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魏晋之际,王弼从道家的自然主义观点出发,认为统治者的种种“作为”,如名法之治、名教之治等,是造成当时社会混乱局面的根源,因此提出“无为’’的政治主张。他深信儒家的名教,即尊卑责贱的等级制度和维护它的宗法伦理是正常的封建秩序之所在,于是试图以道家的自然来加以挽救,以期重建封建秩序。  相似文献   

2.
原涛 《魅力中国》2010,(31):145-145
现行刑法把单位纳入犯罪主体的范畴。私有性质的公司、企业纳入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无论从刑法原理、犯罪构成要件,还是从立法起源及单位犯罪规定的内容上看,都应将私有性质的公司、企业纳入其中。对于机关主体犯罪范围,国家机关应被包括在其中,同时,有关条款对国家机关犯罪的罪种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社会和司法实践上的混乱。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处罚,新刑法采取的是以两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补充;同时应认为单罚制与单位犯罪主体存在矛盾。  相似文献   

3.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单位犯罪做出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非自然人犯罪开始向经济、社会领域日益渗透和发展。新修订的刑法虽然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因其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在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中存在一些分歧。文章通过综合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依据,确立了主体的行为,并就其对司法的影响及立法的完善进行研究和建议,以维护我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4.
见危不救犯罪化除了要考虑刑法与道德的关系,还要考虑刑事政策的需要。从各国的刑事政策来看,见危不救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分水岭。为了保障个人自由、限制政府权力,当前中国不宜将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见危不救犯罪化。  相似文献   

5.
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立法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阶段中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仍旧沿用的是我国刑事立法在1979年的相关规定。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急剧上升。伴随着犯罪年龄的年轻化,使得我国刑法对于不到入刑标准的未成年犯罪的威慑力成为虚设,大量的未成年犯得不到惩罚,从而加剧了社会矛盾。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当适当调整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以更好地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6.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解决不同年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也包含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从宽处理的内容。由于刑事责任年龄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有无,因此,为了防止出现错案殃及无辜或者放纵罪犯,就需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准确认定一个人的年龄,以防止出现错案或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相似文献   

7.
见危不救犯罪化除了要考虑刑法与道德的关系,还要考虑刑事政策的需要。从各国的刑事政策来看,见危不救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分水岭。为了保障个人自由、限制政府权力,当前中国不宜将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见危不救犯罪化。  相似文献   

8.
非法集资犯罪是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的经济犯罪,它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近些年来还呈现出迅猛扩张的态势。对于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中的财务人员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务部门也往往是聚讼纷争,莫衷一是。事实上,无论是从刑法中的意义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还是以客观归责学说中风险降低等诸多理论来看,得出的结论都会是非法集资犯罪中财务人员仅对其参与吸收的资金负责。这种处置方法及其思路在其他有组织犯罪的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中也会有着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9.
周钦逢 《特区经济》2013,(1):148-150
近年来社会恶意欠薪事件频传,现有劳动及行政法规均无法有效抑遏止以及保障欠薪员工薪资追讨及司法程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希望能就此打击恶意欠薪事件再起。然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劳动及行政法中相关法规所管辖事项以刑法手段加以介入,似有挑战刑法谦抑性原则之虞,且该罪实施后,对法条内容之构成要件及相关名词于解释上尚存许多争点尚待最高人民法院厘清,本文将就支付时间、数额较大、严重后果等不确定法律概念提出个人观点,以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时参考,最后从追讨程序、劳动应征及政府监管等三方面提出建议,避免劳动者遭致欠薪风险。  相似文献   

10.
犯罪是一个代价与收益二者在犯罪人心中博弈的产物。当行为人认为实施犯罪行为所得到的收益大于接受惩罚时所付出的代价时,行为人就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中止制度建立的一大社会基础,就在于行为人是理性的经济人。犯罪中止制度通过减少惩罚代价为手段鼓励犯罪人及时停止犯罪,其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其能够达到以最小的经济或社会代价保护更多的利益。犯罪中止制度就是一个行为人与社会进行收益交换而达到共赢目的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禹建逊 《魅力中国》2011,(10):167-168
犯罪是一种古老、复杂的社会现象,受有一国或一地区特定时期的国家类型、立法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法时代思潮的强烈影响。中华法系以刑律为主导,自成一格,经封建时期两千多年的发展,内容日丰,体系益密,至唐朝时期达到鼎盛。对古代刑律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完善我国今日刑法内涵、体系必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要旨在于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自身利润目标之外负起对社会福利的普遍维护与增进之责。维护社会福利意味着要避免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包括避免对社会成员和社会整体的伤害、遵守社会秩序、尊重他者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意味着企业要为社会成员创造积极的利益、改善和提高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促进社会进步、提升人类的尊严。它遵循两条伦理原则:不伤害和利他。因此,从本质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是对社会规范和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与考量,强调的是一种为他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康学璞 《发展》2010,(11):41-41
"单位犯罪"这一概念是我国立法之首创与独有。刑法理论上则通常使用"法人犯罪"一词,但无论是法人犯罪理论还是单位犯罪理论,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都是一致的,即研究与自然人相区别的社会组织能否成为刑法上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4.
范玉龙 《魅力中国》2010,(26):139-139
刑法的谦抑性是以最小的刑罚资源,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要尽量减少刑罚对犯罪的适用范围,谨慎的裁量刑罚。我国在治安情况良好的情况下,整体上过于严厉的立法和量刑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把刑法的谦抑性理念渗入到立法和司法活动中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它对物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常见的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它们的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民法理论来提出新的区分方法。该区分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机能和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犯罪构成其他方面进行阐述,使两者的区分成为以客体为中心的有机整体。  相似文献   

16.
我国众多刑法罪名中,有一类犯罪原本是从属于正犯的帮助行为,但立法者将其独立成罪并且设定刑罚。该类犯罪行为有特定的帮助对象,实施特定的行为以达到预期的帮助结果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中新增加了许多以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罪名,其中也包括由考试作弊入刑引出的一系列帮助考试作弊犯罪行为,如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其必要性值得肯定,但对于帮助考试作弊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标准,仍需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继续完善。  相似文献   

17.
李芬 《魅力中国》2010,(35):177-177
我国刑法第12条第2款是有关刑法溯及力与既判力之间关系的规定,但该款条文规定无论是在假定爷件还是在适用结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建议在保留原法条的基础上,增加“但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新的法律或事实出现,认为其行为不再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人的规定相应减轻或免除其剩余刑罚”作为该款条文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8.
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它对物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常见的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它们的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民法理论来提出新的区分方法。该区分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机能和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犯罪构成其他方面进行阐述,使两者的区分成为以客体为中心的有机整体。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九》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增加了从业禁止条款,以遏制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而实施的犯罪,使社会免受利用职业犯罪遭受的侵害.从业禁止作为《刑法修正案九》亮点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其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问题都还未出台,亟需厘清.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角度,剖析从业禁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规则,以期厘清从业禁止,促进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20.
实行和坚持以法治国方针,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但首要的问题是维护法律权威问题。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机器和刑罚为后盾,规范人们主体社会行为的普遍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反动统治阶级的偏见和局限,更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和客观性,是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强制力量。正是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才使之成为治理国家无可替代的强大武器。一、法律权威决定党和国家命运1.治国方式决定法律地位。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统治者用以治理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