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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一直是牵动城乡居民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科学回答和具体部署,其中也包括对农村宅基地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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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从管制、赋权到盘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宅基地财产功能的发挥也是以满足居住保障功能为前提而展开,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此提供了相应的制度空间。宅基地资格权的永续保有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不能破除,宅基地的市场化路径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权的市场化。既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在"三权"分置之下,可被解释为房屋所有权与其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租赁权的权利主体相一致,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仅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租赁权,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相应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之时,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作为受让人也仅取得宅基地租赁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继承之时,亦应作同一解释。宅基地的用途和规划管制应予坚持,但"一户一宅"政策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实现途径,宅基地审批程序应予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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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它不仅对土地资源配置及其效率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影响。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为我国工业化发展、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发展,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与城乡统筹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并给农民福利带来不利影响,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在农村土地制度已有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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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就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所作的规定存在诸多模糊、不确定甚至冲突问题,导致学界出现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农村宅基地继承不仅成为客观事实,更具有重要价值。现行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存在着主体身份受限制、客体范围不明确、期限未确定以及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构建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要扩大继承主体、明确客体范围和继承期限、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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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系统剖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逻辑,并提出相应的改革路径,为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研究方法:归纳演绎、系统推论。研究结果:现行的宅基地制度已难以满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逻辑起点,构建有效的“三权分置”制度体系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逻辑目标,而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顺应人们对乡村高品质居住生活空间的需求、统筹好宅基地保障功能与资产功能的关系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逻辑主线。研究结论:宅基地制度改革必须兼顾宅基地制度自身的特殊性及其改革的敏感性,改革路径主要包括:一是聚焦于制度建设,并确保制度能得以落实;二是以系统思维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并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之中;三是立足于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破解宅基地利用与管理中的难题;四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提升其行使所有权人的能力,并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人翁精神,激发其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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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作为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对其深化改革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低效利用、分配不公平、隐性交易盛行以及城乡建设用地结构性短缺等问题,对于积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立足于城乡融合发展视角,重点围绕宅基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闲置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盘活、城镇建设用地供给三者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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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6,37(3):148-155
农村村民依法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才能合法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前提与基础。理论界与学术界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予以高度重视,但主要观点散见于用地标准、"一户一宅"等方面论述中,鲜有系统的、全面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论述。文章对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的概念进行了剖析,阐述了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及宅基地制度政策的演变。从申请取得资格的认定、申请原则与面积标准、审批与监管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总结宅基地取得制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从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合理认定申请取得资格,完善申请取得原则与面积标准,严格申请取得的审批、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建议,以期为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进而为我国深化改革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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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革政策和试点实践来看,宅基地流转沿着农户自决和集体主导的双重路径展开。农户流转农房引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社会主体因农房转让或者抵押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如果农房流转作为经营性用途的,理应由农民集体为农房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主导宅基地流转场合,农户实现户有所居,社会主体通过集体出让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流转的制度设计,需要通过集体权能充实和成员资格认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居住资格利益;社会主体取得的宅基地权利应因宅基地流转路径的不同,而类型化构造为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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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明晰宅基地的盘活形式由“农户自主流转”向“集体主导、统筹流转”的模式转变,探索集体主导盘活闲置宅基地的实践路径及制度规范。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逻辑演绎法。研究结果:(1)集体主导盘活的试点路径可总结为委托流转、转权流转和扩权流转。(2)路径局限:农户退出意愿掣肘盘活效率、地性转换易导致宅基地面积缩减、受让方权利名称及属性未明晰、单一赋权逻辑较难契合多元流转形式。(3)委托代理方式以及宅基地经营权的规范构造可为集体盘活路径所吸收。研究结论:宅基地用途应适当向经营性利用扩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盘活主体和宅基地所有权人,应在充分尊重农户退出意愿的基础上,为受让人设立宅基地经营权,由此构建以农户退出意愿为前提的多元盘活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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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继农村承包地实施"三权分置"后,中央再次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2018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要求,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认为,这是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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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农区宅基地“三权分置”路径研究——基于江西省余江区和四川省泸县宅基地制度改革案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基于江西省余江区和四川省泸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探讨了传统农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两个试点地区在宅基地所有权上强化了治理单位和产权单位的关联性,在宅基地资格权上基于成员资格认定引入有偿取得机制,在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上探索了使用权流转和指标交易的不同方式。在分析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四点改革路径:明确村集体在宅基地监管中的主体性作用;以有偿使用为抓手优化宅基地资源配置,在宅基地退出补偿中引入收益分享机制,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指导合理利用结余宅基地和农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