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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究竟应该是管理还是服务,这是长期以来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随着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施行,从业者传统观念正在随之发生转变,现在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也纷纷打起“服务牌”。正在完成着从管理者到服务者角色的转变,也使物业管理水平得到了整体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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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的规定,当住宅小区交付使用达一定的条件后,就应该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但全国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成千上万个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数不多,而业主委员会运行良好、能够与物业管理公司紧密配合而形成合力的更是少之又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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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凯立天香家园小区的业主们就开始了自发的维权行动——成立属于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到2004年1月,约70%的业主联名强烈要求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经南开区政府部门两次协调,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声明不参与业主筹备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同意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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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在我国大陆兴起不过30多年,形成行业不足20年。当下物业管理领域诸多矛盾与纠纷的根源在于未能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尚未形成真正的物业管理市场,没有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管理模式和物业管理制度。作为一部全国性的规范物业管理的重要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颁行后,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进行了一次较小规模的修订,与《物权法》同时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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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在我国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的七个基本制度。其中,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就是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制度的实质是业主自治,也称业主自治管理。多年来,随着物业管理的普及,业主自治逐渐深入人心,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好的做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在对业主自治的理解和认识上,一些人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偏颇,以至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谈下笔者的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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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建管分离"是《物业管理条例》的倡导性规定,目前已成为北京市的强制性规定。笔者所在单位作为中直机关办公及住房物业的建设和服务单位(属于后勤事业单位),积极响应这一规定,计划于今年在现有物业管理部门的基础上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实现"建管分离",但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却遇到了政策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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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4日,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所所长倪正茂曾向市政协提出过一个紧急提案,要求“紧急修改物业管理立法,切实维护业主权益与社会稳定”。他指出,根据现有法规,业主委员会如果要解聘物业公司,可有业主反对就无法实施,而大多数情况下,业委会的意见不可能得到100%赞成。他建议有关法规要对这些方面进行细化,确定一个通过的百分比。两个月之后,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物业管理条例》,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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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明确规定,物业区域内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重新解聘或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条例》实际上为业主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因此,自《条例》颁发后,全国范围内由业主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件逐渐增多。然而,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业主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不尽如人意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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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但并未明确指出"管理规约"本身的法律性质。作为《物权法》下位法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问题也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明确业主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是对业主管理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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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业主时代”的购房维权主要表现为购房业主维权行为虽然凸显了法制的趋向。但总体上仍不成熟、不规范、不理性,维权的方式、手段、途径都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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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物业管理公司在遭遇部分业主拖欠或拒缴物业管理费时,因担心寻求司法诉讼途径成本过高,得不偿失,故通常会采取未经批准就径直停水、停电的做法。这种舍“公力”而择“私力”救济的局面,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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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的服务意识
这个观点相信物业人都会认同。就工作本身而言,我们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在为业主提供服务;从立法来说,《物权法》颁布后,《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修订中已经明确将“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从我们与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来看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管理内容看,是“物的管理、人的服务”,但对物的管理最终还是为“人”服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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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行前,我国物业管理收费基本上是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然而物业管理有其特殊性,即交易的模糊可变性和价值取向的公众差异性,从而导致价格的不确定性。政府定价制度确实存在许多弊病,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业主不满意,政府也不满意。《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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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京命案”及其类似案件之所以广受关注,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存在模糊认识。《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过程中业主人身、财产损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对物业管理公司规避保安服务风险的一个“预警”。但由于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给人们留下了一些争论的空间,而且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个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自由量裁与利益衡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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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其核心意义在于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 相似文献