状况。基于此,我国可以考虑借助它们之间互补共生和相辅相成的关系特征,开拓全新的合并立法路径。笔者的任务,则是在强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并立法的必要性基础上,探讨这类合并立法的可靠模式,希望引起有关工作人员关注。  相似文献   

1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惩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国经济条件、立法技术及立法计划等因素的制约,《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尚存一些不足之处,应当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健全配套法规限于当时的市场条件,不正当竞争法的有些条款规定不具体、操作性较差,致该法对不少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做到有效制约。如第六条:“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以经营者利益为中心的法益结构面临变革。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经营者一元中心"到"经营者与消费者二元平衡"法益结构的演变值得借鉴。本文鉴于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主体地位革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法品格不断增强以及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达,证立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构筑"经营者保护"与"消费者保护"二元中心法益结构体系。由此也引发如何衡平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路径选择问题,鉴于这两者长期利益一致、呈共生共存关系,故长期衡平逻辑上不矛盾;两者短期利益冲突问题的化解,需要回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益配置观,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基准,综合适用利益衡量方法、法律论证方法与经济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15.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实施多年来,对我国建立统一,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又出现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有效的予以规范和治理,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重新认识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规定,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对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置完整的一般条款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学界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是否属于一般条款存在歧义,本文在一般条款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该条规定的属性,认可有限的一般条款之观点,进而对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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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互联网经济的大潮覆盖了市场中各个行业的各个领域,全民创业的大潮兴起,使得我国的电商行业发展更为迅速,但是,在这股大潮的背后,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悄然而生,那就是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对于这种新型的有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我们该如何在法律层面予以回应和应对?我国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我们提供了相应依据。本文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通过对目前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条文的研究,结合在实践中对该行为进行规制的经验总结,明确在现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法律应该如何与时俱进的对这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8.
史佳芝 《江苏商论》2023,(3):33-35+38
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愈发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看似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以及相关法规的综合制约,但实际上由于规制范围过窄、行为边界不清、条文涵义不明等原因,反而处于无法可依的怪异状态。可以通过选定规制该行为的法律,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和《电子商务法》为核心,加之司法解释、政府政策等方式进行理解和释明。  相似文献   

19.
在现阶段我国市场领域的各类活动中,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和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领域虚假宣传的规制,可查处利用广告方法之外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扩大了查处的范围,并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但由于是初次立法和客观情况所限,该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等方面还不全面,对虚假宣传规制亦有不足。笔者结合实际提出修订相关内容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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