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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之际,王弼从道家的自然主义观点出发,认为统治者的种种“作为”,如名法之治、名教之治等,是造成当时社会混乱局面的根源,因此提出“无为’’的政治主张。他深信儒家的名教,即尊卑责贱的等级制度和维护它的宗法伦理是正常的封建秩序之所在,于是试图以道家的自然来加以挽救,以期重建封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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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把单位纳入犯罪主体的范畴。私有性质的公司、企业纳入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无论从刑法原理、犯罪构成要件,还是从立法起源及单位犯罪规定的内容上看,都应将私有性质的公司、企业纳入其中。对于机关主体犯罪范围,国家机关应被包括在其中,同时,有关条款对国家机关犯罪的罪种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社会和司法实践上的混乱。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处罚,新刑法采取的是以两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补充;同时应认为单罚制与单位犯罪主体存在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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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立法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阶段中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仍旧沿用的是我国刑事立法在1979年的相关规定。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急剧上升。伴随着犯罪年龄的年轻化,使得我国刑法对于不到入刑标准的未成年犯罪的威慑力成为虚设,大量的未成年犯得不到惩罚,从而加剧了社会矛盾。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当适当调整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以更好地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远离犯罪,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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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解决不同年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也包含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从宽处理的内容。由于刑事责任年龄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有无,因此,为了防止出现错案殃及无辜或者放纵罪犯,就需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准确认定一个人的年龄,以防止出现错案或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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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恶意欠薪事件频传,现有劳动及行政法规均无法有效抑遏止以及保障欠薪员工薪资追讨及司法程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希望能就此打击恶意欠薪事件再起。然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劳动及行政法中相关法规所管辖事项以刑法手段加以介入,似有挑战刑法谦抑性原则之虞,且该罪实施后,对法条内容之构成要件及相关名词于解释上尚存许多争点尚待最高人民法院厘清,本文将就支付时间、数额较大、严重后果等不确定法律概念提出个人观点,以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时参考,最后从追讨程序、劳动应征及政府监管等三方面提出建议,避免劳动者遭致欠薪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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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种古老、复杂的社会现象,受有一国或一地区特定时期的国家类型、立法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法时代思潮的强烈影响。中华法系以刑律为主导,自成一格,经封建时期两千多年的发展,内容日丰,体系益密,至唐朝时期达到鼎盛。对古代刑律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完善我国今日刑法内涵、体系必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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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要旨在于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自身利润目标之外负起对社会福利的普遍维护与增进之责。维护社会福利意味着要避免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包括避免对社会成员和社会整体的伤害、遵守社会秩序、尊重他者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意味着企业要为社会成员创造积极的利益、改善和提高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促进社会进步、提升人类的尊严。它遵循两条伦理原则:不伤害和利他。因此,从本质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是对社会规范和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与考量,强调的是一种为他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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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它对物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常见的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它们的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民法理论来提出新的区分方法。该区分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机能和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犯罪构成其他方面进行阐述,使两者的区分成为以客体为中心的有机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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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2条第2款是有关刑法溯及力与既判力之间关系的规定,但该款条文规定无论是在假定爷件还是在适用结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建议在保留原法条的基础上,增加“但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新的法律或事实出现,认为其行为不再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人的规定相应减轻或免除其剩余刑罚”作为该款条文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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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所有权是民法的领域,由于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后盾法,它对物权和所有权的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切实地享有这些权利,所以对财产犯罪的解释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本文在分析盗窃罪和侵占罪常见的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它们的不足,并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民法理论来提出新的区分方法。该区分方法以犯罪客体为中心,利用犯罪客体的刑法解释机能和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犯罪构成其他方面进行阐述,使两者的区分成为以客体为中心的有机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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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增加了从业禁止条款,以遏制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而实施的犯罪,使社会免受利用职业犯罪遭受的侵害.从业禁止作为《刑法修正案九》亮点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其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问题都还未出台,亟需厘清.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角度,剖析从业禁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规则,以期厘清从业禁止,促进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